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
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
闽政〔2011〕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2011年~2020年)
二〇一一年六月
前 言
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介于东经11550~12043,北纬2330~2822之间。东临台湾海峡,与台湾省隔海相望,北接浙江省,西连江西省,西南部与广东省接壤。
福建省海域总面积1360万公顷,大陆岸线总长3752千米,海岸线直线长度535千米,海岸线曲折率为1∶7.01。全省分布有海岛2215个,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1321个,海岛总面积11.56万公顷,海岛岸线总长2503千米。
福建省拥有丰富的港口资源、渔业资源、滨海旅游资源、盐业资源、砂矿资源、风能和海洋能资源等,具备发展海洋经济的良好资源条件和突出区位优势。沿海分布大小海湾125个,海湾屏蔽性好,条件优良,有7个海湾可大规模开发建设5万吨级以上的深水泊位,其中多处可建设20~30万吨的超大型深水泊位,岸线资源为全国之最。海洋渔业资源丰富,近海有海洋生物3312种,其中鱼类752种,水深200米以内的海洋渔场面积1215万公顷,沿海浅海滩涂资源丰富,可利用养殖面积达15万公顷。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岛屿众多,滨海文化渊源深厚,滨海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巨大。海岸带和近海海域蕴藏的矿产资源已发现60多种,矿产地300多处,其中20多种具有工业利用价值。沿海风能资源丰富,潮汐能蕴藏量居全国首位。
“十一五”期间,福建省着力实施海洋经济强省战略,海洋经济获得持续健康发展。至2010年,全省海洋经济总值达3680亿元,比2005年翻了一番,“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速19.72%,比同期全省生产总值增长速度高出2.82个百分点;全省海洋经济增加值达1599.81亿元,“十一五”期间年平均增幅为17.5%,高于全省同期全省GDP平均增长率(16%);海洋经济对国民经济贡献加大,2010年海洋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的11.59%,比“十五”末高出0.69个百分点;主要海洋产业发展呈现新态势,形成了以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海洋交通运输业及海洋建筑业、海洋化工业以及海洋船舶工业等为支柱产业的海洋经济产业体系。
随着福建省沿海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海洋开发力度不断加大,海洋环境保护也面临许多新的挑战,突出表现在:海洋资源开发中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盲目开发和无序开发现象,局部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海洋产业布局不尽合理等等,等等。所有这些,都制约了海西建设战略的顺利实施。
面向“十二五”,福建海洋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坚持陆海统筹,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份建设,打造海洋经济强省,培育一批海洋产值超百亿的海洋经济强县(市),预计2015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28%”。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中要求加快形成“一带、五轴、九区”的开发格局,沿海地区必须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将环三都澳、闽江口、平潭综合实验区、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东山湾等港口资源丰富和具有临海优势的区域列入福建省“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区域,使之成为聚集生产力要素、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带动和辐射内陆发展的新增长极。所有这些,都要求不断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服务海西发展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等海洋环保的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扎实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保障福建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拟定全省毗邻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毗邻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特牵头组织编制《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
(9)《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8月。
(10)《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年9月。
(1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
(12)《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2003年5月。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2004年6月。
(14)《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国函〔2008〕9号,2008年2月。
(1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3月。
(16)《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1995年5月。
(17)《国家海洋局关于做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03〕24号,2003年11月。
(18)《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9月。
(19)《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
(20)《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5月。
(21)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闽委发〔2004〕15号,2004年11月。
(2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5〕56号,2005年4月。
(23)《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9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八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海洋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331号,2009年10月。
(2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2010年11月。
(26)《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2008-2020年)》,2010年12月。
(27)《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1月。
(28)《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2011年3月。
1.2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坚持陆海统筹,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海洋功能区管理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实施海洋环境分级控制规划,加强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强化海岛、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沿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引导沿海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实现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1.3 编制原则
(1)保护与开发协调原则。根据各海域的地理位置、环境特征、海域使用功能定位、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目标,确保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总体目标,加强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和对沿海重点产业、重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与服务,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改善海洋环境质量,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提高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可持续发展。
(2)分级控制管理原则。根据“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城市的环境质量”和主体功能区划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将规划海域划分为重点保护区、控制性保护利用区和开发监督区三个级别的管理区,确定各分区不同规划时期的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监督管理的重点,为海域环境保护管理提供一个地理空间上的框架,以空间管制的方法,调控规划海域及其依托陆域的开发活动,实现海洋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的目标。
(3)可操作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先急后缓、先易后难、以点带面,示范先行,推动整体。既立足当前实际,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又要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规划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4)统筹兼顾、衔接协调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确保规划方案与各地区、相关部门的发展相协调,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1.4 规划期限
规划以2010年为基准年,规划期限2011年至2020年。分近期和远期两个规划阶段,突出近期规划。
近期:2011年~2015年;
远期:2016年~2020年。
1.5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涵盖福建省全部海域(1360万公顷),重点规划范围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范围一致,面积376万公顷(从领海外部界限向陆地一侧的海域,其中,涉及河流入海口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河海划界批复确定的海域范围进行规划)。
第二章 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形势
“十一五”期间,福建省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制定的目标任务,在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海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重点流域、海域综合整治力度,减少陆源入海污染物总量,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海洋生态系统总体保持良好状况,但局部海域污染和生态破坏仍然严重。
2.1 海洋环境质量和入海污染物状况
2.1.1 海洋环境质量现状
(1)海水质量
2010年,全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比例为39.0%,较清洁海域比例为20.5%,轻度污染海域比例为10.1%,中度污染海域比例为18.3%,严重污染海域比例为12.1%。中度污染和严重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宁德沿海近岸、罗源湾、闽江口、泉州湾和厦门近岸局部海域。主要污染物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2)海洋沉积物质量
全省近岸海域海洋沉积物质量总体良好,沙埕港、闽江口个别站点沉积物中铜、粪大肠菌群含量超出《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第一类标准,湄洲湾、厦门湾和诏安湾局部海域沉积物中汞含量超出海洋沉积物质量第一类标准,罗源湾局部海域滴滴涕含量超出海洋沉积物质量第一类标准,其它近岸海域沉积物质量符合海洋沉积物质量第一类标准。
(3)海洋生物质量
2010年,全省沿海开展17处重点海域贝类生物体质量监测,监测的贝类品种为牡蛎和缢蛏,监测项目为石油烃、总汞、镉、铅、铜、砷、六六六、滴滴涕和多氯联苯等。贝类体质量总体一般,36.4%的测站贝类生物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除福鼎沙埕港及晋江围头湾部分站点的牡蛎存在铜超标的情况外,大部分贝类符合《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5073-2006)的质量标准。
2.1.2 主要污染物入海量
福建省入海污染源包括陆源污染源和海上污染源。陆源污染源主要为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海上污染源主要为海水养殖和船舶污染。
2010年,全省对74个陆源入海排污口排污状况实施监测,其中重点入海排污口38个,一般排污口36个。入海排污口污水排海总量约为91.85亿吨,主要污染物总量36.40万吨,其中悬浮物28.13万吨、化学需氧量(CODcr)7.56万吨、氨氮0.45万吨、总磷0.19吨、石油类560吨、重金属(含砷)118吨。
2010年,全省对11条江河(闽江、九龙江、交溪、敖江、霍童溪、木兰溪、漳江、晋江、杯溪、龙江、东溪)污染物排海总量实施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为90.95万吨,化学需氧量(CODcr)86.3万吨,营养盐4.3万吨,石油类0.2万吨,重金属(含砷)0.15万吨。
2.2 海洋环境保护与管理现状
2.2.1 海洋环保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福建省历来重视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和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先后颁布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各类涉及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章30多件。继2006年国务院批复《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福建省人民政府先后批复了沿海6个设区市的海洋功能区划,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已通过国家海洋局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建设,出台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初步建立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法制体系框架,逐步形成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格局。
福建省积极探索和创新海洋环境管理的体制机制,2010年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签署了《关于建立完善海陆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协议》,探索了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联动与合作机制,初步形成了“海陆统筹”的海洋环境保护一体化机制。
2.2.2 海洋保护区体系建设不断加强
至2010年,全省已建立15个海洋自然(特别)保护区和27个海岛特别保护区,基本建立了全省海洋保护区网络体系。并先后颁布了《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厦门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决定,使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更适应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新形势。
2.2.3 海洋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持续加大
“十五”、“十一五”期间,福建省政府先后批准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和木兰溪、交溪等“六江两溪”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近年来,通过加强海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开展了泉州湾、东山八尺门海域生态环境修复、东山县三湾(屿南湾、马銮湾、金銮湾)等一批重点海域的环境综合整治、海漂垃圾治理、污水管网改造、渔港及重点渔业生产海域环境整治等工作。
2.2.4 海洋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不断提高
全省成立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及沿海6个设区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等15个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并在全省海域布设了2000多个监测站位,全面开展覆盖全省近岸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通过组织实施了福建908专项调查、4个赤潮监控区监控、福建省主要海湾数模与环境研究、罗源湾和泉州湾环境容量调查与总量控制研究等重大项目,进一步加强了海洋环境的基础调查和研究工作,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3 主要海洋环境问题
2.3.1 海域总体污染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控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临港工业的发展,陆域直接或间接入海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物不断增加,海洋倾废、船舶污染以及海水养殖污染等都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超过海域的自净能力,导致局部海域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不断加重,并且在近岸海域受污染范围将呈扩大趋势,海域污染尚未得到根本控制。
2.3.2 局部海域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由于流域上游水资源过度开发,造成河流入海的生态径流量剧减,对入海河口地区的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大量非法采挖海砂和局部区域不合理的围填海等海岸工程开发建设,导致沿海滩涂、湿地面积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不同程度影响,海洋生态系统遭受严重损害,使一些关键的生态通道被破坏,局部海域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米草等外来物种入侵也危害局部地区海洋生态安全。
2.3.3 海洋灾害频繁发生
福建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台风、风暴潮等海洋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登陆或影响我省的台风占我国遭遇台风总数的62%以上。海洋灾害影响严重,防灾减灾任务繁重,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海洋灾害预警监控等公共服务体系薄弱。仅2010年,全省沿海就经历“狮子山”、“莫兰蒂”、“凡比亚”、“鲇鱼”4个直接登陆的台风风暴潮影响。2010年,全省共发现赤潮17起,累计影响面积约269150公顷,发生区域主要在北部的霞浦近岸、连江黄岐半岛近岸、长乐至平潭近岸海域以及莆田南日岛至石城海域和南部的厦门湾。
2.3.4 溢油、危险品泄漏等事故防范形势严峻
随着福建省临港工业特别是石化工业快速发展,各类海洋船舶活动显著增加,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使海洋生态环境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但全省应对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却十分薄弱。特别是宁德和福清等核电站逐步建成投入使用,必须加快与加强核辐射污染事故防范能力建设。
2.3.5 海洋环境监管能力难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
全省沿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队伍和能力建设相对滞后,大部分沿海县还处于缺海洋环保机构、人员、设备的状态,海洋环境监测能力、信息共享、人员队伍、技术支撑能力都难以满足海洋环境管理的需求,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机制和体制尚未形成。
