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高速公路存量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5〕10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全省高速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高速公路存量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省高速公路公司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增国家资本金。各设区市辖区内的省市合作高速公路项目(含省高速公路公司已收购市、县股权的省市合作项目),除主线外已确权发证的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基地等高速公路用地(以下简称存量土地),由高速公路公司将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办理转增国家资本金手续后,按项目省市股比分别持有,盘活高速公路存量土地资产。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存量土地资产,由高速公路公司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按规定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原土地用途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后,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由高速公路公司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资产处置申请,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就土地权属、地价水平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其中,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土地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协调县(市)出具权属证明。
(三)高速公路公司持经审批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当地市或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手续。
(四)高速公路公司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材料,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资本金手续。获得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五)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高速公路公司提出申请后,省直相关部门、当地市或县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支持优先加快办理。对暂不符合申报条件和新建高速公路形成的存量土地,由高速公路公司完善相关手续后,分批次申请,省直相关部门、当地市或县相关部门予以指导和支持。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加快高速公路存量土地处置进程,对部分用地手续不完整、土地被侵占等问题,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在各自管理职责范围内给予指导和支持。
(一)对未办理土地农转用、林地占用手续的宗地,由当地市、县政府组织当地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补办用地手续。
(二)对被侵占的部分存量土地,由高速公路公司提请当地市、县政府对相关土地权属进行重新确认,明确土地权属,制止被侵占现象。
(三)省林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解决高速公路部分存量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所涉及的林地占用指标、农转用指标,给予统筹安排、优先解决。
三、支持高速公路存量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实行多元化经营。高速公路公司可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以开发利用、出租、抵押融资等方式进行多元化经营。对条件适合的高速公路闲置土地,高速公路公司可商当地政府按规定组织复耕。省高速公路公司及其直属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之间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划拨、转让过户,符合有关规定的,减免相关税费;高速公路实施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减免。
四、支持高速公路公司对条件成熟的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各设区市、县政府将高速公路公司符合综合开发条件的高速公路存量土地与当地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开发建设,优化用地空间布局,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县政府依法为省高速公路公司提出的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登记等事宜予以优先支持,提供优质服务。
(一)对列入综合开发的高速公路存量土地,由高速公路公司与设区市及县级政府签订高速公路土地资产处置协议书,并由相关设区市及县级政府将该高速公路存量土地列入供地计划,及时组织招拍挂出让。
(二)综合开发的高速公路存量土地处置所得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缴交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基金等,地方分成部分由当地财政按规定资金渠道补助高速公路公司。高速公路存量土地处置后,相应设区市及县级政府将土地出让金扣除必要税费后的资金,由当地财政按规定资金渠道补助高速公路公司。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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