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惠斯曼
码头(福建)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0〕537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厦门港招银港区10号泊位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0〕424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惠斯曼码头(福建)有限公司使用漳州招商局开发区内规划的10号泊位区10.5769公顷海域,其中填海7.0709公顷、港池用海3.5060公顷,用于厦门港招银港区10号泊位工程项目建设(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厦门港招银港区10号泊位工程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厦门港招银港区10号泊位
工程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WGS-84 Lo118°
       
点号
   
   
1
24°24’57.26"
118°02’05.95"
2
24°24’50.53"
118°02’05.26"
3
24°24’49.49"
118°02’18.09"
4
24°24’55.03"
118°02’19.21"
5
24°24’57.98"
118°02’19.82"
6
24°25’00.21"
118°02’06.55"
单元
界址线
面积(公顷)
填海
1-2-3-4-1
7.0709
港池
1-4-5-6-1
3.5060
宗海
1-2-3-4-5-6-1
10.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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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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