2.4 海洋环境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大
2.4.1 人口增长和城镇化建设带来的环境压力
随着海峡西岸城市群的建设和发展,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将形成“一带(沿海城镇密集带)、四轴(西部山区发展轴、北部福武发展轴、中部核心发展轴和南部厦龙发展轴)、双极(依托一北一南两大中心职能地区形成的福州大都市区和厦泉漳大都市区)、多核(多个区域次中心)”的海西城市群空间结构。预计到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62%,人口的聚集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沿海地区人口的增长和城市规模的扩张,生活污染物排放量必将剧增,环境污染负荷总量呈增大趋势,海洋环境面临更大的压力。
2.4.2 港口和临港工业发展的环境压力
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过程中,我省将以环三都澳、闽江口、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等海湾为依托,建成五大发展区,大力发展港口和临港工业,作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预计到2020年全省临港工业产值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60%以上。但随着港口和临港工业的快速发展,工业污染源和海上污染源势必增多,特别是石化、造船、冶金、大型林浆纸一体化等行业的污染物排放增加,海洋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第三章 规划目标
3.1 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加强陆源和海域污染控制,强化海岸、海湾、河口的环境综合整治。通过海洋保护区建设和生态修复,加强滨海湿地生态和海岛生态保护,构建海西蓝色生态屏障,为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海洋生态环境支撑。
3.2 分期目标
(1)近期目标(2011~2015年):海洋环境污染得到全面有效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到2012年我省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达63%以上,到2015年提高到65%以上,基本实现分级控制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管理目标。在重点开发海域逐步实施基于环境容量的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海域整治和生态修复取得明显成效,受损的重要生态系统基本得到恢复和重建,基本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2)远期目标(2016~2020年):海洋环境污染得到根本治理,海洋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与环境承载力相适应,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3.3 规划指标
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做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福建海洋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从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生态系统保护、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建立规划指标体系,明确不同规划时期的规划目标(见表1)。
表1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指标
序号
|
分类
|
指 标
|
现状值2010年
|
2015年
|
2020年
|
1
|
环境质量
|
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
|
59.5
|
65
|
75
|
2
|
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
|
60.5
|
75
|
85
|
|
3
|
海洋沉积物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
|
76.0
|
80
|
85
|
|
4
|
海洋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
|
75.8
|
80
|
85
|
|
5
|
重点入海河流水质监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标准的比例(%)
|
95.6
|
≥96
|
≥98
|
|
6
|
污染控制
|
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
|
/
|
100
|
100
|
7
|
实施基于海洋环境容量的排污总量控制的海湾数(个)
|
/
|
5
|
13
|
|
8
|
生态系统保护
|
海洋保护区覆盖率(%)
|
4.3
|
7
|
8
|
9
|
典型海洋自然生态系统类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及重要自然遗迹划入保护区保护范围的比例(%)
|
/
|
98
|
100
|
|
10
|
大陆海岸线基干林带长度(千米)
|
2582
|
3115
|
>3115
|
|
11
|
滨海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
|
/
|
60
|
75
|
|
12
|
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
海洋环境保护投入占沿海GDP的比重(%)
|
/
|
高于同期海洋产业总产值的增长比例
|
第四章 海洋环境分级控制
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海洋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等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基于福建省海洋环境自身的特点,通过对福建省海洋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和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研究,将规划海域按重点保护区、控制性保护利用区、开发监督区三个级别进行分区(见表2),并依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做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03〕24号)、《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海洋生物质量》(GB18421-2001)等相关规定,确定各分区的环境质量目标。对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比较严重的海域,由于环境质量现状和环境质量目标之间差距较大,分别确定近、远期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环境质量目标(详见登记表)。通过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生态破坏、实施生态修复等措施,逐步实现环境质量目标。
表2 海洋环境分级控制区的级别与类型
名称 |
代码 |
类型 |
代码 |
环境质量目标 |
环境监督管理的重点 |
||
海水水质 |
海洋沉积物质量 |
海洋生物质量 |
|||||
重点保护区 |
1 |
海洋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 |
1.1 |
一~二类 |
一类 |
一类 |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一切与保护保持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活动。 |
重要生境与生态功能区 |
1.2 |
一~二类 |
一类 |
一类 |
需要限制开发的区域,在不影响其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一些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大的开发建设活动。 |
||
控制性保护利用区 |
2 |
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2.1 |
一~二类 |
一类 |
一类 |
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统一规划,以不损害生态系统的主要生态服务功能为原则,合理开发利用。 |
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2.2 |
二~三类 |
一~二类 |
一~二类 |
|||
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 |
2.3 |
二类 |
一类 |
一类 |
|||
开发监督区 |
3 |
城镇、工业与港口监督区 |
3.1 |
不低于四类 |
不低于三类 |
不低于三类 |
开发建设活动较集中或频繁的区域,需重点做好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防止开发建设活动造成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
海洋倾废监督区 |
3.2 |
三类 |
二类 |
二类 |
4.1 重点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是指具有重大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或生态环境极其敏感、需要严格保护的海域及其关系密切的周边海域。
重点保护区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类为海洋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其关系密切的周边海域,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开发的特殊保护区域。第二类为重要生境与生态功能区,包括海洋特别保护区等重要生境与生态功能区,以及未列入海洋保护区,但保持有较良好的典型原生态系统、珍稀物种栖息地、重要湿地、生物迁徙洄游通道与产卵索饵繁殖区、重要渔业品种及种质资源保护区、增殖区、重要海岛等区域。
规划划定重点保护区41个,面积15.6万公顷,占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4.3%。其中,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15个(设区市级以上),面积6.1万公顷;重要生境与生态功能区26个,面积9.5万公顷(见登记表1,图1-6)。
环境质量目标:(1)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海水水质执行一类标准,海洋特别保护区等其他区域,海水水质执行一类~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均执行一类标准。(2)重要生境与生态功能区,海水水质执行一类~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均执行一类标准。
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1)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通过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实施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强制性保护,禁止一切与维护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活动。禁止新设排污口,对于现有的排污口,应采取措施逐步拆除,对于暂时无法拆除的排污口,必须依法治理。(2)重要生境与生态功能区,对海洋开发活动进行适当的限制,在不影响其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一些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大的开发建设活动。
4.2 控制性保护利用区
控制性保护利用区是指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以与人类生活和健康直接相关活动为主的综合性区域。
控制性保护利用区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类为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包括捕捞区、养殖区、增殖区、重要苗种繁殖场所、盐田区等与人类食品安全相关的区域;第二类为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包括海洋公园、滨海旅游区和风景旅游区;第三类为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是指连接海湾湾内和湾外不同海区之间的新鲜海水通道和潮汐通道,它们在维护新鲜海水输送、生物洄游和重要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交流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毗邻重点保护区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起到重要调控作用。
规划划定控制性保护利用区65个,面积338.5万公顷,占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92.6%。其中,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34个,面积313.5万公顷;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20个,面积8.2万公顷;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11个,面积16.8万公顷(见登记表2,图1-6)。
环境质量目标:(1)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海水水质执行一类~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均执行一类标准。(2)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海水水质执行二类~三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均执行一类标准。(3)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海水水质执行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执行一类标准。
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控制性保护利用区要坚持适度开发、有效保护的原则,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但不得损害海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主要生态功能。(1)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控制周边陆域污染物排放,控制港口污染及船舶溢油污染,减少养殖自身污染,实施生态养殖。(2)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禁止非法开采海砂、破坏沿海防护林,控制港口及周边陆源污染物排放。(3)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和生态破坏,严格控制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溢油、化学品泄漏事故对海域的污染。
4.3 开发监督区
开发监督区是指海域自然条件较好,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划为港口和临港工业区、排污区、海洋倾废区,毗邻陆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已规划开发建设的区域。这类区域已经或正面临着高速、大规模、高强度开发形势,需要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效率,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止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开发监督区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类为城镇、工业与港口监督区,主要是依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确定的港口航运区、工业和城镇发展毗邻区、海上排污区等区域,省政府批复的《福建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08-2020年)》及其他港口规划中的港口区域以及省级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临港工业和城镇发展区域;第二类为海洋倾废监督区,包括已设和规划的海上倾废区。
规划划定开发监督区76个,面积11.4万公顷,占重点规划海域的3.1%。其中,城镇、工业与港口监督区61个,面积11.0万公顷;海洋倾废监督区15个,面积0.4万公顷(见登记表3,图1-6)。
环境质量目标:(1)城镇、工业与港口监督区,海水水质执行不低于四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执行不低于三类标准。(2)海洋倾废监督区,海水水质执行三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执行二类标准。(3)与毗邻海域环境质量目标不一致时,适当提高低级别功能区的环境保护要求。(4)排污口混合区范围按照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在混合区范围内不执行相关质量标准,但混合区外应符合相应分区环境质量目标的要求。
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开发监督区应严格按照海洋功能区划规定的海域使用功能和范围进行有序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控制力度,减少海洋生态破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管理,避免开发建设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第五章 海洋生态系统保护
5.1 加强和完善海洋保护区体系建设
福建省已基本形成了以国家级海洋保护区为核心,省级海洋保护区为重点,市、县级海洋自然(特别)保护区为基础的海洋保护区体系,规划期内海洋保护区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对各类各级海洋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各类保护区的功能布局,强化对典型原生态系统、珍稀物种栖息地、重要湿地、生物迁徙洄游通道与产卵索饵繁殖区、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的有效保护,显著提高海洋保护区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1.1 提高现有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水平
(1)进一步完善各类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的编制,落实生态保护措施。近期在全省海洋自然(特别)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状况定期评估的基础上,完成现有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的编制,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实现对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优化,处理好海洋保护区与海洋资源开发的关系。
(2)加快推进海洋保护区的用海用地确权工作,加强海洋保护区管护设施、界标、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初步建成全省海洋保护区监测监视网络和综合信息平台,提高环境监测与基础研究水平,加强对保护区周边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监控和引导。
(3)进一步提高海洋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建立或完善现有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相应的管理机构(见表3),进一步完善保护区管理的社区共管体制;完善保护区的可持续财政支持渠道;加强保护区管理人员的培训。
(4)根据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制定适合保护区生态系统保护的管理、监测与评估体系;定期开展保护区管理绩效评估,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合作;以科学的管理理念、技术和手段提高海洋保护区管理能力。近期内,厦门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漳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等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达到优秀水平,其它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达合格以上;至2015年,全省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均达良好以上。
(5)严格海洋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防止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确因保护和管理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该进行深入调查和科学论证,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确保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功能不变,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受到破坏,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
