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福安市湾坞乡
设立湾坞镇的批复
闽政文〔2010〕166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福安市湾坞乡设立湾坞镇的请示》(宁政文〔2010〕12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撤销福安市湾坞乡建制,设立湾坞镇,以原湾坞乡的行政区域为湾坞镇的行政区域,政府驻地不变。
你市有关各级政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依法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等问题,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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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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