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湄洲湾国投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0〕554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湄洲湾产业园为省级开发区的请示》(莆政〔2010〕41号)、《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将莆田湄洲湾(石门澳)产业园确认为省级开发区的函》(闽外经贸函〔2010〕31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湄洲湾(石门澳)产业园区确认为省级开发区,定名为湄洲湾国投经济开发区。
二、湄洲湾国投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37.2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14.2平方公里,填海面积23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东至荔港大道,西至湄洲湾沿海,南至东吴大道,北至秀港大道,局部延伸至平海湾。
三、要致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认真落实省政府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关于加快湄洲湾(石门澳)产业园开发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合作协议》,按照总体规划、相关港口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四、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海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用海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并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五、必须认真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对开发区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对开发区的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并引进相关企业;同步建设、投运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开发区内污水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置。环保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将撤销省级开发区牌子,并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六、省外经贸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湄洲湾国投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此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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