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
2010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199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0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请示》(泉政文〔201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泉州市境内农用地17.8277公顷(其中耕地7.9111公顷)、未利用地7.92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泉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招集社区菜地6.837公顷、园地0.7869公顷、其他农用地0.12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7792公顷、未利用土地0.302公顷、其他土地7.1587公顷,招丰社区水田0.1442公顷、旱地0.8458公顷、园地0.48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5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6.201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4664公顷、未利用土地0.1718公顷、其他土地0.0276公顷,招贤社区旱地0.0841公顷、园地8.142公顷、其他农用地0.325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61公顷、其他土地0.264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4.245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泉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泉州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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