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与
生态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
闽政〔2011〕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与
生态建设专项规划
二〇一一年七月
前 言
“十二五”时期,是福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前三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决定性时期。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福建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建设海西生态优美之区,将我省生态优势转化为海西又好又快发展的经济优势具有重大意义。
《规划》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为指导,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福建生态省建设纲要》编制,主要阐明未来五年我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领域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推进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的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2015年。
第一章 开创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新局面
“十一五”时期,我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深入实施《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建立环保监管“一岗双责”制度,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全面推进。“十二五”时期,省委、省政府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把加强生态省建设作为加快转变、跨越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增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第一节 “十一五”环保发展成就
“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水、大气和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取得新的成就。
——环境质量持续位居全国前列。2010年全省12条主要水系Ⅰ~Ⅲ类水质比例和水域功能达标率分别为95.6%和97.1%,较2005年提高6.3个百分点和9.2个百分点;14个县级市、44个县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达标率分别为97.9%、98.8%,水质状况保持优良。23个城市空气质量全部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达标率100%,较2005年提高了22.2个百分点;9个设区市城市优良天数比例为96.9%,比2005年提高6.5个百分点。城市声环境和辐射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森林覆盖率继续位居全国首位。
——污染减排任务如期完成。2010年全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比2005年减排11.2%、5.44%,如期实现“十一五”目标。全省所有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以及已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均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运行。
——生态保护工作稳步推进。继续加强各类特殊保护区建设,至2010年底,已建自然保护区93个,森林公园105个,国家湿地公园2个,地质公园11个,有效保护70%以上的主要江河源头森林植被和25%的天然湿地。
——环境基础建设力度加大。全省已建成污水处理厂87座,日处理能力348万吨,是2005年的2.52倍;已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63座,日处理能力达2.1万吨;22家企业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年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12.78万吨。全省已建507个绿色社区。实施《福建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已建国家级生态乡镇16个、省级127个,已建国家级生态村3个,省级120个。
——环境安全保障能力增强。环境监测能力得到加强,完成45个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全省已建成28个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1个海洋水质自动监测站、67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4个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12个江河水体放射性监测点、2个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点。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有序推进,环境执法装备逐步完善,环境执法能力明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得到加强,妥善处理处置多起突发环境事件。
专栏1 福建省“十一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指标完成情况 |
|||||||
类型 |
序 号 |
指 标 |
2005年 |
规划目标 2010年 |
实际值 |
||
2010年 |
比2005年 增减情况 |
||||||
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
1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设区市:95.8 |
设区市:95 |
设区市:96.5 |
+0.7个 百分点 |
|
县级市:96.6 |
县级市:95 |
县级市:97.9 |
+1.3个 百分点 |
||||
2 |
主要水系地表水Ⅰ~Ⅲ类水质达标率(%) |
88.9 |
90 |
95.6 |
+6.7个 百分点 |
||
主要水系地表水水域功能达标率(%) |
78.7 |
90 |
97.1 |
+18.4个 百分点 |
|||
3 |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 |
42.6 |
45 |
48.1 |
+5.5个 百分点 |
||
4 |
城市空气质量符合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的比例(%) |
90.4 |
85 (310天) |
96.9 (353天) |
+6.5个 百分点 |
||
5 |
辐射环境 |
良好 |
良好 |
良好 |
- |
||
6 |
城市(含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 |
48.76 |
>60 |
77 |
+28个 百分点 |
||
7 |
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48.04 |
>60 |
83 |
+35 个百分点 |
||
8 |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33.08 |
40 |
39.8 |
+6.7个 百分点 |
||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指标 |
9 |
森林覆盖率(%) |
62.96 |
保持全国 前列 |
63.1 |
+0.14个 百分点 |
|
10 |
各类特殊保护区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 |
11 |
12 |
12 |
+1个 百分点 |
||
11 |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万亩) |
- |
750 |
810 |
- |
||
工业污染防治指标 |
12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万吨/年) |
二氧化硫 |
46.12 |
42.4 |
40.94 |
-5.18% |
化学需氧量 |
39.41 |
37.5 |
37.26 |
-2.15% |
|||
