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漳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闽政文〔2011〕22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市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漳政〔2006〕26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你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芗城区胜利路迁至龙文区步文镇。请你市认真做好政府驻地的迁移工作,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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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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