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
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217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1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长政地〔201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乐市境内农用地38.6531公顷、未利用地0.3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使用长乐市文武砂农场其他农用地38.653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31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38.963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长乐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长乐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长乐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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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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