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
初溪口至湖山公路改建工程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208号
永定县人民政府:
《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初溪口至湖山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请示》(永政〔201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永定县境内农用地61.6165公顷(其中耕地9.5243公顷) 、未利用地0.46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龙岩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永定县下洋镇上川村水田1.1064公顷、旱地0.2117公顷、园地3.8695公顷、林地8.3593公顷、其他农用地0.513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212公顷、未利用土地0.0673公顷,湖山乡桂坪村水田0.8619公顷、旱地0.1227公顷、园地0.5782公顷、林地1.9093公顷、其他农用地0.3294公顷,里佳村水田1.1569公顷、园地0.2557公顷、林地4.1941公顷、其他农用地0.7758公顷,赛华村水田3.4075公顷、旱地0.0255公顷、园地0.993公顷、林地20.5639公顷、其他农用地0.908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503公顷、未利用土地0.0055公顷,三来村水田2.6305公顷、旱地0.0012公顷、园地0.3889公顷、林地4.7847公顷、其他农用地1.128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9.7206公顷;使用国有林地2.540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3904公顷、其他土地0.393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7.044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永定县初溪口至湖山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
三、永定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永定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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