13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68.9 |
70 |
预计80 |
+11.1个 百分点 |
第二节 “十二五”环保发展环境
未来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将步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立足点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既为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提供了重要机遇,也面临了诸多困难和挑战。
一、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局部地方污染比较严重,局部区域生态环境仍较脆弱,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饮用水源地水质下降,部分河流超标严重,近岸海域水域功能达标率偏低;主要城市灰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城市功能区噪声夜间超标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地方出现土壤重金属超标;局部海域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水域面积和生物种类减少;矿山局部开发不当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未能及时修复,局部景观破碎化。
环境监管力量有待加强,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能力不足。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环境管理服务相对滞后,城乡环保“二元化”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
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我省综合经济实力持续增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公众环境意识持续提高,为全省环保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十二五”期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有望超过2.5万亿元,为加大环保投入、解决环境问题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全省环境质量长期良好并有望持续保持良好状态,将为实现“十二五”的环境保护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社会各界人士主动参与、实践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持续高涨,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同时,当前我省环境污染多样化复杂化,呈现复合型、结构型及压缩型的特点:污染介质已从大气和水为主逐渐向大气、水和土壤三种介质共存转变,污染物来源从以工业和生活污染为主不断向工业、生活和农村并存转变,污染物类型从单一的常规污染物向常规污染物和新型污染物的复合型转变。“十二五”期间,我省产业结构适度重型化的趋势仍将延续,排污总量将持续增加,环境质量改善的压力进一步增大,环境风险不断增加。
第三节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主线,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保障均衡发展,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城乡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强化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增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推动跨越发展、提前三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资源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优化发展,民生优先。妥善处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与民生相关的突出环境问题,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统筹兼顾,同步改善。统筹城乡环境问题的差异性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步性,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城乡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推进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均衡发展。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环境功能区划的差异性,实施差别化环境政策,强化环境保护措施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规划与主体功能区划的衔接,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分区控制,形成各具特色的保护与发展格局。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依据,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提高环保准入门槛;提高环境保护的预见判断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大污染整治、生态恢复力度,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规定,创新环保工作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环保监管的责任主体、监管原则和责任要求,联手推进环境保护,共同解决环境问题。
第四节 发展格局和目标指标
一、发展格局
从全省生态安全角度出发,根据区域发展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布局,构建“三带、六江两溪、网状廊道”组成的区域生态安全体系。
专栏2 生态安全格局 三带:以武夷山—玳瑁山脉、鹫峰山—戴云山—博平岭山脉构成的两大生态环境保护带及海岸带和近岸海域生态安全屏障带。 六江两溪:即建设闽江、九龙江、晋江、汀江、敖江、龙江和木兰溪、交溪“六江两溪”干流和主要支流构成的水体生态廊道。 网状廊道:网状森林生态廊道和绿色交通廊道。 |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5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环境质量总体持续改善,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
——环境质量指标
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12条主要水系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声环境质量持续稳定达标;辐射环境质量保持正常水平。
——污染防治指标
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城镇污水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生态建设指标
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60%的区域达到生态建设示范区要求;森林覆盖率、受保护地区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提高。
专栏3(1)福建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指标体系及其目标值 |
|||||
类型 |
序号 |
指 标 |
2015年目标 |
指标属性 |
|
环境质量指标 |
1 |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95 |
预期性 |
|
2 |
全省12条水系国控、省控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 |
95 |
预期性 |
||
全省12条水系国控、省控断面和Ⅰ类~Ⅲ类水质比例(%) |
92 |
预期性 |
|||
3 |
全省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比例(%) |
50 |
预期性 |
||
全省近岸海域水质达到一类、二类水质标准面积比例(%) |
65 |
预期性 |
|||
4 |
设市城市空气质量年均浓度达2级标准以上的城市比例(%) |
