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福安市马头山水库电站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232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马头山水库电站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安政文〔2010〕8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福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47.9485公顷土地(其中耕地0.2405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福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同意将福安市境内农用地24.6224公顷(其中耕地0.2405公顷)、未利用地23.25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宁德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三、同意征收福安市溪柄镇采花桥村林地1.3813公顷、其他草地0.5721公顷,坑口村水田0.0194公顷、旱地0.1206公顷、林地6.71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79公顷、其他草地0.4977公顷,茜洋村林地5.240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749公顷,溪柄镇林场水田0.1005公顷、林地7.09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1.6346公顷,霞浦县柏洋乡坑口村林地3.884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7.4017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10.546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7.9485公顷,其中0.2591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福安市马头山水库电站坝区建设用地;47.689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库区建设用地。

  四、福安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五、福安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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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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