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
江田水库首占镇金钟山水库集中式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0〕48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调整长乐市江田水库、首占镇金钟山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榕政综〔2010〕22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长乐市江田水库、首占镇金钟山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批复如下:
一、江田镇江田水库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江田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海拔325米等高线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江田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首占镇金钟山水库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金钟山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海拔65米等高线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金钟山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福州、长乐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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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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