表3 福建省已建立的海洋保护区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位置 |
面积 (公顷) |
保护对象 |
批准机构和时间 |
类别 |
建设与管理重点任务 |
1 |
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泉州市深沪湾 |
3100 |
古树桩遗迹、古牡蛎礁、变质岩、红土台地等典型地质景观 |
1992年国务院批准 |
自然 遗迹 |
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管理。 |
2 |
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厦 门 |
39000 |
中华白海豚、文昌鱼、白鹭 |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
野生 水生 动物 |
在调查与研究的基础上,对保护区的功能区划进行优化,协调好保护区与港口、城市发展的关系,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管理。 |
3 |
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漳州市东山湾西北部海域 |
2360 |
红树林生态 |
1997年国务院批准 |
自然生态系统 |
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标准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加强保护区的科研调查工作。 |
4 |
宁德官井洋大黄鱼繁殖省级保护区 |
宁德市三沙湾 |
19000 |
大黄鱼 |
1985年福建省人大批准 |
野生 水生 动物 |
在调查与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保护区规划,优化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协调好渔业资源保护与环三都澳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
5 |
闽江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
福州市闽江口 |
3129 |
滨海湿地、野生动物、水鸟 |
2007年福建省政府批准 |
自然生态系统 |
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福建闽江口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7~2015)的要求,加强对周边城市、港口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进一步改善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
6 |
长乐海蚌资源增殖省级保护区 |
福州长乐市梅花至江田海域 |
12999 |
海蚌 |
1985年福建省人大批准 |
野生 水生 动物 |
加强对海蚌资源的保护,加强对周边陆域污染源的控制。 |
7 |
龙海九龙江口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 |
漳州市九龙江口 |
420 |
红树林生态 |
2006年省政府批准 |
自然生态系统 |
进一步加强河口湿地生态系统的研究,增强红树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
8 |
东山珊瑚省级自然保护区 |
漳州市东山湾湾口及东部海域 |
3630 |
珊瑚 |
1997年省政府批准 |
野生 水生 动物 |
进一步加强保护区的科研调查工作,协调好周边旅游区与珊瑚保护区的关系,控制旅游区及城镇污染物的排放。 |
9 |
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
泉州市泉州湾 |
7009 |
滩涂湿地、红树林及其自然生态系统、中华白海豚、中华鲟、黄嘴白鹭、黑嘴鸥等一系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2003年福建省政府批准 |
自然生态系统 |
协调自然保护区与港口、城市发展的关系,对保护区功能区进行优化。控制保护区周边的陆源污染,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和改善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
10 |
福鼎台山列岛县级自然保护区 |
宁德福鼎市东部海域 |
7300 |
森林植被、生物资源 |
1997年宁德市人民政府 |
自然生态系统 |
完善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强保护区的管护及生态保护工作。 |
11 |
漳浦县菜屿列岛县级自然保护区 |
漳州市漳浦海域 |
3200 |
红菜、海胆、龙虾 |
2000年漳浦县人民政府 |
野生 水生 动物 |
协调保护区与古雷开发区建设的关系,控制保护区周边的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
12 |
莆田平海海滩岩、沙丘岩市级自然保护区 |
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 |
20 |
海滩岩、沙丘岩 |
1997年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 |
自然 遗迹 |
完善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强保护区的管护及生态保护工作。 |
13 |
宁德市海洋生态市级特别保护区 |
闽东海域。包括6个相对独立、生态结构和功能各异、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海岛或群岛 |
17926 |
海洋生态自然景观(福瑶列岛、日屿岛),大黄鱼,中华白海豚,福宁湾尖刀蛏,西洋岛龟足、台山列岛厚壳贻贝等 |
2002年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 |
自然生态系统 |
优化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制定保护区管理计划,重在协调当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注:该保护区与宁德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福鼎台山列岛自然保护区在空间上部分重叠。) |
14 |
福州平潭岛礁海洋市级特别保护区 |
福州市平潭岛周边海域 |
6240 |
坛紫菜、仙女蛤、中国鲎、厚壳贻贝、海滨沙滩、各种海螺等 |
2004年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
自然生态系统 |
优化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制定保护区管理计划,重在协调旅游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
15 |
莆田市湄洲岛海洋生态市级特别保护区 |
莆田市湄洲岛及周围海域 |
9990 |
海蚀地貌,滨海沙滩,岛屿、红树林、淡水生态系统 |
2005年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 |
自然生态系统 |
优化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制定保护区管理计划,重在协调当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
16-42 |
海岛特别保护区 |
福鼎南船屿岛、福鼎小嵛山岛、福鼎星仔岛、福鼎鸳鸯岛、福鼎日屿岛,霞浦笔架山岛、霞浦魁山岛、霞浦牛仔岛,福安市樟屿岛、蕉城区灶屿岛,连江黄湾岛、长乐人屿岛、平潭牛山岛、平潭县山洲列岛,秀屿区大麦屿、秀屿区东沙屿,湄洲岛赤屿山岛、湄洲岛小碇屿岛,惠安县南洋屿,诏安城洲岛、漳浦县南碇岛; 福鼎市姥屿、莆田市横沙屿、莆田市白屿、云霄县石矾塔屿、东山县兄屿、东山县弟屿 |
24672 |
海岛生态系统 |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007年建立10个,2008年建立11个,2009年建立6个) |
海岛生态系统 |
重点保护海岛生态系统,实施增殖放流等海岛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日常巡查和管护。 |
5.1.2 稳步推进海洋保护区的建设
(1)制定全省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科学规划海洋保护区布局。到2015年,福建省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和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总面积占全省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7%;到2020年,海洋保护区覆盖率达8%。
(2)根据自然资源特征,通过严格科学论证,在有条件的区域分期规划和建设一批多层次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海洋生态系统、自然遗址、地质地貌、种质资源、红树林、珍稀濒危物种、滨海湿地等海洋自然保护区;将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满足海洋资源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和科学利用方式予以特殊管理的区域(包括海岛)建成海洋特别保护区(见表4),实现海洋(海岛)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
表4 重点研究建立海洋保护区的区域与类型
序号 |
保护区类型 |
保护对象 |
需研究建立海洋保护区的区域 |
1 |
重要滨海湿地 |
湿地、红树林、珍稀濒危物种等 |
兴化湾、福清湾、福宁湾、沙埕港、诏安湾等 |
2 |
重要海岛 |
海岛生态系统 |
特殊功能类无居民海岛,景观保护类、生态保护类和渔业资源保护类无居民海岛 |
5.2 强化对重要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
5.2.1 加强对重要滨海湿地的保护
(1)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精神,从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天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努力扩大湿地保护面积,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落实《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规划建设一批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湿地公园。通过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管理,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措施,全面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使自然湿地的下降趋势得到遏制。到2015年,60%以上的天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其中列入各类保护区管理的天然湿地面积不低于25%;到2020年,全省75%以上的天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进入良性状态。
(2)加强对河口水域、红树林沼泽等重要滨海湿地的保护。进一步提高漳江口、九龙江口、泉州湾河口、闽江河口湿地等己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结合重点海域生态修复计划,因地制宜地开展红树种植等生态修复工程,营造滨海湿地红树林景观,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3)严格管理围海、填海。海域围海、填海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坚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开发相协调,科学论证、统一规划、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坚持科学用海,应用福建省主要海湾数模与环境研究项目成果,科学制定新增围填海建设计划。规划近期对海湾数模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环境效应跟踪评价,再确定规划远期围填海控制指标。合理布置围填海工程的平面设计,禁止有可能造成海洋水动力发生重大改变和重大生态影响的围填海工程。在科学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围填海项目向湾外拓展。
(4)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海砂资源,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海砂开采必须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和《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应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为前提,在重要的鱼类洄游通道、索饵场、越冬场、产卵场和栖息地、海洋水生动植物养殖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防护林带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海域禁止开采海砂。
5.2.2 加强对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1)无居民海岛实行“先保护、后开发”,推进用岛观念的转变,树立科学合理用岛护岛的新理念,鼓励因岛制宜,科学选择开发利用模式。严格限制和控制填海连岛、炸岛炸礁等严重破坏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等粗放型、低层次的开发活动,引导低碳环保高新技术的应用,科学合理布局海岛产业,实现分类开发与保护岛屿资源。
2012年前完成列入第一批开发利用名录的50个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规划的编制,通过规划指导海岛开发与保护,推进海岛生态实验基地建设和海岛开发利用示范基地的建设,促进海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采取强有力措施保护东引岛、东沙岛、牛山岛、乌丘屿、东碇岛、大柑山(兄岛)等国家领海基线基点岛屿及周边海域形态的完整,禁止在基线岛屿及其保护海域实施开发利用活动。
(3)严格保护莲花屿、枪城、赤礁3个涉界岛屿以及七星列岛、台山列岛、鸡屿等167个特别保护类无居民海岛,严格限制岛礁及其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避免和减少人为活动对海岛岸滩地形、岸线形态、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4)加强对有居民海岛开发活动的引导,坚持“规划先行、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分类推进”的原则。严格控制海岛开发强度,加强海岛生态建设与保护,强化环境综合整治,促进海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见表5)。
表5 有居民海岛生态保护重点内容
重点 领域 |
项 目 |
内 容 |
生态 建设 |
防护林体系建设 |
以居住百人以上海岛为重点,抓好沙荒风口造林、沿海基干林带加宽与断带补齐,老林带及其他低效林更新改造以及红树林、农田林网建设,巩固和完善海岛绿色生态屏障,提高海岛防灾减灾功能。 |
海岛特殊生态保护区建设 |
加强对具有特色的自然、人文景观、海洋矿产、红树林、海洋生物、水鸟、重要湿地、水下文物的保护,并建立海岛自然保护区或海岛特别保护区。 |
|
海岛植被恢复和绿地建设 |
加强对海岛生态敏感地区的封禁治理和预防保护,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综合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加强海岛植被恢复,保护海岛生态。 |
|
环境 保护 环境 保护 |
加快海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
推进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强化海岛工业污染防治 |
鼓励岛上企业发展清洁生产,控制海岛陆源污染,严格控制岛上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加快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
|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
科学划定畜禽禁养、限养、适养区,大力推广生态立体循环种养模式,加大沼气建设力度,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的资源化,着力解决海岛畜禽养殖污染。 |
|
人居环境整治 |
结合新农村建设专项行动,适度开发海岛旅游景观,加强海岛景观布局调控,全面开展绿色社区和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创建海岛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 |
|
环境 管理 |
提高海岛环境监管水平 |
加强海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合理布设海岛生态环境和周边海域的环境监测站位,将海域环境监测纳入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络。 |
5.2.3 加强海岸生态系统保护,构建绿色生态屏障
(1)建立海岸生态隔离带或生态保护区,加强小流域水土保持及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建设。沿海各地要以保护海洋环境和海岸带生态系统为目标,因地制宜地建立海岸生态隔离带或生态保护区,保护及恢复海岸生态系统,强化海岸生态建设。加强对海岸侵蚀地带的防护,开展海岸侵蚀监测;合理布局浅海滩涂养殖区;设立海岸建筑后退线;严禁岸滩采砂,科学设计、慎重选择建设护岸工程。
(2)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等制定岸线利用和保护规划,协调港口、航运、围垦、养殖、旅游和临港工业等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加强对具有特色的海岸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严格保护重要滨海湿地和越冬场、洄游场、产卵场等天然生物种群重要活动场所。实施千里岸线防灾减灾工程,加快我省重要海岸防洪防潮工程建设,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防洪防潮工程体系。
(3)加强沿海防护林带的建设,优化防护林带的结构和功能。到2015年,大陆海岸线基干林带长度延伸至3115千米;到2020年,大陆海岸线基干林带长度延伸至3115千米以上,基本完成宜林海岸线造林绿化任务。
5.3 实施海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遵循先急后缓、突出重点,保护优先、积极治理,因地制宜、综合防治的原则,对部分河口和海湾采取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逐步恢复或改善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5.3.1 实施河口和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
(1)选择泉州湾、白马港、东山岛东部海域,对受损生态系统进行综合调查,提出综合评价体系和整治修复方案,开展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试验、示范。
(2)加强主要入海河流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各入海河流污染源的排污监控和监测,减少入海污染物总量,恢复河流的自然生态功能,改善入海河口地区水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综合管理,近期完成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全省14条主要入海河流的综合整治工作(见表6),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重点流域截污工程、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流域沿岸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流域沿岸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沿江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染治理工程等。
(3)“十二五”期间对沙埕港八尺门海域、三沙湾白马港等12个污染和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海域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见表7),通过强化周边城镇、工业污染源及海漂垃圾的防治和监管,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减缓和控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改善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实现区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表6 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入海河流
沿海设区市 条数 河流名称 相关海域 宁德 3 交溪 三沙湾 霍童溪 七都溪 福州 3 闽江 福州东部海域 敖江 福州东部海域 龙江 福清湾 莆田 1 木兰溪 兴化湾 泉州 4 洛阳江 泉州湾 晋江 九十九溪 大盈溪 安海湾 漳州 3 九龙江 九龙江河口 漳江 东山湾 东溪 宫口湾 合计 14 — —
表7 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重点海域
