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
湄海港口发展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0〕409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湄洲湾港东吴港区东吴作业区6#泊位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0〕334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湄海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镇东吴村南侧附近23.024公顷海域,其中填海16.50公顷、港池用海6.5240公顷,用于该公司湄洲湾港东吴港区东吴作业区6#泊位工程的码头、堆场、港池等建设(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湄洲湾港东吴港区东吴作业区6#泊位工程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湄洲湾港东吴港区东吴作业区
6#泊位工程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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