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关于
2011~2015年福建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闽政〔201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制订的《2011~2015年福建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应根据该规划要求,于2011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要切实落实规划要求,着力扩大医疗资源,加快构建分工协作双向转诊机制,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福建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1~2015年)
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


  为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我省医疗资源,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全省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居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

  1.居民健康水平:2009年全省人口出生率12.2‰,死亡率6.0‰,自然增长率6.2‰,婴儿死亡率7.70‰,孕产妇死亡率22.67/10万,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320.45/10万。疾病监测显示,全省医院住院病人按疾病系统分类前五位顺位为: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循环系统疾病、肿瘤疾病;城市居民死亡原因前五位顺位为:恶性肿瘤、心脏病、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农村居民死亡原因前五位顺位为: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心脏病、损伤中毒。

  2.医疗服务利用:2009年全省医疗机构年门、急诊11334.34万人次,年入院385.19万人次,年手术74.51万人次。实际开放病床数10.42万张,病床使用率89.92%、出院者平均住院日7.7天。

  3.医疗服务需求:根据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地区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8.9%,其中:城市22.2%、农村17.7%;居民慢性病患病率为20.0%,其中:城市28.3%、农村17.1%;居民两周就诊率为14.5%,其中:城市12.7%、农村15.2%;居民年住院率为6.8%,其中:城市7.1%、农村6.8%。

  (二)医疗资源分析

  1.医疗机构:2009年全省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6375所。其中,综合医院263所,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72所,妇幼保健院(所)92所,专科医院69所(其中:精神病医院14所、肿瘤医院1所、传染病医院2所、儿童医院1所、其它专科医院51所),疗养院1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75所、社区卫生服务站254所,乡镇卫生院877所,专科防治机构27所,急救中心8个,门诊部403所,诊所(医务室、卫生室)4497所,村卫生所19627所。

  医疗机构中有三级综合医院21所,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8所,三级精神病医院4所,三级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各2所,三级肿瘤医院、口腔医院和儿童医院各1所;二级综合医院104所,二级中医院64所,二级精神病医院10所,二级妇幼保健院8所。

  2.病床数:2009年全省实有床位数10.42万张,其中公立医疗机构96670张,占92.77%。各类医院床位中,综合医院54608张,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11455张,妇幼保健院3127张,专科医院7884张,疗养院1707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430张,乡镇卫生院22177张,专科防治机构812张。

  全省平均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达2.98张,每千人口拥有综合医院床位数1.51张,中医床位数0.32张,全省三级医院床位数占全省医院总床位数的26.1%。

  3.人员:2009年底,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卫生技术人员127446人,其中:医师51959人,注册护士47600人。全省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3.64人、执业(助理)医师1.49人、注册护士1.36人。全省有乡村医生29161人。

  4.医疗设备:全省现有甲类大型医用设备PET-CT3台,头部r刀1台。乙类医用设备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169台、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54台、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26台、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12台、医用直线加速器(LA)17台。

  二、主要问题及影响因素

  (一)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增加了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医疗服务对象不仅限于病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已成为新的服务群体,医疗服务既要保障基本医疗,又要满足特需服务,内容更加丰富而呈现多样化。同时,重大、新发传染病仍在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临的严峻形势,亟需构建健全的医疗救治应急体系;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和生态环境变化等给医疗卫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二)医疗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合理。我省的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千人口床位数、医师、护士数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医院特别是二、三级综合医院的规模总体偏小,医疗服务能力不够强,群众“看病难”、“住院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同时,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资源特别是优质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大医院和人口密集的区域,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城乡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水平差距明显,中西医发展不平衡,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薄弱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善。

  (三)医疗机构结构不合理,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不平衡。我省医疗机构以综合医院为主,专科医院数量少、规模小、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服务辐射能力不强。医院学科建设不平衡,一些急需的专业如儿科、妇产科、感染性疾病科、麻醉、重症医学、烧伤科等专业发展缓慢,影响了医院的整体水平。由于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县级综合性医院受到人员、设施、技术等条件限制,不能很好发挥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和龙头作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滞后,低水平建设,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整体功能正常发挥。加之,没有建立分级医疗制度,以及受到群众就医观念和交通便利的影响,许多本应在基层医疗机构解决的常见病、多发病,涌入城市三级医院就诊,导致城市医疗机构超负荷运转,而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效率和效益不高。