沿海设区市 地点 建设内容 污染控制 生态修复 宁德 沙埕港八尺门海域 沿海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八尺门海域污染综合整治;海漂垃圾治理 - 白马港 白马港临港工业集中区污染防治;海漂垃圾治理 红树林湿地修复 三都澳 加大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网建设;合理设置排污口,治理网箱养殖海域污染,海漂垃圾治理 宁德东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大黄鱼种质资源的恢复 福州 闽江口 闽江流域和闽江口两岸城市与工业污染防治;海漂垃圾治理 长乐海蚌保护区建设;闽江口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长乐闽江河口国家湿地公园建设 莆田 湄洲岛周边海域 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船舶排污,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海漂垃圾治理 沙滩和岛屿景观资源保护;湄洲岛红树林种植 泉州 泉州湾 晋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环泉州湾工业和城镇污染整治;海漂垃圾治理 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建设;泉州湾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与示范;红树林人工种植;渔业增殖放流;滩涂湿地清除互花米草 安海湾 严格控制工业和城镇污染物排放、开展安海湾海域污染综合整治;海漂垃圾治理 结合航道疏浚,清理受污染的底泥,修复底栖生态环境;滩涂湿地清除互花米草 厦门 西海域 加大筼筜湖综合整治工程;严格控制港口和城市入海污染物;海漂垃圾治理 实施综合的海洋生态修复工程,改善白海豚等珍稀海洋物种的栖息环境;渔业增殖放流及赤潮监控与防治 同安湾 海漂垃圾治理;东坑湾海堤拆堤开口及丙洲水道恢复工程 红树林湿地公园建设,白海豚、文昌鱼等珍稀海洋物种的栖息环境修复、沙滩资源恢复等;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及赤潮监控与防治 漳州 九龙江河口 九龙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海漂垃圾治理;九龙江河口两岸的港口和临港工业污染防治 加强龙海九龙江口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实施河口生态系统的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 漳江口 漳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漳江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海漂垃圾治理 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漳江口红树林生态修复 东山八尺门 八尺门海堤开口导流工程;疏浚底泥;控制养殖污染;海漂垃圾治理 实施渔业增殖放流;人工种植红树林 东山岛东部海湾 旅游污染防治;控制养殖污染,优化鲍鱼养殖布局;海漂垃圾治理 沙滩资源保护与恢复;沿海防护林带更新建设;加强珊瑚自然保护区管理
5.3.2 实施无居民海岛生态修复工程
加强无居民海岛生态修复工程,在已有的生态修复工程示范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需要特殊保护的无居民海岛实施全封闭管理,恢复受损的红树林、珊瑚礁等生态系统,恢复重要海洋物种生境和生态系统功能;对已被破坏并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沙滩、泥滩、礁石滩实施清理整治;在海岛周围选择适宜海域投放人工鱼礁,开展贝类、藻类等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
5.3.3 防治外来物种的危害
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治规划,加大全省海域外来物种米草(包括互花米草和大米草)的整治力度,近期加强沙埕港、三沙湾、罗源湾、闽江河口、泉州湾、安海湾等海域米草整治工程的实施。加强对港口水域沙筛贝等外来物种的监控和防治工作。
第六章 海洋污染防治
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按照“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的原则,进一步有效控制海洋环境污染,逐步提高污水及垃圾处理率,严格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改善海湾和沿岸海域的环境质量。合理利用海水的自净能力,大力推广先进的污水海洋处置技术,选择在污染物自净潜力较大的海域设置集中排污口,探索陆源污染物处置和节能减排新途径。
6.1 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
6.1.1 实施以容量为基础、总量控制为目标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围绕实现国家“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污染控制目标,积极开展九龙江—厦门湾海域、罗源湾和泉州湾环境容量管理试点示范工作,实施并完善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全面落实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的各项措施,坚决实现减排目标。
(1)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排污总量控制政策,按照《规划》提出的环境质量要求和海洋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将总氮、总磷、石油类及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列入沿海县(市、区)和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逐步实现以海洋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排污总量控制。在环境容量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并实施九龙江—厦门湾、罗源湾、泉州湾总量控制规划方案。2015年,沿海6个设区市至少各选择一个海湾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2020年,实现对全省13个重点海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规划近期,在尚不具备按环境容量核定排污总量的海域,也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排污总量控制要求进行削减。
(2)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入海污染物指标的监测与考核工作,开展总量控制的环境效益评估。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海域环境质量未达到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治理。
6.1.2 加强污水海洋处置的规划管理,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
充分利用湾外开敞海域水交换能力较强的有利条件,推行污水离岸深水处置,腾出环境容量,为海洋污染控制和海西建设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污水海洋处置及排污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1)在规划的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设排污口,应逐步拆除已有排污口;对于暂时无法拆除的排污口,应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标准,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2)各地要根据海域的环境状况,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污水海洋处置规划,大力鼓励湾外排污。排污口设置应优先考虑水交换能力较强的水域,不得在水交换滞流区设置排污口。
(3)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按规定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4)污水集中排放形成的混合区范围,应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和《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6-2001)中有关混合区规定,不得影响鱼类洄游通道和邻近功能区水质,在河口或海湾狭窄通道以及环境规划确定的控制性保护利用区,混合区范围横向宽度不得超过该海域自然或区划宽度的四分之一。
6.2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7〕183号)精神和《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2008-2020年)》(闽政〔2010〕32号),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至2020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80%以上,其中特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大中城市达到80%,小城市达到70%。
(2)大力推进高效脱磷除氮灭菌工艺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中的应用,新、改扩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律要求采用有较高脱磷除氮灭菌效率的工艺,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污水达标处理后离岸深水或湾外排放。已建污水处理厂氨氮、总磷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技改,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6.3 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
随着临港重化工业发展,以石化、船舶修造、冶金、大型林浆纸一体化等为主的临港工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较一般产业复杂化、多样化,废水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均较高,海洋环境环境保护面临更严峻的挑战。要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和经济结构,积极推广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严格控制工业废水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1)强化直接排海工业点源控制和管理,确保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100%。
(2)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手段,降低单位工业产值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
(3)加强涉海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努力培育生态产业链。严格执行区域性用海规划的海域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鼓励产业废水集中处理。近期完成对沿海工业开发区和工业企业排污口的清理与评估,建立集控区入海排污口管理机制,规范海洋排污口设置管理,实现工业企业与污染集控区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4)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在无机氮、活性磷酸盐、重金属、石油类超标的海域,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新建项目,要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或削减方案,实施限排措施。
6.4 海陆统筹,有效控制流域面源污染
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海洋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3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的各项措施,实施流域综合整治,减少入海污染负荷,严格控制面源污染,强化流域和入海河口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1)建立和完善海陆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按照“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的原则,促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陆域、流域环境保护相衔接。省环保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组织全省陆源污染物排海情况抽查。沿海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入海径流、城市内河和排污口的排污治理。各级海洋与渔业、环保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对涉海工程和入海排污情况的联合调查和海陆联合执法检查。
(2)落实流域治理目标责任制和市县界、河海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实施入海污染物的溯源追究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快治理工程建设。统筹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统筹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保证江河和入海河口必需的生态径流量。
(3)根据海陆统筹原则,以海域的环境容量为依据,制定各入海河流和陆源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按计划推进“六江两溪”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特别是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和养殖污染控制项目,开展流域氨氮、总磷等污染物减排工作,防治藻华灾害;实施人工增殖放流,强化河口湿地保护和修复,进一步提高河口湿地系统对陆源污染物的拦截和消减作用。
(4)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工程。开展生态农业工程,完成一批对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工程;减少化肥施用量,进一步推广新型农药、有机肥、复混肥的使用,控制使用总量。
(5)实施生态养殖,防止海水养殖污染。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本辖区的海水养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备案后实施,协调好海水养殖与其他涉海开发活动的关系,积极调整养殖结构和布局,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合理控制养殖品种、规模和密度,严格控制养殖投饵量,逐步禁止直接向沿岸海域水体施肥,对养殖池塘清淤污泥进行合理处置,禁止清淤污泥冲刷入海。
(6)进一步做好海漂垃圾整治工作。认真总结重点海域海漂垃圾整治的试点经验,进一步推进全省以海漂垃圾为重点的海岸带整治工作。加强海漂垃圾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结合“家园清洁行动”,整治农村垃圾,建立长效的治理机制。
6.5 加强船舶污染控制,预防溢油和危险品污染事故
6.5.1 加强港口环保基础设施和应急能力建设
(1)树立建设生态型港口的理念,围绕打造达标排放、高效节能、清洁生产、环境优美的具有可持续竞争力和环境友好的港口,通过绿色经营、环保运作,优化船舶操作流程,控制船舶运行中产生的污染。
(2)合理设置港口及其配套设施的空间布局,补充和完善港口环保基础设施,制定完善的针对性强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加强风险防范培训和管理,加快投资建设与福建省临港工业和能源产业规模相适应的污染应急体系。
(3)进一步完善港口船舶含油污水、压载水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设施,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应备有足够的防污器材和设备,各单位应保证上述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开展污染风险评估,并配备与其污染风险相适应的溢油应急力量(包括设备、器材和队伍)。
各级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根据各类港口建设需要,采取多种融资渠道,建设集约化的综合性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和污染应急设备库,并建立专业污染应急队伍。
(4)强化船舶相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违法向海洋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及其他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6.5.2 加强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逐步减少渔船排污入海量
(1)中型和大型渔船要安装油水分离装置,实现油污水的达标排放;制定政策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小型渔船的含油废水要实现岸上统一接收,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渔业船舶应强制使用生活垃圾回收袋,禁止随意向渔港和渔业水域中倾倒垃圾、废旧鱼箱等废弃物。
(2)新建渔港工程要同步建设废水、废油、废渣回收与处理装置,满足渔船油污水等的接收处理要求。渔港应设置生活垃圾接收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回收车或回收船,将回收的生活垃圾集中统一处理。禁止在港区排放未达标的污水。
(3)开展重点渔港环境污染治理。建立和完善含油污水、废弃垃圾的接收处理设施,港区污水全面达标排放;建立环境保护监测站(点),加强港区海洋环境的常规监测;严格控制港口及渔港石油类污染物排放,强化监督管理。
6.6 严格海洋倾废管理
(1)坚持科学选点、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减轻污染原则,全面提高海洋倾倒区管理水平,规范海洋倾倒区的管理;控制、调整、优化海域倾倒区的区域布局;淘汰落后倾倒设施,提高疏浚泥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倾倒区环境污染压力。
(2)严格控制在海湾和湾口区域设立新的海洋倾倒区。设立新的海洋倾倒区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符合我国海域倾废管理条例要求,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和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新设立的倾倒区原则上须在水深20米以上、离海岛或海岸5~10海里的港口、河口、海湾以外的适当水域。
(3)加强海上倾倒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对海上倾倒活动实施跟踪监测,对海上倾倒区实施监测和可利用程度的评估。近期,对已有的海洋倾废区进行一次全面的跟踪监测与评估,对海洋生态系统有明显影响的,要坚决停用、关闭。所有倾废船舶应安装GPS跟踪定位装置,建立海域倾倒全程监控系统,逐步完善海域倾倒区的规范管理。
(4)根据沿海港口发展布局和沿海的疏浚泥质、泥量情况,疏浚泥量大的地区要尽量用于回填或建设浚泥固化处理技术示范工程,予以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通过疏浚泥固化处理将疏浚泥转化为再生资源,提高疏浚泥的综合利用率,减少海上倾倒,实现疏浚泥的资源化利用。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7.1 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
7.1.1 加强海洋环境法制建设
根据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加强配套制度、配套措施、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制度的建设,形成更加完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体系。
(1)推进《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立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福建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办法》、《福建省海洋污染溯源追究管理办法》、《福建省“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制定《福建省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和规章。
(2)加强陆海统筹开展很欢迎回家环境保护、溯源追究、区域协调管理等方面的法制建设。通过制定区域性规章,保障陆海统筹,解决陆源污染、跨界污染问题,在重要江河流域的入海口设置环保和海洋的联合观测点(站),监测不同断面的污染物指数,明确河海交接断面地表水和海水水质达标、标准适用范围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制定兴化湾、湄洲湾、厦门湾等跨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章,明确跨行政区域的环境管理、总量分配、跨界污染纠纷处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
(3)健全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在总结和示范的基础上,近期初步建立重点海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查制度,完善海洋、海岸工程以及涉海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制度建设;完善临海或涉海工业企业环境准入制度,制定不同行业工业用海、排污控制指标以及污水海洋处置的标准规范。
7.1.2 强化海洋环境统一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
(1)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构。强化福建省海洋开发领导小组的综合决策与协调作用,建立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机构和联合督查机制。
