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琅岐雁行江主干道
道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27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州市琅岐雁行江主干道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榕政综〔2015〕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马尾区境内农用地38.6385公顷(其中耕地22.3657公顷)、未利用地3.5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马尾区琅岐镇光辉村园地0.0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4公顷,光明村水浇地0.01公顷、园地0.00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722公顷,海屿村水田9.0639公顷、水浇地1.2431公顷、林地0.1316公顷、其他农用地2.687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142公顷、未利用土地0.0927公顷、其他土地0.4083公顷,金砂管理区其他农用地0.0533公顷、其他土地0.2926公顷,劳丰村水田0.6172公顷、水浇地0.8666公顷、园地0.0252公顷、其他农用地0.327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9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12公顷、未利用土地0.1123公顷、其他土地0.3232公顷,劳光村水浇地1.9239公顷、园地0.0064公顷、其他农用地0.267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9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664公顷、未利用土地0.0036公顷、其他土地0.3018公顷,乐村村水浇地0.6884公顷、园地0.0065公顷、其他农用地0.47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0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9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13公顷、未利用土地0.0036公顷、其他土地0.3395公顷,闽江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39公顷、未利用土地0.0001公顷,农旗村水田0.0199公顷、水浇地0.0878公顷、园地0.1845公顷、其他农用地0.144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75公顷、未利用土地0.5233公顷,勤耕村水田0.1027公顷、水浇地1.2473公顷、园地0.1326公顷、其他农用地2.032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85公顷、未利用土地0.0148公顷、其他土地0.1335公顷,上岐管理区水田0.0002公顷、水浇地0.0012公顷、其他农用地0.607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0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547公顷、其他土地0.2021公顷,吴庄村水田0.2501公顷、水浇地0.522公顷、其他农用地5.439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98公顷、未利用土地0.0427公顷、其他土地0.4494公顷,云龙村水田4.0881公顷、水浇地0.5092公顷、园地0.3951公顷、林地0.0749公顷、其他农用地3.093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80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7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19公顷、未利用土地0.012公顷,争丰村水浇地1.1241公顷、园地0.0065公顷、其他农用地0.136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3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9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594公顷、未利用土地0.0037公顷、其他土地0.293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4.2154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44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4.460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州市琅岐雁行江主干道道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应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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