  (四)多元化办医格局尚未形成。近年来,我省积极扶持发展社会力量办医,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逐年增加,全省现有240所民营医院。但总体看,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特别是具备一定规模的民营医院还比较少。民营医院床位总数仅占全省医院总床位数的7.23%,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只有26所,仅占民营医院总数的10.83%。民营医院存在低水平重复设置,规模小,功能不全,服务水平和能力有限,病床使用率低的问题,尚未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缩小城乡差别,保证城乡居民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调整优化结构,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

  (三)可及性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

  (四)分级医疗原则。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城市医院诊疗。

  (五)公有制主导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基本方针,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四、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保障居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省、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使我省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层次清楚、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效益显著的目标。

  (二)医疗机构配置

  1.综合医院

  (1)三级医院:全省共设置三级综合医院48~51所,其中公立三级综合医院36所,民营三级综合医院12~15所。到2012年,新增三级综合医院10~11所;到2015年,再新增三级综合医院18~20所。

  省级设置6所公立三级综合医院,即省立医院床位4500张(含省立金山分院床位2000张),省老年医院床位500张,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附属第一医院床位各2500张、附属第二医院床位2000张、附属第三医院床位800张。

  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置20所公立三级综合医院,其中:厦门市设置5所,漳州、龙岩、三明、宁德、莆田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各设2所,福州、泉州、南平市各设1所。设区市级三级综合医院床位原则上控制在2000张以内。

  设区市可根据需要,将1所服务人口达到100万人以上,所在地没有三级综合医院的县(市、区)级二级医院扩建为三级医院,其中,泉州市可以扩建2所。县(市、区)级三级医院床位原则上控制在1500张以内。

  在规划范围内鼓励各设区市设置民营三级综合医院,公立医院也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改制为股份制医院。

  (2)二级医院:省级设置1所床位250张的二级综合医院。除三级综合医院所在的县(市、区)外,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所公立二级综合医院。服务人口达到5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可增设1所二级综合医院。县(市、区)级二级综合医院床位原则上控制在500张以内。对服务人口较多,医疗服务功能比较齐全的甲类卫生院,可转为二级医院,其床位原则上控制在300张以内。到2012年,新增二级综合医院10所,到2015年,再新增二级综合医院16所。

  (3)一级医院:严格控制一级医院数量,区级不新设置一级医院,县(市)级不新设置50张床位以下的一级医院。

  2.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1)三级医院:全省设置公立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15所。

  省级设置2所,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床位1200张,附属第二人民医院床位1500张。

  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置13所,其中,福州、厦门、漳州、龙岩、宁德、南平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各设置1所,泉州市设置3所;福州、莆田、三明市各设置1所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设区市级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原则上控制在1000张以内,其中,福州、厦门、泉州市中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控制在1500张以内。

  (2)二级医院:除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所在的县(市、区)外,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所公立二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市、区)级二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原则上控制在350张以内。

  (3)一级医院:原则上不新增设一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3.妇幼保健院(所)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省、市、县三级,原则上每个行政区域应有1所妇幼保健机构。省级设置1所床位1000张的三级妇幼保健院;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置1所床位500张以内的三级妇幼保健院;各县(市、区)设1所床位200张以内的二级妇幼保健院或妇幼保健所。

  4.专科医院

  (1)精神病医院: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所三级精神病医院,或二级精神病医院;县级可设置1所一级精神病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置精神科门诊。

  (2)传染病医院: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所三级传染病医院,或二级传染病医院。设区市级不设传染病医院的,应指定一所三级综合医院设置传染科。原则上县级不设传染病医院,县级综合医院应设置传染科。

  (3)儿童医院: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所三级儿童医院,或二级儿童医院;县级可设置1所二级儿童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加强儿科建设,儿科床位应占医院总床位的10%。

  (4)肿瘤医院:省级设置1所床位1500张的三级肿瘤医院,设区市和县级不设肿瘤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应设置肿瘤科。

  (5)妇产医院: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所三级妇产医院,或二级妇产医院;县级可设置1所二级妇产医院。

  (6)口腔医院:省级设置1所三级口腔医院;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2所三级口腔医院,或二级口腔医院;县级可设置1所二级口腔医院。

  (7)皮肤病医院:设区市级、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县级可设置1所三级皮肤病医院。