(2)建立完善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海湾环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环保信息通报、污染事故处理以及环保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解决区域或相邻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3)建立权责明确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健全海上联合执法和巡航监视制度,明确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涉海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象和工作重点,完善地方环境执法机构,赋予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
(4)建立海洋环保执法协作配合制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海事、渔业、边防等相关执法部门参与,共同打击破坏海洋环境和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5)实行海洋环境分级控制管理。
对于开发监督区,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力,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污染物入海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基本遏制海洋环境恶化趋势。
对于控制性保护利用区,坚持保护为主,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持,实现生态平衡。
对于重点保护区,实施强制性保护,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严格监管,严禁不符合海洋功能和环境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和破坏。
对于部分目前开发强度较大、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分级控制目标要求的海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规划,明确近、远期的环境质量目标。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6)规范对沿海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督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充分论证海洋环境承载能力,从海洋环境保护角度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选址和布局、产业结构、发展规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沿海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区域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开展后期评价工作,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特别是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
(7)建立对引进养殖品种的论证审批和检验检疫制度,严格执行引进外来物种的有关规定。严格船舶压舱水的管理,防止压舱水带进外来物种引发生态灾害。
7.2 优化产业布局,促进海洋产业生态化建设
7.2.1 发挥海洋资源优势,优化沿海经济布局
坚持陆海开发联动,积极发展海洋环保科技,实施环境分区管理、分级控制,有效保护海洋环境,优化海洋开发布局,构建循环型和生态型的海洋产业集聚区。
(1)环三都澳发展区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产业集中区和溪南半岛工业园区建设的环境监督和管理,协调临港工业发展与海水养殖业、海洋捕捞业的关系,合理有序推进岸线开发和港口建设。
(2)闽江口发展区在建设福州主枢纽港、闽江口船舶产业集中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过程中,要积极培育生态产业链。电力、钢铁、化工等临港重化工业要贯彻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海峡两岸在生态养殖技术领域和海洋农牧化基地建设的合作,积极推广优高水产增养殖技术和发展海水养殖种苗业;扶持开发利用风能、潮汐能等新能源产业,扎实推进以海洋文化为主的滨海旅游业发展。
(3)湄洲湾、泉州湾发展区在基本形成以炼化一体化为龙头的基础上,要加快推进湄洲湾石化产业集聚,形成规模优势和集群优势;加强泉州湾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督和管理,提高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水平,协调装备制造业发展与海洋保护区的关系,积极发展以妈祖文化、泉州“海上丝绸之路”等为主的滨海旅游业。
(4)厦门湾发展区要发挥厦门国际航运枢纽港的龙头作用,以闽台海洋合作为重点,发挥海洋科技优势,开拓海洋经济发展的新领域。推进漳州古雷石化产业基地的生态化建设,发展以休闲度假为主的滨海旅游业。
7.2.2 推进港口和临港工业生态化建设
今后一个时期,以重化工、钢铁等为主的临港产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必须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减少污染,确保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海洋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1)强化环境准入制度。沿海地区钢铁冶金、石化、装备机械制造、电力、林浆纸一体化等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准入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控制企业的用海指标和入海排污总量指标,集约利用海域,临港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所在海域的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禁止新建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
(2)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积极发展循环经济。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技改。推进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推广循环经济先进适用技术和典型经验,建设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程,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重点行业废弃物再利用,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推进湄洲湾北岸LNG冷能在区域的综合利用。
7.2.3 推进海洋渔业与养殖生态化建设
(1)优化养殖结构,发展具有特色的优势养殖品种,培育发展东山湾、三都湾等十大生态型养殖基地。进一步优化渔业产业空间布局,形成“一圈一带四区”的渔业发展新格局:以台湾海峡为纽带,深化闽台渔业经济合作,积极构建海峡两岸渔业经济圈;以沿海滩涂、海域及江河、湖泊等为依托,形成沿海、沿江协调发展生态型现代渔业产业带;加快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型升级,推进渔业产业集聚,重点建立闽南、闽中、闽东、闽西北四大现代渔业产业集聚区。
(2)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推动渔业发展由“农作化”向“农牧化”转变,开展海洋农牧化建设,发展多元化都市型生产渔业、休闲渔业、物流渔业、服务管理与科教渔业,加速传统渔业向都市渔业转型升级;重点发展深水海域底播养殖和以贝藻类海水养殖业为主体的碳汇渔业。
(3)加快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渔业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渔业应用技术推广,促进渔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海洋高新技术产业。
(4)合理开发利用近海渔业资源,积极拓展远洋渔业。在“十二五”期间要组织开展近、内海渔业资源基础调查和资源普查,摸清“家底”;控制近海捕捞强度,严格控制新造近海拖网渔船和定置网作业,采取各种养护渔业资源的措施,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合理开发利用闽东、闽中、闽南各近海渔场的渔业资源,严格保护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积极发展外海生产,加大闽东北和闽南—台湾浅滩渔场中上层鱼类资源的开发,拓展远洋渔业,开发新渔场。
(5)加强渔业资源环境保护,改善渔业生态环境,逐步完善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加强海岸带及闽江、晋江、九龙江等主要入海河流环境整治,增加藻类、贝类和滤食性鱼类养殖,建立渔业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监管制度,为鱼虾繁殖和幼体生长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7.2.4 坚持生态优先,引导滨海旅游发展
(1)按照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优先的原则,科学制定滨海旅游发展规划,保护沙滩等城镇生活岸线和旅游景观,加强对滨海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监督和管理,发展生态旅游。
(2)滨海和海岛旅游景区的开发需制定控制性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确定旅游生态容量,实现以生态资源促进旅游开发,以旅游开发收益促进生态建设的良性循环。
(3)加强滨海旅游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旅游区实施污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改善旅游区生态环境;在旅游区内建设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设施。控制滨海旅游区域的养殖污染和工业污染,保护旅游区生态环境。
(4)保护和合理开发海岛旅游资源。根据旅游业发展以及各种旅游资源的特色,制定海岛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协调海岛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明确海岛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应采取的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海岛旅游可持续发展。
7.3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1)强化海洋部门对海洋环境监测的归口统一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福建省海洋、环保、水利、海事等各部门以及高等院校、驻闽海洋机构的监测和科研力量优势,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实施海洋环境监测能力的重点项目建设(见表8),形成有梯度、功能和优势互补的陆海一体的环境监测网络和体系。
(2)进一步提升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在海洋环境监测监督管理、环境质量管理、环境网络建设、环境技术管理等各方面对全省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能力,强化市、县常规监测能力。2015年,建立以卫星遥感、地波雷达、浮标、岸基、水下站台组成的多种监测技术集成的技术立体化体系,全面提升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和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监测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可视化程度,实现对福建省管辖海域的海洋资源环境、赤潮灾害、重大海洋污染事故有效的监测、监视和应急反应,全省县级以上海洋环境监测站100%达标建设并通过计量认证。
(3)合理布设和优化环境监测站点和监测项目,以海洋环境分级控制规划为基础,以全面掌握各分级控制区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规律为目标,确定监测站位和监测项目,开展常年监测、监视;近期13个重点海湾全面实施海洋环境质量定期通报制度。
(4)完善海洋赤潮灾害跟踪监测与预警预报体系。完善赤潮预警体系,在重点海域布设日常监测点,开展高频率、高密度、定期的监视监测,通过对水文气象、海水水质、赤潮生物、贝类毒素等项目的长期实时监测,建立赤潮自动监测系统和监视与信息网络。
(5)建立海上核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学品事故的应急预警监测体系。要满足宁德核电、福清核电、湄洲湾石化基地、东山湾古雷石化基地等临海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发展需要,建立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警监测系统,对核污染、海上溢油、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等重大灾害及突发事件实施跟踪监测、监视和预警。
表8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重点项目
项 目 内 容 海洋环境监测网络能力提升和网络建设工程 省中心站和6设区市的常规监测能力的提升,县级海洋环境监测站的达标建设及覆盖全省及相关科研单位、院所的监测网络建设 入海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近期:全省主要河流入海口(选择7个入海口)和重要陆源入海口(宁德2个、福州5个、莆田3个、泉州5个、厦门3个、漳州3个)自动监测系统(共28个)的建设 远期:全省所有入海河流入海口和重点污染源实现水质自动监测 面源入海污染物监测试点工程 选择罗源湾、泉州湾、厦门湾开展面源监测试点工作 13个重点海湾开展面源监测工作 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科研调查和管理能力建设 开展海洋保护区的科研调查与生态监控工作 海洋环境灾害应急警报及应急系统建设 建立赤潮、溢油和危险品泄漏等环境事故监测和预报系统
7.4 建立安全、高效的海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
(1)建立安全、高效的海洋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十二五”期间要完成构建基于专网和互联网的大比例尺、高精度、分布式海洋环境基础数据平台,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跨部门、多层次的海洋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支持。
(2)建立海洋环境预警与应急信息系统平台,完善海洋监测信息服务网站,为海洋环境监测、监视、预警、应急以及管理和执法提供基础网络支持。建立赤潮灾害数据综合分析处理平台;开展赤潮生成条件的监测;进行赤潮近期预报和赤潮中长期预警;评估赤潮灾害影响。建立溢油漂移路径数值预报模式、溢油灾害污损预评估系统;开展溢油灾害预警预报;开发溢油灾害应急预警平台。
(3)建立台风、风暴潮等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海洋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对、灾后恢复等工作体系建设。组建台风、风暴潮等海洋自然灾害预警与评估队伍,积极开展海洋自然灾害的防御工作。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灾情调查工作,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等措施,组织开展灾后海洋环境修复工作。
7.5 构建海洋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撑体系
(1)充分利用全省海洋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海洋科研力量,共建海洋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海洋珍稀物种保护与繁育中心。
(2)加大对福建省海洋环境关键性、基础性科学问题研究的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应着重组织研究和解决海洋环境与生态灾害监测、监视、预报、预警技术,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污染源有效控制和污染物高效去除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海域环境容量与环境质量调控技术、典型生态功能区退化机理与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技术、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见表9),保证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顺利实施,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更有力的科技支撑。
表9 海洋环境科技支撑的重点领域和优先项目
序号 重点领域 优先项目 1 污染防治 入海污染物预测技术及控制对策研究 2 河口与海湾水污染控制与示范 3 化学品及复合污染物海洋环境效应与风险评估 4 生态保护与 生态建设 重点保护区生态保护关键技术研究 5 海湾、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6 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整治与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7 生态系统监测方法与技术研究 8 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支撑技术研究 9 环境综合管理 海洋环境相关专项保护规划、保护战略研究 10 海洋产业生态化建设与管理相关研究 11 重点海域环境容量与排放总量控制管理 12 环境监管与应急预警体系方案研究 13 环境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14 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标准制定
7.6 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海洋环境保护
(1)加强宣传教育。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纳入沿海各级政府干部轮训的重要内容。沿海乡镇要积极组织村民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海洋环保意识。各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临海企业法人和员工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专题培训和教育。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汇编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宣传教材,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基层。宣传部门要协同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定期制作并播放(刊登)海洋环境保护公益宣传片(广告)和开辟专版专栏进行海洋环境保护宣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全省沿海中小学、高等院校学生、新闻媒体记者、海洋环保志愿者等开展“海上环保行”各类活动。组织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海洋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海洋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做好“4·22”世界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6·8”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以及厦门国际海洋周等重点板块的宣传工作。
(2)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关键在于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全民参与,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7.7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合作
(1)加强海峡两岸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区域交流与合作。加强在厦金海域、两马海域海漂垃圾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合作,推进两岸共同关注区域的环境监测合作和资料共享。促进海峡两岸渔业资源养护合作机制及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加强渔业资源的协调管理,统一休渔制度,促进台湾海峡渔业资源的养护与恢复。
(2)建立海峡西岸经济区海洋环境保护区域一体化的协调机制,依靠跨省市的海洋环境联合行动,应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带来的环境压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重点推进与浙江省在闽东海域海洋环境、渔业资源保护和赤潮防治区域合作,以及与广东省在东山-南澳海洋生物多样性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合作。
