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取消
长泰县大枋水库水源保护区及调整
华安县沙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1〕16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长泰大枋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漳政〔2011〕26号)及《漳州市关于调整华安县沙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漳政〔2011〕2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长泰县已于2010年5月起停止从大枋水库取水,并将陈巷镇活盘水库作为长泰县城区的备用水源,同意取消长泰县大枋水库水源保护区。

  二、同意对华安县沙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沙建镇自来水厂新取水口(位于沙建大桥上游250米处)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200米(遇公路以公路为界,不含公路)范围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为沙建镇自来水厂新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200米(遇铁路、公路以铁路、公路为界,不含铁路、公路)范围陆域。在漳永高速公路该路段施工前,华安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完成新取水口建设,并加快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村庄生活污水的截污工程。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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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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