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3线
永泰埔埕口至洑口梧村公路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209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3 线永泰埔埕口至洑口梧村(德化界)公路建设用地的请示》(樟政〔2011〕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永泰县境内农用地43.2464公顷(其中耕地7.4356公顷) 、未利用地0.42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永泰县梧桐镇白杜村水田0.3161公顷、园地0.5258公顷、林地0.88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518公顷,春光村水田0.1386公顷、旱地0.0186公顷、园地0.5836公顷、林地0.3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61公顷,椿阳村水田0.108公顷、林地0.409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354公顷,光荣村水田0.1422公顷、旱地0.0884公顷、园地0.1812公顷、林地0.1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897公顷,民主村水田0.6593公顷、旱地0.0909公顷、园地0.0221公顷、林地0.2092公顷、其他农用地0.144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78公顷,坵演村水田0.4264公顷、旱地0.2248公顷、园地0.3217公顷、林地2.62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69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573公顷,三富村水田0.1881公顷、园地0.0004公顷、林地1.64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3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35公顷, 上埕村水田0.202公顷、旱地0.0703公顷、园地0.134公顷、林地0.14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665公顷,中埕村水田0.101公顷、旱地0.04公顷、园地0.07公顷、林地0.07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32公顷,埔埕村水田0.101公顷、旱地0.0303公顷、园地0.0757公顷、林地0.0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32公顷,西林村水田0.7004公顷、旱地0.0854公顷、园地0.5392公顷、林地2.21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80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664公顷,嵩口镇赤水村水田0.1665公顷、旱地0.0749公顷、园地1.5537公顷、林地3.0375公顷、其他农用地0.109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893公顷,道南村水田0.1461公顷、旱地0.1315公顷、园地0.2069公顷、林地2.38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343公顷,龙湘村水田0.6177公顷、园地2.4286公顷、林地2.74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72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509公顷,溪口村水田0.7867公顷、园地0.4689公顷、林地1.62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879公顷,月阙村水田0.0118公顷、旱地0.0348公顷、林地0.227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366公顷,邹湖村水田0.4891公顷、园地0.7596公顷、林地2.0694公顷、其他农用地0.062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86公顷,洑口乡洑口村园地0.0255公顷、林地0.48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58公顷,吉坑村水田0.8739公顷、旱地0.2507公顷、园地1.0827公顷、林地2.4801公顷、其他农用地0.140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539公顷,梧村村水田0.0566公顷、旱地0.0635公顷、园地0.8883公顷、林地1.25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95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7.4179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72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1.8985公顷、未利用土地0.2619公顷、其他土地0.16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80.513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省道203 线永泰埔埕口至洑口梧村公路建设用地。

  三、永泰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永泰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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