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工业园区
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书的通知
闽政文〔2010〕37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书》下达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切实落实环保工作责任,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福州市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责任书。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实现提升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水平、健全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机制的目标。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下列目标完成: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全面清查工业园区内造纸、皮革、纺织、化纤、食品、有色等行业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通知》规定的淘汰规模和时间节点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全面实施清洁生产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9月底前制定区内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其中,现有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必须于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业园区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工业企业应当实施节水和水回用工程,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
(三)加强规划环评引导作用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其中,尚未完成规划环评的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福州保税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科技园区马尾园、福清龙田经济开发区、连江经济开发区、福州科技园区洪山园、福州保税物流园区、福兴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编制并报审;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但总体规划(包括建设规模、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应进行规划环评修编或重新编制后上报审查。
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含产业规划)应充分吸纳规划环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规划功能定位、产业类型和发展布局,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
(四)限期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已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以及已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应进一步完善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实现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未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福州元洪投资区、长乐经济开发区、罗源湾经济开发区、福清龙田经济开发区、福州科技园区仓山园、连江经济开发区等6个工业园区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投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对园区内适宜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排污企业,要督促其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对不适宜接入的企业,要责成其自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五)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
已建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完成污水处理中控系统建设,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建设中控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运污水处理或者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0.2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药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
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和监管效能。对排污量大、治理工作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工业园区,要派驻专职环保执法人员跟踪督查。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工业园区整治工作季度进展函告省环保厅、省外经贸厅。
四、自2011年起,福建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工业园区执法检查,全面清理限制环保执法的“土政策”,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厦门市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0〕215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责任书。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实现提升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水平、健全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机制的目标。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述目标完成: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全面清查工业园区内造纸、皮革、纺织、化纤、食品、有色等行业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通知》规定的淘汰规模和时间节点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全面实施清洁生产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9月底前制定区内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其中,现有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必须于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业园区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工业企业应当实施节水和水回用工程,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
(三)加强规划环评引导作用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其中,尚未完成规划环评的厦门同安工业园区轻工食品区和厦门翔安工业园区银鹭园区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编制并报审;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但总体规划(包括建设规模、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应进行规划环评修编或重新编制后上报审查。
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含产业规划)应充分吸纳规划环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规划功能定位、产业类型和发展布局,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
(四)限期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已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以及已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应进一步完善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实现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未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厦门象屿保税区、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厦门翔安工业园区巷北园区等 3 个工业园区应于2010年底前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对园区内适宜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排污企业,要督促其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对不适宜接入的企业,要责成其自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五)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
已建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完成污水处理中控系统建设,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建设中控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运污水处理或者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0.2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药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
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和监管效能。对排污量大、治理工作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工业园区,要派驻专职环保执法人员跟踪督查。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工业园区整治工作季度进展函告省环保厅、省外经贸厅。
四、自2011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工业园区执法检查,全面清理限制环保执法的“土政策”,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漳州市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0〕215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责任书。
一、漳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实现提升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水平、健全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机制的目标。
二、漳州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述目标完成: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全面清查工业园区内造纸、皮革、纺织、化纤、食品、有色等行业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通知》规定的淘汰规模和时间节点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全面实施清洁生产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9月底前制定区内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其中,现有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必须于 2011 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业园区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工业企业应当实施节水和水回用工程,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
(三)加强规划环评引导作用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其中,尚未完成规划环评的东山经济开发区、漳州招商局经济开发区、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绥安工业园、古雷港经济开发区黄仓工业园、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大南坂工业园、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旧镇工业园、古雷港经济开发区金浦工业园、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漳州金峰经济开发区、平和工业园区等10个工业园区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编制并报审;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但总体规划(包括建设规模、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应进行规划环评修编或重新编制后上报审查。
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含产业规划)应充分吸纳规划环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规划功能定位、产业类型和发展布局,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
(四)限期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已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以及已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应进一步完善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实现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未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平和工业园区、古雷港口经济开发区、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绥安工业园、古雷港经济开发区黄仓工业园、诏安工业园区等6个工业园区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投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云霄常山经济开发区常山华侨园区、古雷港经济开发区金浦工业园、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大南坂工业园、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旧镇工业园等4个工业园区应于2011年底前建成投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对园区内适宜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排污企业,要督促其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对不适宜接入的企业,要责成其自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五)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
已建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完成污水处理中控系统建设,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建设中控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运污水处理或者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0.2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药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
