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渔平高速公路延伸线
(平潭段)建设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186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渔平高速公路延伸线(平潭段)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方案的请示》(闽岚综实管〔2010〕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渔平高速公路延伸线(平潭段)项目用地涉及局部修改平潭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案,将0.9311公顷土地(其中耕地0.0507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平潭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同意将平潭县境内农用地0.2347公顷(其中耕地0.0507公顷)、未利用地0.66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平潭综合实验区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三、同意征收平潭县北厝镇娘宫村旱地0.0348公顷、园地0.1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561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947公顷、未利用土地0.645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819公顷;使用国有旱地0.01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公顷、其他土地0.023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860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渔平高速公路延伸线(平潭段)建设用地。
四、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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