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 福建证监局 福建保监局
关于金融服务福建跨越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2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有关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金融服务福建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关于金融服务福建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
福建证监局 福建保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发挥金融服务保障作用,着力解决“钱从哪里来”,为福建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金融支持,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集聚金融资源,增加资金供给总量
(一)拓展信贷增长空间。加大信贷投放,力争贷款增长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存贷比保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加强信贷运作,争取各自总行在存贷比考核、信贷规模配置、授信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增加信贷资源,大力拓展银团贷款、联合贷款、总行直贷、信贷资产转让、海外代付、承兑汇票、信用证、融资性保函等信贷业务。
(二)拓展股票市场融资功能。挖掘培育优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推动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融资。发挥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筹集资金做大做强。推进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引导企业做好返程投资。
(三)拓展债券市场融资功能。开拓香港债券市场融资新渠道,争取国家支持省内重点企业先行先试,在香港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推动与我省有经贸往来的境外企业在香港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筹集资金投资福建。支持企业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各类债券,发挥省级再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促进中小企业捆绑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或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加快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发挥“母基金”集聚与倍增效应,引导民间资本成立各类“子基金”,支持福建产业发展。大力培育创业投资企业,吸引和鼓励省外和境外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闽展业。
(五)发挥信托融资功能。支持信托公司发行非债务性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增加省内大型重点项目建设筹资渠道。加大受益权信托计划、租赁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力度,增强企业资产流动性。做好银信合作产品到期后的信贷资金调剂和衔接,保证项目资金平稳供应。
(六)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功能。支持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开展资产管理、信托、投资、融资租赁等多元化金融服务试点,为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提供服务。
(七)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商业银行在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加强银行机构与系统内金融租赁公司合作,促进企业设备购置资金需求与金融租赁公司有效对接。加强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企业合作,通过租赁保理等有效信贷方式,提高融资租赁企业服务能力。
(八)大力推进场外市场建设。积极争取福州、厦门高新技术园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动性,吸引创业资本集聚。探索推动省产权交易中心发展为非上市公司开展私募股权融资和股权转让交易的平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二、强化金融支持,全力服务“五大战役”
(九)支持重点项目战役建设。统筹配置信贷资源,保证手续齐全、符合项目开工和建设条件的重点项目所需配套信贷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对已经启动、正在建设中的项目,保证信贷配套资金及时安排和足额拨付,防止因资金链断裂而产生“半拉子”工程;对正在报批或储备的项目,扎实、高效做好信贷审查和信贷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积极发展与重点项目建设相关的保险产品,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保险服务和风险保障。
(十)支持新增长区域发展战役建设。鼓励各金融机构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环三都澳、闽江口、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古雷半岛、武夷新区、龙岩产业集中区、三明生态工贸区等新增长区域专项融资计划,保障资金稳定供应。支持各金融机构向上争取信贷准入差别化政策,放宽新增长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兴产业的授信审批准入条件。争取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建设项目公司在香港债券市场率先发行人民币债券。
(十一)支持城市建设战役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在授信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满足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城市公益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加强对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建设的各项金融服务,支持民间资本以BOT、BT等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
(十二)支持小城镇改革发展战役建设。加快在金融服务需求旺盛的小城镇设立营业机构,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将试点镇营业网点逐步升级为全功能型网点。尚未在试点镇设立网点的银行业机构要扩大县级支行服务辐射半径。创新小城镇建设金融服务产品,试点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等业务。
(十三)支持民生工程战役建设。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扎实做好就业、助学等改善民生类的信贷支持工作。做细、做实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倾斜灾区信贷资源配置,对灾后企业、农户恢复生产和农房重建所需贷款从简审批、从快发放;调整灾区信贷管理机制,对企业和农户因灾无力偿还的贷款,允许合理展期,符合条件的积极予以新增授信支持;进一步改进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保险查勘定损方式,简化理赔程序,做到应赔尽赔、应赔快赔。
三、优化金融配置,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十四)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新兴产业发展。持续加大对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信贷投入。争取将福建省重点产业龙头企业确定为总行级战略性客户,在贷款审批、利率定价、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推进旅游产业金融服务创新,设计门票收益权质押贷款等符合旅游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支持旅游业发展。拓展著作权(版权)质押贷款业务,构建以项目风险评价、版权价值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信贷评审机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十五)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对科技型企业设立独立的信贷审批和准入标准,建立相应的授信管理、风险控制、考核激励、产品创新等信贷管理机制,适当提高对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整合科技、金融等相关资源,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企业贷款项目评审,探索建立项目评审外包机制。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科技保险等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
