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意见

闽政〔2010〕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村卫生所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基础,承担农村基本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服务工作;乡村医生是我国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权益、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对缓解农民群众看病就医困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村卫生所建设,加大投入,开展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对偏远山区、海岛村卫生所进行改造,为行政村的卫生所配备基本急救设备,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助,对在岗乡村医生进行规范培训。村卫生所的条件和乡村医生的待遇有了一定改善,服务能力有所增强,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作出了贡献。但总的来看,多数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小、布局不合理;乡村医生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服务能力不强、缺乏相应保障;村卫生所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不完善,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改善村卫生所医疗条件,提高村卫生所服务能力,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管理体制,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及我省医改实施方案,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及中央医改工作精神,把村卫生所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职责,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村卫生所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加大乡村医生队伍培养力度,规范执业行为,着力提升村卫生所的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村卫生所建设必须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以保障农村居民健康为重点,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需求。

  2.多方筹资,政府扶持。村卫生所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村民委员会举办、乡镇卫生院举办、乡医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政府对村卫生所建设给予一定扶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医疗卫生任务进行补助。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村卫生所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有步骤地改造建设。

  4.整合资源,完善布局。村卫生所建设选址应与村委会、村民综合服务中心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统筹集中安排,加强资源整合,合理利用小学、村部等闲置房产,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合理布局,方便群众。

  二、村卫生所基本职责

  村卫生所主要负责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其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二)协助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三)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民医疗保健意识;

  (四)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五)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六)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七)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三、建设目标

  (一)加强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到2012年底,全省每个行政村至少拥有一所基本达到国家标准的村卫生所,房屋建设较为规范、基本设施较为齐全,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得到提高。到2015年底,全省村卫生所设施、设备配备达到国家标准,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就医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加大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力度。到2012年底,全省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拥有一名经过规范培训、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有所提高。到2015年底,力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比例提高到20%,乡医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医疗行为进一步规范,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基本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指导与监管作用,健全村委会参与村卫生所管理与考核制度,建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完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村卫生所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机制。

  四、建设任务与资金安排

  (一)建设任务

  1.纳入规划,合理布局。县(市、区)政府要将村卫生所设置规划与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各地要根据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民医疗服务需求、人口变化、交通变化、服务半径、经济发展等要素,在2011年3月底前,以县级为单位完成当地村卫生所建设发展规划制订工作,村卫生所建设发展规划应经县级政府批准并报设区市卫生局备案。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所标准化卫生所,人口超过2000人的行政村可增设一所村卫生所。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因地制宜,采取由临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联办、乡镇卫生院巡诊等形式,解决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2.实施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根据卫生部《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通过新建、改建或改造等方式,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至少60平方米,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可放宽至40平方米。设置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三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适当配套建设供水、卫生厕所、宣传栏、资料室等,统一集中处置医疗废弃物,提升群众就医环境。村卫生所建设要与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学校、村民综合服务场所等建设统筹安排,方便群众。在原已改造建设200所示范性村卫生所的基础上,2011年、2012年全省分别再安排4900所、4850所,共计9750所村卫生所建设项目(具体任务见附件)。

  3.加强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所签订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以县级为单位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居民满意度等情况每年开展2次绩效考核工作,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对承担并经考核完成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发放政府补助经费。

  4.规范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所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用药规定,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措施,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诊疗记录完整,确保医疗安全。加强村卫生所药品管理,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药品,规范药品的使用与管理。

  5.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管理,严格执行执业注册制度,新进入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逐步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

  继续开展在岗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工作。用三年时间,完成全省在岗乡村医生规范培训的轮训任务,注重培训实效,提高培训质量,加强10项急救技术等适宜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切实提高乡村医生临床诊疗能力。

  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医学学历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医学类职业院校面向在岗乡村医生举办成人专科医学学历教育;支持医学类职业院校通过定点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安排、政府补助的方式,试办全日制大专层次临床医学专业教育,开设全日制农村医学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面向社会招生。学生毕业后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在村卫生所注册执业,完善乡村医生队伍补充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厅、教育厅制定。

  6.建立并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乡镇卫生院要切实承担对辖区内村卫生所的管理职责,实现“五统一”,即统一机构规范建设,统一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品与器械管理,统一绩效考核。鼓励乡镇卫生院派出人员到村卫生所巡诊或执业,提高村卫生所服务能力与水平。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建立起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乡村卫生服务网络和适用、有效的乡村卫生管理制度,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共同发展,满足农村居民初级卫生保健需求。