90 |
预期性 |
||
设区城市空气质量日均浓度优良天数超过329天的城市比例(%) |
90 |
预期性 |
|||
5 |
设市城市功能区 噪声达标率(%) |
昼间 |
85 |
预期性 |
|
夜间 |
60 |
预期性 |
|||
6 |
全省环境陆地γ辐射水平,环境电磁辐射,核电站环境介质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 |
环境正常水平 |
预期性 |
||
污染防治指标 |
7 |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万吨/年) |
化学需氧量 |
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 |
约束性指标 |
氨氮 |
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 |
约束性指标 |
|||
8 |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万吨/年) |
二氧化硫 |
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 |
约束性指标 |
|
氮氧化物 |
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 |
约束性指标 |
|||
9 |
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 |
83 |
预期性 |
||
10 |
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5 |
预期性 |
||
11 |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 |
80 |
预期性 |
||
生态建设指标 |
12 |
生态建设示范区 |
60%以上的市、县(市)、乡镇和村达到生态示范区标准 |
约束性指标 |
|
13 |
森林覆盖率(%) |
65.50 |
约束性指标 |
||
14 |
受保护地区占土地面积比例(%) |
14 |
约束性指标 |
||
15 |
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万亩) |
750 |
预期性 |
||
16 |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 |
11 |
预期性 |
专栏3(2) 福建省 “十二五” 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专项规划分地市目标 |
||||||||||||||||||
序号 |
指 标 |
福州 |
厦门 |
泉州 |
南平 |
漳州 |
莆田 |
龙岩 |
三明 |
宁德 |
平潭 |
|||||||
1 |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95 |
95 |
95 |
96 |
95 |
95 |
95 |
95 |
95 |
95 |
|||||||
2 |
全省12条水系国控、省控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 |
95 |
95 |
95 |
97 |
95 |
95 |
95 |
95 |
97 |
95 |
|||||||
全省12条水系国控、省控断面和Ⅰ类~Ⅲ类水质比例(%) |
92 |
92 |
92 |
94 |
92 |
92 |
92 |
92 |
94 |
92 |
||||||||
3 |
全省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比例(%) |
52 |
45 |
50 |
/ |
52 |
55 |
/ |
/ |
49 |
70 |
|||||||
全省近岸海域水质达到一类、二类水质标准面积比例(%) |
65 |
60 |
65 |
/ |
70 |
70 |
/ |
/ |
60 |
75 |
||||||||
4 |
设区城市空气质量日均浓度达到的优良天数(天/年) |
329 |
329 |
329 |
329 |
329 |
329 |
329 |
310 |
329 |
329 |
|||||||
5 |
设市城市功能区噪声达标率(%) |
昼间 |
80 |
85 |
90 |
90 |
95 |
85 |
95 |
60 |
95 |
85 |
||||||
夜间 |
30 |
60 |
60 |
80 |
95 |
70 |
85 |
20 |
80 |
60 |
||||||||
6 |
全省环境陆地γ辐射水平,环境电磁辐射,核电站环境介质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 |
环境正常水平 |
||||||||||||||||
7 |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万吨/年) |
化学需氧量 |
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范围内 |
|||||||||||||||
氨氮 |
||||||||||||||||||
8 |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万吨/年) |
二氧化硫 |
||||||||||||||||
氮氧化物 |
||||||||||||||||||
9 |
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 |
88 |
92 |
85 |
80 |
80 |
83 |
80 |
80 |
75 |
83 |
|||||||
10 |
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5 |
95 |
95 |
95 |
95 |
95 |
95 |
95 |
95 |
95 |
|||||||
11 |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 |
85 |
85 |
85 |
80 |
85 |
85 |
75 |
70 |
80 |
80 |
|||||||
12 |
生态建设示范区 |
60%以上的县(市)、乡镇和村达到生态示范区标准 |
||||||||||||||||
13 |
森林覆盖率(%) |
65.50 |
||||||||||||||||
14 |
受保护地区占土地面积比例(%) |
14 |
||||||||||||||||
15 |
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万亩) |
完成省下达的指标 |
||||||||||||||||
16 |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 |
11 |
第二章 大力推进生态省建设
立足生态优美之区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有效提高森林覆盖率,巩固拓展福建生态优势,为加快转变、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生态环境支撑。
第一节 夯实生态省建设基础
一、加快生态城市建设
落实《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编制实施生态城市建设规划,到2015年,全省60%以上的市(县)达到生态市(县)标准并获得命名。健全和完善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机制和考核办法,抓紧推进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和验收,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加快生态村镇建设
重点在“六江两溪”、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流域和区域内的乡镇、村开展创建工作,以点带面,引导和推动一批具有较好社会基础、较强经济实力、良好生态环境的乡镇、村,率先达到生态乡镇、生态村标准。到2015年全省60%以上的乡镇(村)达到生态乡镇(村)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
三、加快绿色创建工作
加快推进以“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为重要载体的绿色创建工作,建立环境优美、舒适安宁、生态高效的社区、学校环境。到2015年,全省创建各级绿色学校达学校总数的25%以上。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内6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其它设区市辖区内5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
专栏4 福建省生态建设示范区进度安排表 |
||||||
序号 |
设区市名称 |
完成 时间 |
国家 生态市 |
国家生态 |
国家级 生态乡镇 |
设区市级 |
1 |
福州市【含7个县(市)、3个涉农区,129个乡镇、14个涉农街道,2193个村】 |
2015 |
1 |
8 |
115 |
1755 |
2 |
厦门市【含4个涉农区,13个乡镇,156个村】 |
2013 |
1 |
4 |
11 |
125 |
3 |
漳州市【含9个县(市)、2个涉农区,113个乡镇、5个涉农街道,1666个村】 |
2015 |
1 |
9 |
95 |
