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
沿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关于
加强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30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沿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订的《关于加强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沿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


  为推进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构建与实施,全力营造海峡西岸经济区水上安全生产良好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闽政文〔2009〕33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水上安全生产统一领导

  (一)加强水上安全生产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行政辖区内的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水上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涉水行业(领域)和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督促水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二)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应统筹区域经济与水上安全生产的协调发展,研究制订水上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执法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充实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与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必要的经费、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夯实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基础。

  (三)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各设区市、县(区、市)、乡(镇)应按照乡镇船舶(即乡镇中企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切实抓好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管理人员及经费的落实工作。县级政府应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三无”船舶予以取缔和处理。乡镇政府应建立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乡镇船舶的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严格遵守水上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二、强化水上安全生产有效监管

  (四)落实“一岗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对有关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能,制定、落实水上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督促、指导水上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强化行业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的职责,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水上安全生产技术条件资质审查和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行业市场准入与水运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督促港航企业、船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涉海企业单位落实水工建设项目安全配套“三同时”要求,推进水上安全生产符合“低碳”和环保要求。

  (六)加强依法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监管,坚持关口前移,强化源头管理,严格许可审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安全生产行为,从严监督船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就业准入和船舶等设施市场准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各有关部门还要以相互关联的职能为切入点,建立并完善联合执法联动机制,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三、强化水上安全生产应急保障

  (七)加强海上应急救援。要充分发挥各级海上搜救中心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探索建立健全搜救经费保障机制、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海上搜救中心具体组织协调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海上搜救工作机制。各搜救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搜救应急预案,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的原则,共同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八)加强灾害性天气防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台风、暴雨、寒潮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水上应急防范与安全保障,落实水上警示标志、防浪堤坝、防台锚地的科学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防控预警机制,适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增强涉水生产、经营企业与从业人员把握灾害性天气下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确保主汛期在泄洪口、海河交接的河口港码头单位及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安全防汛,确保台风期沿海水上生产预防预控、转移避险、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九)保障对台运输生产安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把闽台海上运输生产安全工作作为闽台经贸合作交流的重要内容,以保障两岸“三通”安全、建设平安海峡为目标,规范完善对台直航口岸、泊位、直航船舶及停泊作业水域等涉台服务保障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对台水上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突出对台水上安全生产应急保障,推进闽台海上搜救协作,维护直航航线安全畅通,保障直航船舶、“小三通”船舶、台湾渔船、对台小额贸易船舶等涉台生产经营船舶的生产安全。

  四、强化水上生产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十)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涉水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和指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主动转变生产发展方式和升级产业结构,购、建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企业法人要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专项投入、管理、装备、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航运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航运企业要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体系真实有效运行,暂不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企业,也应借鉴安全管理体系管理模式,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航运企业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全过程,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生产必要投入,大力改善船舶、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着力提高船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和航行安全。

  (十二)拆船、修造船企业应依法生产建造。拆船、修造船企业要具备国家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与资质,船舶修造和拆除的地点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所修造的船舶质量必须满足有关船舶检验规范标准和要求,修造船企业的所有人、经营人要依法依规落实船舶修造的技术标准、安全与防污染相关要求。

  (十三)港口码头单位应确保安全运营。港口、航道、锚地、码头、港口作业船舶等水上安全生产设施要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安全与防污染的相关要求,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要依法依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作业保障措施,配置完善港口安全与海域防污染应急设施,确保船舶安全作业与港口安全运营。

  (十四)水上水下构筑物应加强安全保障。桥梁、管线、电缆、闸坝、取水口等跨海(江)水上水下建构筑物要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其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必须依法落实各项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适时检查桥涵和桥区等构筑物的助航设施、警示标志相关情况与危及自身安全或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确保相关助航设施、警示标志符合维护标准。

  (十五)渔业活动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渔业捕捞和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要切实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避免渔船“带病”出海、冒险作业与非法养殖。要加强防碰撞知识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醒、督促渔船严格遵守值班瞭望等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碰撞措施,禁止在航道、锚地、码头前沿水域从事养殖、捕捞作业。海上养殖生产要服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港口、水域安全生产的规划、部署与指挥。

  “海钓”等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及船舶应具备从事渔业活动的相关准入条件与资质,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及船舶以旅游的名义进行“海钓”等休闲渔业活动也应具备从事渔业活动的相关准入条件与资质,在当地政府和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在划定的休闲活动区域内和限定的休闲活动条件下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并加强安全防护,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海事、交通、旅游、体育、工商等部门进行研究,制定我省有关海钓等海上休闲渔业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引导和管理。

  五、强化水上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十六)强化检查考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并将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依据。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任务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

  (十七)强化责任追究。对未按“一岗双责”规定和本意见要求落实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重、特大水上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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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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