  7.逐步将村卫生所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积极将具备开展部分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村卫生所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已开展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补偿的县(市、区)应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满足参合农村居民常见病的就近治疗需求。

  8.推进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解除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执业乡村医生,可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可直接组织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可以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各地要因地制宜组织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

  (二)基本建设资金筹措和省级资金安排

  1.各地应按照建设目标和任务,结合村卫生所实际,统筹安排业务用房和设备配置补助经费,明确分年度计划,落实项目资金,确保完成村卫生所建设任务。

  2.按照各县的财力状况,参照省财政对各县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补助的分档办法,省级分四档对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予以补助,每所补助标准分别为1.2万元、0.9万元、0.6万元、0.3万元(具体分档补助见附件)。

  3.各地村卫生所建设要以县级为单位统一制订规划、统筹资金使用、统一组织实施,优先安排老少边贫岛行政村卫生所和村集体提供业务用房的村卫生所的建设。鼓励村集体提供业务用房,采取租用或利用乡村医生自有房屋解决业务用房的,也可以纳入建设项目,多方筹资,政府予以补助,达到国家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部门配合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和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将村卫生所建设列入地方政府卫生事业年度工作目标,解决好集体办村卫生所的建设用地问题,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尽快启动项目建设。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落实村卫生所建设的各项措施;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村卫生所建设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安排村卫生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资金;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村卫生所的公共服务职能,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努力形成政府统筹安排、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责任体系,强化责任意识

  各设区市政府要重视并加强对村卫生所建设的领导,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村卫生所建设负总责,各地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村卫生所建设领导小组,建立责任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配套资金和工作进度,做到任务明确、考核到人。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也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协调解决建设用地、配套资金等具体问题,确保建设项目按期顺利完成。

  (三)落实政策保障,加快建设步伐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村卫生所建设的各项保障政策,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明确项目建设进度,采取倒排进度任务、细化节点目标、明确人财物投入等办法,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调度和监控,切实抓好每一阶段、每一环节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同时,按照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生产安全等部门的管理规定,保障项目施工安全。

  各地要认真落实、按时发放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在原有月人均100元津贴补助基础上,以设区市为单位,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使承担并经考核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总额不低于4000元。今后,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增加以及年人均服务经费标准的提高,逐步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水平。

  (四)严格监督检查,推进项目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省卫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不定期深入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建设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村卫生所建设进展月报告制度,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每月8日前将上月村卫生所建设进展情况报送省卫生厅。对于按期完成各项任务,工作进展好的县(市、区)给予表彰、鼓励;对于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工作进展不好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村卫生所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2011~2012年全省村卫生所建设项目任务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11-2012年全省村卫生所建设项目任务表
设区市
建设
总数
(所)
省级
补助
总额
(万元)
2011
2012
村卫生所建设数(所)
省级
补助
资金
(万元)
村卫生所建设数(所)
省级
补助
资金
(万元)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小计(所)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小计(所)
福州市
1710
1683
478
208
0
0
686
788
319
485
0
220
1024
895
莆田市
516
535
124
100
0
0
224
240
83
209
0
0
292
295
泉州市
1226
1126
291
139
0
0
430
507
195
325
0
276
796
619
漳州市
1086
1308
618
0
0
0
618
768
412
0
56
0
468
540
三明市
1182
1403
573
68
0
0
641
782
382
159
0
0
541
621
南平市
1026
1218
516
50
0
0
566
695
345
115
0
0
460
523
龙岩市
1274
1553
764
0
0
0
764
931
510
0
0
0
510
622
宁德市
1580
1862
814
67
 
0
0
881
1049
543
156
0
0
699
813
平潭
管委会
150
180
90
0
0
0
90
108
60
0
0
0
60
72
合计
9750
10868
4268
632
0
0
4900
5868
2849
1449
56
496
4850
5000
注:1.参照财政对各县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补助的分档安排,本次村卫生所建设补助分为四档。第一档为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
东山、南靖、连江、罗源、沙县、安溪、永春和龙岩市辖区。第二档为福清、闽侯、长乐、惠安、南安、德化、永安和三明、南 
   平、
宁德、莆田市辖区。第三档为漳州市辖区,第四档为石狮、晋江和福州、泉州市辖区。
2.村卫生所建设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每所补助标准分别为:1.2万元、0.9万元、0.6万元、0.3万元。
3.本任务表不含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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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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