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11年度
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16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11〕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荔城区境内农用地21.344公顷(其中耕地19.2488公顷)、未利用地5.4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莆田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核定征收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张镇村水田15.4955公顷、旱地0.958公顷、其他农用地1.35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561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441公顷,镇海街道埭里村水田0.3824公顷,新度镇白埕村水田2.4129公顷、林地0.2229公顷、其他农用地0.51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761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8.811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5.44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4.25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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