7.8 促进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继续做好“中国南部沿海生物多样性管理项目”福建示范区的建设管理示范工作,推进“九龙江流域河口生态调控”国际合作项目的研究和实施,继续深化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组织的合作。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福建省海洋环保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八章 规划的实施与考核
8.1 《规划》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福建省沿海资源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科学管理与保护的重要依据。实施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要在本规划的指导下,抓紧编制本地区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所有相关规划都必须与本规划相衔接。
8.2 各级政府要针对规划制定实施细则,紧紧围绕规划确立的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要求和重点工程,确定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建立各级领导负责的政府目标责任制,并为落实规划在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提出政策性指导。逐项落实本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
8.3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规划的组织实施,强化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陆域入海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海事、渔业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海洋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产业、投资导向,把好产业项目审批关。财税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海域使用金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支持海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建设部门要做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环境建设与管理。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也要依据各自职责,支持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
8.4 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的政府目标责任制,强化考核,沿海各级政府每年应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入海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海洋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9.1 本规划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9.2 本规划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海洋环境分级控制区登记表1(重点保护区)
福建省海洋环境分级控制区登记表2(控制性保护利用区)
海洋环境分级控制区
|
海域
名称
|
地理位置
(中心坐标)
|
分区范围
|
面积*
(公顷)
|
环境质量目标
|
环保管理要求
|
|||||||
海水水质
|
海洋沉积物质量
|
海洋生物质量
|
|||||||||||
类型
|
代码
|
分区名称
|
近期
|
远期
|
近期
|
远期
|
近期
|
远期
|
|||||
2.1
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2.1-1
|
沙埕港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沙埕港八尺门
|
27°14′01″N,120°17′40″E
|
福鼎市八尺门、桐山港、沙埕港等海域
|
5869
|
二
(无机氮、活性磷酸盐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八尺门内湾的综合整治,改善海域环境质量,禁止向养殖集中区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控制养殖规模,合理布局养殖品种,实施生态养殖,避免养殖自身污染。
|
2.1-2
|
渔井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宁德东部海域
|
27°02′37″N,120°21′15″E
|
福鼎市硖门畲族乡附近海域
|
767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宁德核电厂温排水和低放射性物质废水对养殖环境影响的监测;控制周边陆域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养殖规模。
|
|
2.1-3
|
福鼎市东部海域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宁德东部海域
|
27°02′45″N,120°21′19″E
|
福鼎市沙埕镇南镇-冬瓜屿-霞浦县三沙镇青官司连线海域
|
19237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渔业环境的保护,控制周边陆域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渔业环境。
|
|
2.1-4
|
福宁湾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宁德东部海域
|
26°53′15″N,120°08′33″E
|
霞浦县三沙镇青官司-烽火岛-狮头岛-大目屿-烟火山岛-沙江镇下歧山附近海域
|
7364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控制周边陆域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渔业环境,控制围垦规模。
|
|
2.1-5
|
三都岛周边海域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三沙湾
|
26°39′26″N,119°43′50″E
|
蕉城区三都岛周边海域,含八都镇附近海域和溪南半岛南侧海域
|
24446
|
二
(无机氮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渔业环境的保护。加强对渔业水域的监测,控制养殖规模,合理布局养殖品种,实施生态养殖,避免养殖自身污染。防范船舶风险事故和压舱水对渔业环境的影响,禁止向养殖集中区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
|
|
2.1-6
|
盐田港白马港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三沙湾
|
26°47′43″N,119°44′46″E
|
宁德盐田港、白马港等海域
|
9686
|
二
(无机氮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区内红树林湿地的保护;控制船舶、港口和周边陆源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白马港污染防治和红树林湿地修复。
|
|
2.1-7
|
东吾洋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三沙湾
|
26°44′32″N,119°58′40″E
|
霞浦县东安岛北侧海域
|
14611
|
二
(无机氮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控制养殖规模,实施生态养殖,防止养殖自身对海域水质的污染;控制周边陆源污染物的排放;合理设置排污口;加大米草综合整治力度。
|
|
2.1-8
|
东冲半岛东侧海域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宁德东部海域
|
26°39′07″N,120°06′23″E
|
霞浦县长春镇长表岛-霞浦县下浒镇石湖-霞浦县北壁乡池澳--浮鹰岛附近海域
|
21415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渔业环境的保护,控制周边陆域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渔业环境。
|
|
2.1-9
|
宁德东部外海渔业资源保护利用区
|
宁德东部海域
|
26°46′39″N,120°37′59″E
|
宁德东部的台湾海峡海域
|
594318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渔业环境的保护,控制捕捞强度。
|
|
2.1-10
|
井水-黄澳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三沙湾湾口
|
26°30′22″N,119°47′57″E
|
罗源县鉴江镇井水至罗源湾湾口沿岸海域
|
1609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养殖环境;禁止向养殖集中区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
|
|
2.1-11
|
罗源湾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罗源湾
|
26°24′14″N,119°40′53″E
|
罗源湾西部和南部海域
|
7645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养殖规模、调整养殖结构,减少养殖污染。
|
|
2.1-12
|
定海湾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闽江口
|
26°11′28″N,119°45′04″E
|
连江县东部的定海湾和闽江口北侧海域
|
42494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渔业环境的保护;加强对敖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控制陆源污染。
|
|
2.1-13
|
福清湾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福清湾及海坛海峡海域
|
25°37′56″N,119°31′37″E
|
长乐市松下镇松下-屿头岛-福清市三山镇后洋连线西侧海域
|
14403
|
二
(无机氮、活性磷酸盐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龙江流域的环境综合整治,控制周边城镇和工业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福清湾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控制围填海。
|
|
2.1
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2.1-14
|
海坛海峡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福清湾及海坛海峡海域
|
25°32′32″N,119°42′02″E
|
海坛岛西部的海坛海峡海域
|
45905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渔业环境的保护,控制围填海规模;合理设置排污口。
|
2.1-15
|
坛南湾北部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海坛岛周边海域
|
25°28′41″N,119°50′59″E
|
平潭澳前镇东澳-大沙屿-上井附近海域
|
683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协调旅游开发活动与渔业环境保护的关系。
|
|
2.1-16
|
兴化湾北部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兴化湾
|
25°23′37″N,119°32′00″E
|
福清市高山镇南部海域-目屿-福清市东瀚镇万安附近海域
|
14613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向养殖集中区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
|
|
2.1-17
|
兴化湾江境南部海域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兴化湾
|
25°29′01″N,119°23′14″E
|
福清市江境镇南部海域
|
11593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的排放;防止养殖自身污染;加强养殖环境监测,防范相邻江阴半岛工业区和福清核电工业排污对渔业环境造成影响。
|
|
2.1-18
|
兴化湾西部和南部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兴化湾
|
25°22′17″N,119°15′39″E
|
福清市新厝镇-中屿-后青屿-牛屿-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石城连线南侧海域(北高-石城海域作为保留区)
|
28363
|
二
(无机氮、活性磷酸盐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滨海湿地和鸟类栖息觅食地的保护,保护蛏苗繁育生境;加强对木兰溪、萩芦溪流域环境的综合整治;禁止向养殖集中区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
|
|
2.1-19
|
福州东部外海渔业资源保护利用区
|
福州东部海域
|
25°53′16″N,120°08′27″E
|
福州东部的台湾海峡海域
|
809954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渔业环境的保护,控制捕捞强度。
|
|
2.1-20
|
南日岛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莆田外海
|
25°13′26″N,119°33′40″E
|
南日岛、罗盘岛等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
27820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的排放,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选择养殖品种,防止养殖自身污染。恢复渔业资源、建设海洋牧场。
|
|
2.1-21
|
平海湾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莆田外海
|
25°08′59″N,119°14′49″E
|
秀屿区石城-东埔镇山柄连线附近海域
|
35904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的排放,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选择养殖品种,防止养殖自身污染;禁止向养殖集中区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
|
|
2.1-22
|
莆田东部外海渔业资源保护利用区
|
莆田东部海域
|
24°57′56″N,119°28′43″E
|
莆田东部的台湾海峡海域
|
266857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渔业环境的保护,控制捕捞强度。
|
|
2.1-23
|
大港湾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泉州东部海域
|
24°55′47″N,118°57′29″E
|
惠安县净峰镇东山-剑屿-崇武镇大岞连线西侧海域
|
7065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控制陆域污染物的排放,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选择养殖品种,防止养殖自身污染;禁止向养殖集中区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
|
|
2.1-24
|
泉州湾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泉州湾
|
24°48′44″N,118°39′47″E
|
泉州湾陈埭-石湖附近海域
|
2109
|
二
(无机氮、活性磷酸盐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育苗场、索饵场等渔业环境的保护,保护和恢复苗种资源。加强对晋江流域的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的排放,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选择养殖品种,防止养殖自身污染;禁止向养殖集中区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
|
|
2.1-25
|
围头湾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泉州东部海域
|
24°33′29″N,118°29′07″E
|
围头湾附近海域
|
10326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育苗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渔业环境的保护,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向养殖集中区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防范船舶风险事故和压舱水对渔业环境的影响,控制围填海规模。
|
|
2.1-26
|
泉州东部外海渔业资源保护利用区
|
泉州东部海域
|
24°30′18″N,118°46′14″E
|
泉州东部的台湾海峡海域
|
471038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的保护,控制捕捞强度。
|
|
2.1-27
|
大嶝岛控制性保护利用区
|
大嶝海域
|
24°32′17″N,118°19′17″E
|
厦门文昌鱼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及北侧的大嶝海域,包括澳头港口区部分海域
|
9275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执行《厦门市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外围保护地带的管理要求,保护文昌鱼资源及其栖息地。合理设置排污口,控制周边城市和港口污染物排放。
|
|
2.1
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2.1-28
|
佛昙湾控制性保护利用区
|
龙海-漳浦东部海域
|
24°11′26″N,117°57′08″E
|
漳浦县前亭镇井尾-佛昙镇后社连线北侧海域
|
2734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控制陆域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向养殖集中区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控制围填海。
|
2.1-29
|
旧镇湾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龙海-漳浦东部海域
|
23°59′39″N,117°44′08″E
|
漳浦县六鳌镇下寮-霞美镇下蔡连线北侧海域
|
7696
|
二
(无机氮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控制陆域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向养殖集中区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选择养殖品种,防止养殖自身污染。控制围填海规模。
|
|
2.1-30
|
东山湾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东山湾海域
|
23°49′24″N,117°31′44″E
|
漳浦县古雷镇古雷头-东山县铜陵镇铜陵连线北侧海域
|
19731
|
二
(无机氮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的保护,控制捕捞强度。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选择养殖品种,防止养殖自身污染。禁止向养殖集中区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防范船舶风险事故和压舱水对渔业环境的影响。控制围填海规模。
|
|
2.1-31
|
东山八尺门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东山湾海域
|
23°45′58″N,117°24′45″E
|
东山县康美镇西崎-云霄县陈岱镇坑内连线以西,诏安县四都镇林头-东山县杏陈镇客鸟林连线以东的海域
|
2021
|
二
(无机氮、活性磷酸盐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污染综合整治,严格控制陆域污染物的排放。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合理选择养殖品种。禁止向养殖集中区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严格控制围填海,规范各类用海活动。
|
|
2.1-32
|
诏安湾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诏安湾-宫口湾海域
|
23°40′32″N,117°18′51″E
|
诏安湾海域
|
15924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的保护。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选择养殖品种,防止养殖自身污染。严格控制陆域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向养殖集中区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防范船舶风险事故和压舱水对渔业环境的影响。控制围填海。
|
|
2.1-33
|
宫口湾渔业环境保护利用区
|
诏安湾-宫口湾海域
|
23°37′12″N,117°13′01″E
|
诏安县梅岭镇南门-诏安县桥东镇洋林连线北侧海域,包括宫口港及其南部海域
|
3677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的保护。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选择养殖品种,防止养殖自身污染。加强对东溪流域的环境综合整治,禁止向养殖集中区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控制围填海。