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和监管效能。对排污量大、治理工作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工业园区,要派驻专职环保执法人员跟踪督查。
三、漳州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工业园区整治工作季度进展函告省环保厅、省外经贸厅。
四、自2011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工业园区执法检查,全面清理限制环保执法的“土政策”,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泉州市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责任书。
一、泉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实现提升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水平、健全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机制的目标。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述目标完成: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全面清查工业园区内造纸、皮革、纺织、化纤、食品、有色等行业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通知》规定的淘汰规模和时间节点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全面实施清洁生产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9月底前制定区内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其中,现有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必须于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业园区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工业企业应当实施节水和水回用工程,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
(三)加强规划环评引导作用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其中,尚未完成规划环评的晋江经济开发区、南安经济开发区扶贸岭工业园、南安经济开发区成功科技园、南安经济开发区水暖产业园、安溪经济开发区城区工业园、安溪经济开发区龙桥工业园、安溪经济开发区湖头工业园、德化陶瓷产业园区民营科技园、德化陶瓷产业园区城东工业项目区、永春工业园区、惠安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惠安经济开发区惠南园区、惠安惠东工业园区等13个工业园区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编制并报审;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但总体规划(包括建设规模、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应进行规划环评修编或重新编制后上报审查。
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含产业规划)应充分吸纳规划环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规划功能定位、产业类型和发展布局,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
(四)限期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已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以及已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应进一步完善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实现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未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石狮园、泉州出口加工区、安溪经济开发区龙桥工业园、安溪经济开发区湖头工业园、惠安惠东工业园区、洛江经济开发区双阳园区、南安经济开发区扶贸岭工业园等7个工业园区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投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南安经济开发区水暖产业园应于2011年底前建成投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
对园区内适宜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排污企业,要督促其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对不适宜接入的企业,要责成其自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五)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
已建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完成污水处理中控系统建设,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建设中控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运污水处理或者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0.2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药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
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和监管效能。对排污量大、治理工作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工业园区,要派驻专职环保执法人员跟踪督查。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工业园区整治工作季度进展函告省环保厅、省外经贸厅。
四、自2011年起,福建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工业园区执法检查,全面清理限制环保执法的“土政策”,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明市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0〕215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责任书。
一、三明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实现提升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水平、健全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机制的目标。
二、三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述目标完成: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全面清查工业园区内造纸、皮革、纺织、化纤、食品、有色等行业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通知》规定的淘汰规模和时间节点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全面实施清洁生产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9月底前制定区内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其中,现有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必须于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业园区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工业企业应当实施节水和水回用工程,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
(三)加强规划环评引导作用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其中,尚未完成规划环评的泰宁工业园区和梅列经济开发区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编制并报审;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但总体规划(包括建设规模、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应进行规划环评修编或重新编制后上报审查。
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含产业规划)应充分吸纳规划环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规划功能定位、产业类型和发展布局,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
(四)限期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已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以及已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应进一步完善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实现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未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尼葛园、梅列经济开发区、三元经济开发区、泰宁工业园区等4个工业园区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投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对园区内适宜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排污企业,要督促其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对不适宜接入的企业,要责成其自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五)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
已建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完成污水处理中控系统建设,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建设中控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运污水处理或者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0.2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药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
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和监管效能。对排污量大、治理工作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工业园区,要派驻专职环保执法人员跟踪督查。
三、三明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工业园区整治工作季度进展函告省环保厅、省外经贸厅。
四、自2011年起,福建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工业园区执法检查,全面清理限制环保执法的“土政策”,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莆田市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责任书。
一、莆田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实现提升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水平、健全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机制的目标。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述目标完成: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全面清查工业园区内造纸、皮革、纺织、化纤、食品、有色等行业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通知》规定的淘汰规模和时间节点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全面实施清洁生产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9月底前制定区内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其中,现有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必须于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业园区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工业企业应当实施节水和水回用工程,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
(三)加强规划环评引导作用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其中,尚未完成规划环评的仙游经济开发区、莆田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等2个工业园区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编制并报审;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但总体规划(包括建设规模、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应进行规划环评修编或重新编制后上报审查。
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含产业规划)应充分吸纳规划环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规划功能定位、产业类型和发展布局,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
(四)限期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已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以及已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应进一步完善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实现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未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仙游经济开发区、莆田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华林经济开发区等4个工业园区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投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对园区内适宜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排污企业,要督促其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对不适宜接入的企业,要责成其自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五)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
已建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完成污水处理中控系统建设,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建设中控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运污水处理或者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0.2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药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
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和监管效能。对排污量大、治理工作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工业园区,要派驻专职环保执法人员跟踪督查。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工业园区整治工作季度进展函告省环保厅、省外经贸厅。