  (8)美容医院: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2所,县级可设置1所美容医院。

  (9)眼科医院: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所三级眼科医院,县级可设置1所二级眼科医院。

  (10)耳鼻喉医院:省级可设置1所三级耳鼻喉医院;各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所三级耳鼻喉医院,或二级耳鼻喉医院;县级可设置1所二级耳鼻喉医院。

  (11)其它专科医院:省级设置1~2所其它三级专科医院;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所不同类别的三级或二级专科医院;县级可设置1所不同类别的二级专科医院。

  5.康复医院

  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2所;县级可设置1所康复医院。

  6.疗养院

  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县级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疗养院。

  7.急救中心

  省级、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置1所急救中心,县级不设急救中心。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急诊科,与急救中心构成本区域急救网络。

  8.临床检验诊断机构

  省级设置1所临床检验中心;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置1所临床检验诊断机构,其中:福州、厦门、泉州市级可设置2所;县级不新设置临床检验诊断机构。

  9.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保持现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数量,不新增设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10.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由政府设置,以乡镇为单位,每个乡镇应设置一所乡镇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根据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设置比原则上控制在1:3~4。县城所在地一般不设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按甲、乙、丙进行分类管理。

  1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设置,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万人左右,根据居民医疗需求可以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12.医务室、卫生室

  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机构等,可根据需要设置为内部服务的医务室、卫生室。

  13.门诊部、诊所

  门诊部、诊所作为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应适当控制其数量,做到合理布局,在一定的区域内,不重复设置同一类别的门诊部、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14.村卫生所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所。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所;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再设置村卫生所。

  15.护理院、站

  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护理院、站。

  16.其他诊疗机构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可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其他诊疗机构。

  (三)床位配置

  到2012年全省新增医院床位15920张,到2015年再新增医院床位23880张,使全省平均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达到4.00张。其中:每千人口拥有综合医院床位数2.7张,三级医院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30%,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四)执业(助理)医师配置

  全省平均每千人口配置执业(助理)医师数1.84人。按实际开放病床数计,一、二级医院每张床位至少配备0.4名执业(助理)医师,三级医院至少配备0.45名执业(助理)医师。

  (五)注册护士配置

  全省平均每千人口配置注册护士数2.02人。按实际开放病床数计,一、二级医院每张床位至少配备0.4名注册护士,三级医院至少配备0.6名注册护士。

  (六)医疗技术的配置

  1.省级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全省医疗中心,负责向全省居民提供急危病症、疑难疾病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承担高等医学教育和科研工作,培养高层次卫生技术人员,指导和培训下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任务。可以提供第一、二、三类医疗技术服务。

  2.设区市级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市级医疗中心,主要向多个县(市、区)居民提供代表本地市高水平的综合性和专科性医疗服务,并承担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和一定的医学科研任务。主要提供第一、二类医疗技术服务。

  3.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县域内的医疗中心,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主要提供第一类医疗技术服务。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应急转诊等服务。

  (七)医疗设备的配置

  各级各类医院的医疗设备应达到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要求。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鼓励共建,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和利用效率。

  五、规划对策

  (一)加强领导,保障规划实施。各级政府要强化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责任,加强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规划的实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密切配合,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十二五”规划,并根据规划按权限审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加大卫生投入,加快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机构、人员、技术准入,定期对规划的适宜性进行评价,适时动态调整规划;编制、人事部门要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编制管理、岗位设置等相关政策,科学核定公立医疗机构人员编制,为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证;建设和规划部门要将规划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医疗机构建设用地需求。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增加对卫生的投入,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要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要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完善政府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加大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加快公立医院发展,对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形成规范合理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对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政府补偿,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支持村卫生所建设。

  (三)深化改革,促进医疗机构协调发展。把规划的实施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深化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机制。改革人事制度,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分工协作机制,鼓励城市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合体,或医疗集团,实现优势互补;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转变服务方式,开展巡回医疗,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鼓励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效率和效益;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通过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促进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避免医疗机构重复设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批医疗机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逐步进行整合,合理控制城市等医疗资源密集区域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对城市规模小的一、二级医院,逐步改制或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建立医院评价和评审制度,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人员准入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医疗市场秩序。

  (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台资举办医疗机构和中间性医疗服务设施,包括康复、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专科医疗机构,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使非公立医院在人才引进、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非公立医院的监管,引导非公立医院依法经营、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健康发展,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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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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