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5年度第三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281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长乐市2015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长政地〔2015〕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乐市境内农用地35.747公顷(其中耕地8.666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长乐市文岭镇石壁村旱地6.5534公顷、林地1.8856公顷、其他农用地7.19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5.631公顷;使用国有旱地2.113公顷、林地11.1209公顷、其他农用地6.882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5.74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长乐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乐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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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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