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中游华安段二期
防洪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270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福建省九龙江北溪中游华安段二期防洪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华政地〔20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华安县境内农用地34.2325公顷(其中耕地19.2857公顷)、未利用地4.81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华安县华丰镇草坂村水田0.2796公顷、园地1.17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5公顷、其他土地0.5326公顷,赤溪村水田1.4043公顷、园地0.9608公顷、其他农用地0.497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677公顷,罗溪村水田7.2147公顷、园地2.1636公顷、其他农用地1.426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387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19公顷、其他土地1.607公顷,下坂村水田5.5676公顷、旱地1.3495公顷、园地4.445公顷、其他农用地1.480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358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9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626公顷、未利用土地1.988公顷、其他土地0.5644公顷,新圩镇黄枣村水田3.47公顷、园地2.2492公顷、其他农用地0.533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815公顷、其他土地0.126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7.351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九龙江北溪中游华安段二期防洪工程建设用地。

二、华安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华安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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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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