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
漳州港东山城垵2.5万吨级码头
工程海域使用权人的批复

闽政文〔2011〕194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东山华浮港务有限公司转让漳州港东山城垵 2.5万吨级码头工程海域使用权的请示》(闽海渔〔2011〕132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垵将位于东山县康美镇城村附近漳州港东山城垵22.5万吨级码头工程的8.27公顷海域使用权人,由东山华浮港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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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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