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
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1〕197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海市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漳综〔2011〕3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原划定的龙海市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范围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九龙江北溪龙海市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1100米至下游北引闸坝水域及其两岸防洪堤(含防洪堤迎水坡)以内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九龙江北溪厦门市引水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下游北引闸坝水域及其两岸外延200米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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