四、自2011年起,福建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工业园区执法检查,全面清理限制环保执法的“土政策”,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南平市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责任书。
一、南平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实现提升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水平、健全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机制的目标。
二、南平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述目标完成: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全面清查工业园区内造纸、皮革、纺织、化纤、食品、有色等行业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通知》规定的淘汰规模和时间节点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全面实施清洁生产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9月底前制定区内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其中,现有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必须于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业园区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工业企业应当实施节水和水回用工程,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
(三)加强规划环评引导作用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其中,尚未完成规划环评的南平工业园区高新区、南平工业园区江南区、邵武经济开发区、光泽工业园区和顺工业园、光泽工业园区金岭工业园、闽北经济开发区、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浦城工业园区等8个工业园区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编制并报审;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但总体规划(包括建设规模、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应进行规划环评修编或重新编制后上报审查。
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含产业规划)应充分吸纳规划环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规划功能定位、产业类型和发展布局,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
(四)限期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已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以及已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应进一步完善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实现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未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邵武经济开发区、南平工业园区高新区、南平工业园区江南区、光泽工业园区金岭工业园、建瓯工业园区、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等6个工业园区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投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对园区内适宜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排污企业,要督促其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对不适宜接入的企业,要责成其自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五)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
已建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完成污水处理中控系统建设,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建设中控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运污水处理或者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0.2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药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
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和监管效能。对排污量大、治理工作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工业园区,要派驻专职环保执法人员跟踪督查。
三、南平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工业园区整治工作季度进展函告省环保厅、省外经贸厅。
四、自2011年起,福建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工业园区执法检查,全面清理限制环保执法的“土政策”,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龙岩市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责任书。
一、龙岩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实现提升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水平、健全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机制的目标。
二、龙岩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述目标完成: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全面清查工业园区内造纸、皮革、纺织、化纤、食品、有色等行业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通知》规定的淘汰规模和时间节点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全面实施清洁生产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9月底前制定区内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其中,现有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必须于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业园区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工业企业应当实施节水和水回用工程,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
(三)加强规划环评引导作用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其中,尚未完成规划环评的龙州工业园区、上杭工业园区、武平工业园区、长汀经济开发区、连城工业园区等5个工业园区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编制并报审;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但总体规划(包括建设规模、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应进行规划环评修编或重新编制后上报审查。
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含产业规划)应充分吸纳规划环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规划功能定位、产业类型和发展布局,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
(四)限期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已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以及已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应进一步完善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实现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未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长汀经济开发区和连城工业园区应于2010年底前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永定工业园区、上杭工业园区应于2011年底前建成投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对园区内适宜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排污企业,要督促其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对不适宜接入的企业,要责成其自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五)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
已建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完成污水处理中控系统建设,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建设中控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运污水处理或者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0.2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药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
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和监管效能。对排污量大、治理工作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工业园区,要派驻专职环保执法人员跟踪督查。
三、龙岩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工业园区整治工作季度进展函告省环保厅、省外经贸厅。
四、自2011年起,福建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工业园区执法检查,全面清理限制环保执法的“土政策”,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宁德市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责任书。
一、宁德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实现提升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水平、健全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机制的目标。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述目标完成: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全面清查工业园区内造纸、皮革、纺织、化纤、食品、有色等行业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通知》规定的淘汰规模和时间节点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全面实施清洁生产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9月底前制定区内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其中,现有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必须于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业园区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工业企业应当实施节水和水回用工程,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
(三)加强规划环评引导作用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其中,尚未完成规划环评的宁德三都澳经济开发区、东侨经济开发区漳湾园区、东侨经济开发区塔南园区、寿宁工业园区、福安经济开发区、福鼎工业园区、周宁工业园区、古田工业园区、屏南工业园区等9个工业园区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编制并报审;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但总体规划(包括建设规模、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应进行规划环评修编或重新编制后上报审查。
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含产业规划)应充分吸纳规划环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规划功能定位、产业类型和发展布局,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
(四)限期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已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以及已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应进一步完善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实现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未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东侨经济开发区漳湾园区、寿宁工业园区、福鼎工业园区、周宁工业园区等4个工业园区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投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宁德三都澳经济开发区、福安经济开发区、古田工业园区、屏南工业园区等4个工业园区应于2011年底前建成投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对园区内适宜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排污企业,要督促其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对不适宜接入的企业,要责成其自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五)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
已建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完成污水处理中控系统建设,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建设中控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运污水处理或者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0.2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药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
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和监管效能。对排污量大、治理工作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工业园区,要派驻专职环保执法人员跟踪督查。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工业园区整治工作季度进展函告省环保厅、省外经贸厅。
四、自2011年起,福建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工业园区执法检查,全面清理限制环保执法的“土政策”,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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