(十六)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创新清洁发展机制(CDM)预期收益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保理等贷款产品;发挥兴业银行作为全国首家“赤道银行”的技术和资源优势,做好能效金融和碳金融产品的开发与推广。满足节能环保产业资金需求。对节能减排不达标的企业,严格采取限贷、停贷措施。大力发展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支持安全生产,服务低碳产业发展。
(十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276号)中的各项金融政策,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继续引导创新工行“网贷通”、农行“金博士循环贷款”、中行“中银通达(淡马锡)”、建行“e贷通”和兴业银行“金芝麻”等各类行之有效的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和评审模式。进一步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扩大专营机构县(市)覆盖面。全面落实专营机构“单列小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和信用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等“四单”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小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加大小企业信贷拓展力度,确保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高于上年。
(十八)提升“三农”金融服务。确保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和占比高于上年水平。对县域法人存款类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不纳入存贷比监管指标考核。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和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涉农贷款投放。拓展茶园、果园等经济林为抵押的林业贷款和围海养殖用海等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巩固金融创新成果。继续推广农行“惠农卡”业务,努力拓宽“惠农卡”支农惠农应用领域。鼓励试办面向农民和乡镇居民的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农村小额保险,促进农村和县域消费市场发展。继续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逐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四、丰富金融产品,推进对外贸易发展
(十九)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强政策衔接和监管合作。完善银行资金结算服务,创新人民币结算产品,鼓励企业在跨境贸易中以人民币计价结算,降低汇率风险。
(二十)丰富对外贸易金融产品。拓展信用证融资、押汇、保理、福费廷、发票融资、商业票据贴现、退税账户监管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贸易融资业务。加强境内外分行、境内外代理行联动,开展“内保外贷”,支持企业“走出去”。 大力推广应用以远期结售汇为主的外汇衍生产品,研究开发各类外汇资金交易产品,协助企业加强人民币汇率风险管理。
(二十一)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优惠政策,加大对出口企业、重点出口基地的扶持力度。创新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方式,对出口企业在保险费率、保费限额和理赔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小额贸易承保,扩大区域统保试点,提升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
五、发挥独特优势,扩大两岸金融合作
(二十二)推动闽台金融先行先试。把握ECFA签署契机,积极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推动闽台金融机构双向互设,争取平潭在两岸金融合作方面先行先试。
(二十三)创新台商融资服务。优先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向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台企、台农集中区域延伸机构,建设服务台商的特色专业网点。开发推广台商在台资产“异地抵押”贷款业务,支持台企融资。利用台湾银行开具的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拓展“外保内贷”业务。拓展面向台企、台农的租赁土地经营权抵押及多户联保贷款业务。
(二十四)进一步便利新台币现钞兑换。做好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网点办理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的服务工作,简化小额台币柜面兑换申请手续。积极争取将新台币兑换机构扩大到全省其它外汇指定银行,进一步扩大新台币兑换业务的受理面。争取银行外币代兑机构获批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方便新台币现钞兑换。
六、推进机构建设,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二十五)建设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增强金融机构集聚能力,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总部、服务机构及后台业务中心进驻厦门。发挥区位优势,争取台商投资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设立对台人民币代保管库、开展对台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两岸在厦门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推动厦门企业尤其是台资企业到台湾发行上市。支持厦门列入全国保险改革发展实验区。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改进贸易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其他设区市可参照此政策,先行先试。
(二十六)促进金融机构集聚。认真落实福州、厦门、泉州已出台的鼓励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在闽落户。进一步完善福州海峡金融街服务功能,增强海峡金融街的金融聚集能力。积极争取省外监管部门支持,推动兴业期货公司年内将注册地迁回福州。
(二十七)发展农村法人中小金融机构。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推进设区市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步伐。落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支持已运营的村镇银行提升资本实力,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加快连江、闽侯、安溪、漳浦等县村镇银行组建步伐。
(二十八)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组建一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研究制定出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支持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
七、加强信用建设,构建和谐金融生态
(二十九)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泉州市、三明市大田县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试点。进一步完善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符合农户特点的信用评价方法。探索建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健全中介机构责任追究机制。
(三十)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推进担保机构外部信用评级试点工作,促进银行业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互信合作。落实财政部、工信部出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担保服务行业,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综合运用资本金注入、省级再担保公司风险分担、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形式,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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