|
|
2.1-34
|
漳州东部外海渔业资源保护利用区
|
漳州东部海域
|
23°43′30″N,117°51′06″E
|
漳州东部的台湾海峡海域
|
577800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的保护,控制捕捞强度。
|
|
2.2
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2.2-1
|
晴川湾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晴川湾海域
|
27°05′07″N,120°19′03″E
|
秦屿镇东南部海域
|
2503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沙滩和沿海防护林的建设。保护与修复沙滩,保护海蚀地貌景观,整治修复海岛生态景观。
|
2.2-2
|
长门-闾峡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宁德东部海域
|
26°43′39″N,120°07′40″E
|
霞浦县长春镇长门-长尾屿-浸屿-闾峡附近海域
|
5151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岛礁生态系统,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沙滩和沿海防护林的建设。
|
|
2.2-3
|
下浒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宁德东部海域
|
26°35′25″N,119°57′00″E
|
霞浦县下浒镇石湖—霞浦县北壁乡池澳连线西侧海域
|
1016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海岸沙滩资源,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沙滩和沿海防护林的建设。
|
|
2.2-4
|
闽江口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闽江口
|
26°06′55″N,119°37′07″E
|
闽江口琅岐岛、粗芦岛周边海域
|
8115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海岸沙滩资源,禁止非法开采海砂,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沙滩和沿海防护林的建设,严格控制港口及周边陆源污染物排放。
|
|
2.2-5
|
下沙-东洛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闽江口
|
25°47′13″N,119°39′05″E
|
长乐市黄沙礁岛西部海域及东洛列岛周边海域
|
4335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海岸沙滩资源和海岛景观;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沙滩和沿海防护林的建设;控制围填海;严格控制周边陆源污染物排放。保护与修复沙滩。
|
|
2.2-6
|
海坛湾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海坛岛周边海域
|
25°32′01″N,119°50′07″E
|
平潭流水镇山边-后田-平潭澳前镇上井连线附近海域
|
2232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海岸沙滩资源,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沙滩和沿海防护林的建设。控制旅游活动规模,防止旅游活动对海域环境的污染。实施沙滩岸线生态修复。
|
|
2.2-7
|
坛南湾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海坛岛周边海域
|
25°26′15″N,119°47′53″E
|
海坛岛坛南湾海域
|
3720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海岸沙滩资源,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沙滩和沿海防护林的建设。防止旅游活动对中国鲎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控制港口污染物的排放。
|
|
2.2
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2.2-8
|
目屿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兴化湾
|
25°20′29″N,119°28′21″E
|
兴化湾目屿岛周边海域
|
688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海岛景观和沙滩资源,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沙滩和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活动。控制旅游活动规模,防止旅游活动对海域环境的污染。
|
2.2-9
|
惠安南部海域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泉州东部海域
|
24°51′57″N,118°50′56″E
|
惠安县崇武镇大岞-秀涂附近海域
|
6273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海岸沙滩资源,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沙滩和沿海防护林工程的建设,严禁非法采砂,实施沙滩修护和养护。控制旅游活动规模,防止旅游活动对海域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港口及周边陆源污染物排放。
|
|
2.2-10
|
石狮东部海域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泉州东部海域
|
24°41′11″N,118°43′28″E
|
石狮市锦尚镇深埕-石狮市永宁镇梅林附近海域
|
1030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沙滩和沿海防护林工程的建设活动。控制旅游活动规模,防止旅游活动对海域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港口及周边陆源污染物排放。
|
|
2.2-11
|
晋江南部海域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泉州东部海域
|
24°31′26″N,118°35′40″E
|
晋江市金井镇溜江-围头附近海域
|
709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海岸沙滩资源,控制周边陆源污染物排放。
|
|
2.2-12
|
厦门马銮湾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厦门西海域
|
24°32′39″N,118°00′02″E
|
集美区马銮-海沧区霞阳连线西侧海域
|
1047
|
二
(无机氮、活性磷酸盐三类)
|
二
|
二
|
一
|
二
|
一
|
控制周边陆源污染物排放。
|
|
2.2-13
|
同安湾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同安湾
|
24°35′38″N,118°09′12″E
|
湖里区钟宅-翔安区刘五店连线北侧海域
|
7541
|
二
(无机氮、活性磷酸盐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控制周边陆源污染物排放,实施生态修复。
|
|
2.2-14
|
五缘湾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厦门岛东、南部海域
|
24°31′48″N,118°10′10″E
|
五缘湾海域
|
219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控制周边陆源污染物排放。控制旅游活动规模,防止旅游活动对海域环境的污染,保护湿地与鸟类栖息环境。
|
|
2.2-15
|
厦门岛东南部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厦门岛东、南部海域
|
24°27′38″N,118°09′26″E
|
湖里区五通-思明区何厝-胡里山连线的厦门岛东、南部海域
|
3358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海岸景观和沙滩资源,控制周边陆源污染物排放。控制旅游活动规模,防止旅游活动对海域环境的污染。
|
|
2.2-16
|
漳浦东部海域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龙海-漳浦东部海域
|
24°09′06″N,
117°59′41″E
|
龙海市隆教畲族乡镇海角-漳浦县前亭镇井尾-赤湖镇将军澳连线附近海域
|
17024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海岸景观和沙滩资源,控制周边陆源污染物排放。
|
|
2.2-17
|
将军澳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漳浦东部海域
|
23°59′55″N,117°49′24″E
|
漳浦县将军澳近岸海域
|
1454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海岸景观和沙滩资源,控制周边陆源污染物排放。
|
|
2.2-18
|
浮头湾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漳浦东部海域
|
23°53′13″N,117°39′30″E
|
漳浦县杜浔镇附近海域
|
4564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海岸景观和沙滩资源,控制周边陆源污染物排放。加强沿海防护林带的保护与建设,控制旅游开发活动对海域环境的影响。
|
|
2.2-19
|
东山金銮湾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东山县东部海域
|
23°41′23″N,117°29′38″E
|
东山县金銮湾沿岸海域
|
1163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海岸景观和沙滩资源,严禁岸滩采砂。
|
|
2.2-20
|
东山岛南部旅游环境保护利用区
|
东山岛南部海域
|
23°36′12″N,117°24′07″E
|
东山县南部海域
|
9256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海岸景观和沙滩资源,严禁岸滩采砂。
|
|
2.3
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
|
2.3-1
|
福宁湾湾口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
|
宁德东部海域
|
26°51′34″N,120°12′58″E
|
霞浦县烽火岛-狮头岛烟火山岛-霞浦县长春镇长表岛连线附近海域
|
21777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保护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
|
2.3-2
|
三沙湾湾口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
|
宁德东部海域
|
26°28′30″N,120°01′11″E
|
霞浦县北壁乡池澳-乌屿-小西洋岛-浮鹰岛-马刺岛-洋屿-东洛岛连线附近海域
|
30956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保护龟足类等鱼类资源及其生境。
|
|
2.3-3
|
罗源湾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
|
罗源湾
|
26°25′21″N,119°43′08″E
|
罗源湾湾口及北侧海域
|
5137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保护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防范溢油风险。
|
|
2.3-4
|
海坛海峡北部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
|
福清湾及海坛海峡海域
|
25°42′19″N,119°40′43″E
|
长乐市松下镇西洛岛-平潭白头岛-大练岛-鼓屿连线附近海域
|
11426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保护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
|
|
2.3-5
|
兴化湾湾口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
|
兴化湾
|
25°17′25″N,119°29′12″E
|
兴化湾湾口及南日岛西侧和北侧海域
|
39950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保护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防范溢油风险。
|
|
2.3-6
|
湄洲湾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
|
湄洲湾
|
25°07′45″N,118°59′32″E
|
湄洲湾海域
|
25753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控制周边陆源污染物排放,防范溢油风险,控制围填海。
|
|
2.3-7
|
泉州湾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
|
泉州湾
|
24°50′14″N,118°46′59″E
|
惠安县丁门屿-石狮市祥芝镇祥渔连线西侧海域
|
15293
|
二
(无机氮、活性磷酸盐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保护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防范溢油风险。
|
|
2.3-8
|
深沪湾湾口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
|
深沪湾
|
24°38′47″N,118°41′30″E
|
晋江市深沪湾湾口海域
|
863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保护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防范溢油风险。
|
|
2.3-9
|
安海湾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
|
安海湾
|
24°40′09″N,118°26′34″E
|
安海湾海域
|
1290
|
三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实施安海湾综合整治,改善海洋自然生态环境。控制周边陆源污染物排放,控制围填海。
|
|
2.3-10
|
厦门岛东部海域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
|
厦门岛东-南部海域
|
24°29′53″N,118°13′06″E
|
厦门岛东部海域
|
1387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保护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防范溢油风险。
|
|
2.3-11
|
九龙江口生态廊道保护利用区
|
九龙江河口海域
|
24°23′46″N,118°03′13″E
|
九龙江入海口海门岛周边海域、厦门岛南部和西南部海域
|
14970
|
二
(无机氮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控制周边陆源污染物排放,保护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防范溢油风险。
|
*注:未包括海岛陆域面积。
福建省海洋环境分级控制区登记表3 (开发监督区)
海洋环境分级控制区 海域 名称 地理位置 (中心坐标) 分区范围 面积* (公顷) 环境质量目标 环保管理要求 海水水质 海洋沉积物质量 海洋生物质量 类型 代码 分区名称 近期 远期 近期 远期 近期 远期 3.1 城镇工业与港口监督区 3.1-1 八尺门-桐山港工业与城镇开发监督区 沙埕港 27°16′30″N,120°13′16″E 福鼎市八尺门-桐山港附近海域 710 二 (无机氮、活性磷酸盐三类)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与城镇污染,控制围填海。工业废水或者污染物应达标排放,不得影响相邻渔业水域的环境质量。 3.1-2 八尺门-江家岐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沙埕港 27°13′39″N,120°12′38″E 福鼎市八尺门-江家岐附近海域 401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3 罗唇-南湾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沙埕港 27°13′07″N,120°22′57″E 福鼎市罗唇-南湾附近海域 533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工程建设不得占用红树林湿地。 3.1-4 阮洋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沙埕港 27°13′10″N,120°19′18″E 福鼎市阮洋附近近岸海域 113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与城镇污染,加强船舶溢油或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工程建设不得占用红树林湿地。 3.1-5 杨岐-澳腰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沙埕港 27°11′00″N,120°23′25″E 福鼎市杨岐-澳腰附近海域 590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6 敏灶湾工业与城镇开发监督区 宁德东部海域 27°06′25″N,120°23′01″E 福鼎市敏灶湾 709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与城镇污染,控制围填海。 3.1-7 秦屿工业与城镇开发监督区 宁德东部海域 27°06′10″N,120°15′48″E 福鼎市秦屿镇附近海域 325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与城镇污染,控制围填海。 3.1-8 宁德核电工业开发监督区 宁德东部海域 27°02′43″N,120°17′57″E 福鼎市秦屿镇牛栏岗-渔井附近海域 2875 二 (水温三类) 二 (水温三类) 一 一 一 一 控制核电工业污染和围填海规模。减轻温排水对海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加大对海域环境的监视监测力度,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增强核事故风险管理能力。 3.1-9 福宁湾工业与城镇开发监督区 宁德东部海域 26°54′21″N,120°07′23″E 霞浦县三沙镇-松域镇附近海域 3099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与城镇污染,控制围填海。 3.1-10 礁头-城澳港口开发监督区 三沙湾 26°35′41″N,119°45′40″E 三沙湾湾口西侧沿岸海域 1042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加强港口污染设施建设,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和排放污染物;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不得影响相邻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3.1-11 福屿工业与城镇开发监督区 三沙湾 26°45′29″N,119°38′50″E 福安市福屿附近海域 186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与城镇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12 三屿-漳湾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三沙湾 26°42′59″N,119°36′46″E 蕉城区漳湾镇鳌江-官沪岛-鸟屿-云淡门岛连线附近海域 4337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13 铁基湾工业与城镇开发监督区 三沙湾 26°36′57″N,119°35′29″E 三都澳铁基湾附近海域 1833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与城镇污染,控制围填海。 3.1-14 白马港东侧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三沙湾 26°46′04″N,119°44′15″E 福安市白马港东侧海域 1030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15 白马港西侧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三沙湾 26°45′17″N,119°41′53″E 福安市白马港西侧海域 974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 城镇工业与港口监督区 3.1-16 溪南半岛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三沙湾 26°41′09″N,119°50′03″E 三都澳溪南半岛附近海域 3988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加强港口污染设施建设,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和排放污染物;不得影响相邻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3.1-17 东冲-下浒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三沙湾 26°37′15″N,119°54′12″E 霞浦县下浒-东冲附近海域 1949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加强港口污染设施建设,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和排放污染物;不得影响相邻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3.1-18 鉴江湾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三沙湾湾口 26°33′11″N,119°46′21″E 三沙湾湾口鉴江湾附近海域 727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加强港口污染设施建设,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和排放污染物;不得影响相邻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3.1-19 罗源湾南岸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罗源湾 26°21′15″N,119°44′23″E 连江县下宫乡可门—坑园镇前屿岛连线南侧海域及大官坂海域 3692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20 罗源湾北岸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罗源湾 26°27′05″N,119°43′13″E 罗源县松山镇迹头-白水围垦区西堤-碧里乡新澳-濂澳连线附近海域 3447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21 松山工业与城镇开发监督区 罗源湾 26°27′05″N,119°35′23″E 罗源县松山附近海域 1627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22 闽江河口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闽江口海域 26°02′42″N,119°30′16″E 马尾区罗星街道-长乐市营前镇岐头连线断面至琅岐岛西侧海域 2138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23 外文武工业与城镇开发监督区 福州东部海域 25°50′23″N,119°35′42″E 长乐市江田镇下沙北部海域 900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与城镇污染,控制围填海。 