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抓紧做好灾毁耕地复垦的紧急通知

闽政办〔2010〕1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大面积持续强降雨,洪涝、泥石流、山体崩塌等造成大量耕地损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科学指导,积极服务,认真做好灾毁耕地复垦,及时恢复农业生产。为做好灾毁耕地复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群众生产自救复垦耕地。对于灾毁程度不大,群众可自行复耕的耕地,灾区各级政府应尽快组织群众开展复耕,清理地面杂物、加厚土层、培肥地力。省级安排2000万元灾毁耕地复耕应急补助资金(已下达1000万元),专项用于群众自行复耕的补助。设区市应尽快根据灾情,将复耕补助资金迅速逐级分解到受灾乡(镇)、村委会。村委会负责做好组织实施和补助资金的分配发放、登记造册工作。

  二、尽快实施灾毁耕地复垦项目。对于灾毁程度较大,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省里按1000元/亩给予补助。省级安排灾毁耕地复垦专项补助资金2亿元,逐级切块下达给县(市、区)安排使用。设区市应尽快分解下达,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自筹,节余部分结转专项使用。各地应尽快实施复垦项目,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指导项目所在村委会在上年度1∶10000土地变更调查图上圈定灾毁耕地范围,制定复垦项目实施的简要方案并附灾毁耕地照片。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复垦项目实施管理,做好登记造册,今年年底前将实施情况逐级汇总上报。

  三、鼓励开展农村旧宅基地复垦。灾民搬迁重建后,必须退出旧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组织开展整治。对旧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每亩给予1.8万元资金补助。复垦方案经当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安排。

  四、加快在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灾毁修复。在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因灾受损的,由业主和施工单位申报灾毁情况,监理单位签证后,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实际损失的工程量审核所需修复资金,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灾毁修复补助资金在切块给设区市的耕地开发整理资金中安排。

  五、及时给予烟叶生产基地灾毁补助。对2005年以来,国家烟草专卖局投资的烟叶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灾损毁的,由省烟草专卖局及时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尽快修复设施、恢复生产。

  六、认真做好不可复垦耕地的核销和再开发工作。对于耕作层、保水层完全被冲毁,沟渠等配套水利设施完全破坏,今年无法复垦的耕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如实核定灾毁减少的耕地面积,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及时变更。对变更成为未利用土地的地块,在今后安排土地开发项目时优先立项;对于防护设施不完善、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成片耕地,今后优先安排实施土地整理,完善耕地水利防护设施,提高抗灾能力。

  七、加强耕地复垦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按照耕地复垦、土地整理、土地开发资金的支出范围规范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要负责对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要对辖区县(市、区)耕地复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本辖区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加强对耕地复垦等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严格规范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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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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