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设立松溪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1〕255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松溪工业园区升格为省级开发区的请示》(南政综〔2010〕125号)、《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设立建宁明溪松溪经济开发区的请示》(闽外经贸开发区〔2011〕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松溪经济开发区,纳入省级开发区管理。

  二、松溪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3.04平方公里,东至松溪河、南至象鼻岭、西至山边、北至横垅村。

  三、要致力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按照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四、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并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五、必须认真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对开发区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严格执行企业准入条件,认真落实各项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确保园区污水集中处理,以及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得到规范化处理处置,保护区域的环境安全。

  六、省外经贸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松溪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此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