3.1-24 松下-城头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海坛海峡北部海域 25°43′07″N,119°35′18″E 长乐市松下镇牛头湾-松下-城头镇附近海域 3013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25 幸福洋工业与城镇开发监督区 海坛岛西侧海域 25°33′11″N,119°43′28″E 平潭平原镇南部海域 1959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城镇污染,控制围填海。 3.1-26 火烧港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海坛岛西侧海域 25°28′04″N,119°41′38″E 平潭北厝镇附近海域 1740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27 山门工业与城镇开发监督区 海坛岛北侧海域 25°34′48″N,119°49′27″E 平潭流水镇附近海域 169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28 澳前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海坛岛东南侧海域 25°27′49″N,119°50′03″E 平潭澳前镇附近海域 250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防止对中国鲎栖息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控制围填海。 3.1-29 福清核电工业开发监督区 兴化湾 25°25′34″N,119°25′58″E 福清市前薛南部海域 2807 二 (水温三类) 二 (水温三类) 一 一 一 一 控制核电工业污染和围填海规模。减轻温排水对海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加大对海域环境的监视监测力度,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增强核事故风险管理能力。 3.1-30 江阴半岛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兴化湾 25°26′09″N,119°18′41″E 福清市江阴半岛周边海域 4804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 城镇工业与港口监督区 3.1-31 过桥山-新厝工业与城镇开发监督区 兴化湾 25°29′57″N,119°15′38″E 福清市新厝镇中屿周边海域 1195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与城镇污染,控制围填海。 3.1-32 江口-三江口工业与城镇开发监督区 兴化湾 25°26′30″N,119°11′10″E 涵江区江口-三江口附近海域 3557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与城镇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防止对滨海湿地、鸟类生境和蛏苗繁育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控制围填海。 3.1-33 石城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莆田外海 25°13′38″N,119°19′01″E 秀屿区石城附近海域 2204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与城镇污染,控制围填海。 3.1-34 东峤工业与城镇开发监督区 平海湾 25°15′09″N,119°09′02″E 秀屿区东峤镇附近海域 2432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与城镇污染,控制围填海。 3.1-35 东进-东吴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湄洲湾 25°11′11″N,119°02′34″E 湄洲湾东侧蔡亭-文甲附近海域 8872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36 枫亭-峰尾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湄洲湾 25°10′58″N,118°56′15″E 湄洲湾西侧东海-奎壁附近海域 3218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37 东周半岛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湄洲湾 25°00′58″N,119°00′10″E 湄洲湾东周半岛附近海域 7758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38 张坂工业与城镇开发监督区 泉州湾 24°52′55″N,118°48′21″E 惠安县张坂镇玉霞附近海域 803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与城镇污染,控制围填海。 3.1-39 秀涂人工岛港口开发监督区 泉州湾 24°49′34″N,118°44′21″E 泉州湾大坠岛附近海域 295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40 石湖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泉州湾 24°48′33″N,118°44′01″E 石狮市蚶江镇石湖附近海域 749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港口与工业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41 石狮东部海域工业与城镇开发监督区 泉州东部海域 24°44′41″N,118°45′40″E 石狮市祥芝镇古浮-锦尚镇深埕连线附近海域 1790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港口与工业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42 梅林港口开发监督区 深沪湾 24°39′58″N,118°41′16″E 深沪湾湾口北侧梅林附近海域 119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港口污染,不得影响相邻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43 深沪港口开发监督区 深沪湾 24°37′52″N,118°40′21″E 深沪湾湾口南侧深沪镇东垵附近海域 404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港口污染,不得影响相邻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44 围头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围头湾 24°31′12″N,118°33′43″E 晋江金井镇围头附近海域 517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45 围头湾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围头湾 24°35′53″N,118°30′49″E 晋江市东石-金井附近海域 5512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46 院下-菊江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围头湾 24°36′40″N,118°24′41″E 南安市水头镇-石井镇菊江附近海域 3230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47 大嶝工业与城镇开发监督区 大嶝海域 24°32′55″N,118°19′39″E 翔安区大嶝岛南部海域 1617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与城镇污染,控制围填海。 3.1 城镇工业与港口监督区 3.1-48 刘五店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同安湾 24°32′48″N, 118°12′39″E 翔安区刘五店-澳头附近海域 830 二 (无机氮、活性磷酸盐三类)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不得影响相邻厦门珍稀海洋物种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3.1-49 厦门西海域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厦门西海域 24°31′37″ N,118°5′8″ E 厦门岛西侧沿岸海域 517 二 (无机氮、活性磷酸盐三类)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不得影响相邻厦门珍稀海洋物种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3.1-50 角美-嵩屿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九龙江河口海域 24°27′31″N,117°58′29″E 龙海市角美镇鸿渐-厦门海沧-嵩屿连线海一带海域,包括海沧航道 773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51 石码港口和工业开发监督区 九龙江河口海域 24°26′24″N,117°52′03″E 九龙江南港石码-海澄附近海域 2556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对九龙江口挖沙采沙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不得影响相邻龙海九龙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3.1-52 下东边-南炮台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九龙江河口海域 24°24′31″N,118°00′27″E 龙海市浮宫镇下东边-港尾镇南炮台连线附近海域 815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53 塔角-流会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九龙江河口海域 24°18′17″N,118°07′03″E 龙海港尾镇塔角-隆教畲族乡流会附近海域 2928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54 赤湖-将军澳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龙海-漳浦东部海域 24°01′53″N,117°53′35″E 漳浦县赤湖镇前湖湾南侧海域 616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55 六鳌-竹屿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旧镇湾 23°58′58″N,117°46′19″E 漳浦县旧镇湾六鳌-竹屿附近海域 920 二 三 一 二 一 二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56 古雷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东山湾 23°50′12″N,117°35′39″E 漳浦县古雷镇古雷半岛西侧海域 2826 二 三 一 二 一 二 在养殖退出前,不得影响养殖水域的环境质量。控制工业和港口污染,工业废水应达标排放,加强对苯系物等化学品运输、储存的风险管理和防范,避免风险事故及污染物排放对珊瑚礁等重要生态系统的影响,控制围填海。 3.1-57 东山湾湾口东侧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东山湾 23°46′00″N,117°36′26″E 漳浦县古雷镇古雷头-汕尾-半湖附近海域 3302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不得影响相邻东山珊瑚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58 东山湾湾口西侧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东山湾 23°45′04″N,117°29′54″E 东山县东北侧东山湾湾口西侧-康美附近海域 838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不得影响相邻东山珊瑚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防止对珊瑚礁等重要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控制围填海。 3.1-59 冬古港口开发监督区 东山岛东部海域 23°39′21″N,117°26′49″E 东山县东侧乌礁湾冬古港附近海域 527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1-60 西埔湾工业与城镇开发监督区 诏安湾 23°39′56″N,117°23′15″E 东山县西埔湾海域 2183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控制养殖规模,合理布局养殖品种。控制工业和城镇污染,控制围填海。 3.1-61 梅岭半岛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 诏安湾-宫口湾海域 23°36′04″N,117°15′19″E 诏安县梅岭镇竹桁山-宫口半岛南侧-梅岭镇南门连线的梅岭半岛东南部海域 2832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控制工业、城镇与港口污染,加强溢油和化学品泄漏风险防范,控制围填海。 3.2 海洋倾废监督区 3.2 海洋倾废监督区 3.2-1 沙埕港海洋倾废监督区 宁德东部外海 27°04′29″N,120°29′57″E 沙埕港外部海域 319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加强对海洋倾倒活动的监视和监督,严格按照倾废许可证注明的倾废物种类、数量和倾倒方式等进行倾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临时倾废区使用期满予以关闭,如需要延长使用期限,应提前向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2-2 福宁湾海洋倾废监督区 宁德东部外海 26°51′31″N,120°19′06″E 福宁湾外部海域 100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对倾废区进行选划。加强对海洋倾倒活动的监视和监督,严格按照倾废许可证注明的倾废物种类、数量和倾倒方式等进行倾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3.2-3 三沙湾海洋倾废监督区 福州东部海域 26°25′59″N,119°56′49″E 三沙湾湾外南部海域 300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加强对海洋倾倒活动的监视和监督,严格按照倾废许可证注明的倾废物种类、数量和倾倒方式等进行倾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临时倾废区使用期满予以关闭,如需要延长使用期限,应提前向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2-4 闽江口海洋倾废监督区 福州东部海域 26°04′06″N,119°48′27″E 闽江口外部海域 296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加强对海洋倾倒活动的监视和监督,严格按照倾废许可证注明的倾废物种类、数量和倾倒方式等进行倾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3.2-5 笠屿海洋倾废监督区 福州东部外海 25°44′55″N,119°49′12″E 海坛岛北部海域 150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对倾废区进行选划。加强对海洋倾倒活动的监视和监督,严格按照倾废许可证注明的倾废物种类、数量和倾倒方式等进行倾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3.2-6 兴化湾海洋倾废监督区 莆田东部外海 25°14′30″N,119°51′48″E 兴化湾湾外东部海域 100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对倾废区进行选划。加强对海洋倾倒活动的监视和监督,严格按照倾废许可证注明的倾废物种类、数量和倾倒方式等进行倾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3.2-7 平海湾海洋倾废监督区 莆田东南部外海 25°03′00″N,119°17′57″E 平海湾湾外南部海域 314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对倾废区进行选划。加强对海洋倾倒活动的监视和监督,严格按照倾废许可证注明的倾废物种类、数量和倾倒方式等进行倾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3.2-8 湄洲湾海洋倾废监督区 泉州东部外海 24°52′33″N,119°04′45″E 大港湾湾外东部海域 269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加强对海洋倾倒活动的监视和监督,严格按照倾废许可证注明的倾废物种类、数量和倾倒方式等进行倾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3.2-9 泉州湾海洋倾废监督区 泉州东部外海 24°46′42″N,118°52′10″E 泉州湾湾外东部海域 269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加强对海洋倾倒活动的监视和监督,严格按照倾废许可证注明的倾废物种类、数量和倾倒方式等进行倾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3.2-10 围头湾海洋倾废监督区 泉州南部外海 24°29′03″N,118°35′39″E 围头湾湾外东南部海域 269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加强对海洋倾倒活动的监视和监督,严格按照倾废许可证注明的倾废物种类、数量和倾倒方式等进行倾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临时倾废区使用期满予以关闭,如需要延长使用期限,应提前向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2-11 浯屿海洋倾废监督区 漳州东部海域 24°19′46″N,118°09′30″E 九龙江口外部海域 46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对倾废区进行选划。加强对海洋倾倒活动的监视和监督,严格按照倾废许可证注明的倾废物种类、数量和倾倒方式等进行倾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3.2-12 东碇岛海洋倾废监督区 漳州东部外海 24°11′52″N,118°10′12″E 东碇岛西北侧海域 1257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加强对海洋倾倒活动的监视和监督,严格按照倾废许可证注明的倾废物种类、数量和倾倒方式等进行倾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临时倾废区使用期满予以关闭,如需要延长使用期限,应提前向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2-13 漳浦六鳌海洋倾废监督区 漳州东部外海 23°53′00″N,117°51′00″E 浮头湾外东部海域 100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对倾废区进行选划。加强对海洋倾倒活动的监视和监督,严格按照倾废许可证注明的倾废物种类、数量和倾倒方式等进行倾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3.2-14 东山湾海洋倾废监督区 漳州南部外海 23°40′23″N,117°39′42″E 古雷半岛东侧海域 269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加强对海洋倾倒活动的监视和监督,严格按照倾废许可证注明的倾废物种类、数量和倾倒方式等进行倾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临时倾废区使用期满予以关闭,如需要延长使用期限,应提前向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2-15 诏安湾海洋倾废监督区 漳州南部外海 23°31′35″N,117°15′04″E 诏安湾湾外南部海域 100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对倾废区进行选划。加强对海洋倾倒活动的监视和监督,严格按照倾废许可证注明的倾废物种类、数量和倾倒方式等进行倾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注:未包括海岛陆域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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