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环城高速
公路晋江至石狮市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1〕16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泉州市环城高速公路晋江至石狮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0〕1104号),泉州市环城高速公路晋江至石狮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晋江市境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56.8719公顷(其中耕地90.52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44.7677公顷、未利用地7.4413公顷;将国有农用地2.3145公顷(其中耕地1.85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4.7095公顷、未利用地3.1468公顷。
同意将石狮市境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4.1911公顷(其中耕地4.88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3.1475公顷、未利用地1.0338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6414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41.2655公顷,其中改路用地5.934公顷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当地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