1333 |
4 |
泉州市【含7个县(市)、2个涉农区,133个乡镇、4个涉农街道,2058个村】 |
2014 |
1 |
8 |
110 |
1647 |
5 |
三明市【含10个县(市)、2个涉农区,129个乡镇、9个涉农街道,1735个村】 |
2015 |
1 |
10 |
111 |
1388 |
6 |
莆田市【含1个县、4个涉农区,46个乡镇、7个涉农街道,881个村】 |
2015 |
1 |
4 |
43 |
705 |
7 |
南平市【含9个县(市)、1个涉农区,115个乡镇、15个涉农街道,1628个村】 |
2015 |
1 |
8 |
104 |
1303 |
8 |
龙岩市【含6县(市)、1个涉农区,122个乡镇、6个涉农街道,1783个村】 |
2015 |
1 |
6 |
103 |
1427 |
9 |
宁德市【含8县(市)、1个涉农区,112个乡镇、7个涉农街道,2135个村】 |
2015 |
0 |
5 |
60 |
1000 |
2016 |
1 |
8 |
96 |
1708 |
||
10 |
平潭综合实验开发区【含15个乡镇,192个村】 |
2015 |
1 |
/ |
12 |
154 |
第二节 提高自然生态保护水平
一、全面落实生态功能区划
认真实施分区保护。在开展区域经济发展与开发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决策咨询、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和环评审批时,把生态功能区划作为重要依据,按照不同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容量、生态功能,合理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细分总量控制标准、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使区域内的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生态功能区划,制定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沿海各地要把生态功能区划分与重点海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相结合,编制相应的海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根据生态功能区划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对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生物多样性丰富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监督区、风沙与石漠化控制区、重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特大型水库水环境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要实施特殊保护,制定保护建设规划,按规划进行建设管理。
二、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建设与保护
完善自然保护区群网。形成武夷山脉自然保护区群、鹫峰山—戴云山—博平岭自然保护区群、沿海湿地自然保护区群和闽江流域自然保护区群的“三纵一横”自然保护区网络。实施对江河源头森林植被、典型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等关键区域的抢救性保护。新(扩)建自然保护区31个(其中新增国家级4个)、自然保护小区(点)300个。
强化天然湿地保护。维护天然湿地重要生态功能,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划定湿地多功能用途区或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对重要湿地实施保护。重点加强对漳江口、九龙江口、泉州湾、闽江河口、三都澳、沙埕港等红树林主要分布区的保护,恢复和扩大红树林面积。新增国际重要湿地1处、国家重要湿地2处。
三、推进“四绿”工程建设
大力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十二五”期间,支持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城市积极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3个,国家森林城市3个,省级园林城市5个,省级森林城市30个,建设绿色开发区(工业园区)100个,绿色军营200个,绿色校园1000个。
大力推进绿色村镇建设。创建绿色乡镇300个、绿色村庄3000个,绿色乡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提高到18.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提高到5.5平方米以上。
大力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加快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等交通干线两侧及一重山造林绿化美化,对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建设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等通道绿化长度9500公里、面积0.87万公顷,沿线两侧一重山造林绿化面积5.24万公顷。
大力推进绿色屏障建设。在沿海50个县(市、区)重点建设以红树林为主的消浪林带、海岸基干林带和纵深防护林,建起带、网、片相结合,林种、树种结构合理,生态结构稳定,防灾减灾功能完善的森林综合防御体系。进一步强化对沿海基干林带的保护,建设基干林带32333公顷,红树林867公顷,纵深防护林171860公顷。
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促进近岸海域、陆域和流域环境协同综合整治,控制陆源污染向海洋转移,控制近海资源过度开发。充分利用“海湾数模”研究成果,严格控制湾内围填海,科学引导和推动湾外围填海。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加快实施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和建设工程。制定重点河口、重点海湾各类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开展罗源湾、泉州湾排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建立健全海洋污染源溯源追究制度,提高污染应急能力,落实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单位的污染应急处置责任,集中建设专用油品、化学品码头,建设污染应急设备库,建立应急队伍。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和渔业补偿机制。实施“碧海银滩”工程,率先建成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宜居区。
第三节 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一、抓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全面建立省、市、县(区)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到2015年,开展综合利用的矿山比例提高到75%以上,采区回采率与选矿回收率在2010年基础上各提高1~3%,综合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1~3%。
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和企业责任机制,健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排放监测体系,运用网络、遥感等先进技术,加强对开采金、铅、锌等易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矿种,以及其他大中型矿山企业的实时监测。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新(扩)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开采破坏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利用;历史遗留的矿山(闭坑、无主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0%,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40%。
二、实施江河流域生态修复及天然林保护工程
加强“六江两溪”干流、一级支流为主的江河两侧及库区周围一重山的造林、补植。加快流域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修复,加强重点水土流失区、易灾地区的生态治理,实施江河流域及库区周围天然林保护工程,优化区域林分结构,提升区域森林生态功能。完成流域一重山造林3.7万公顷,对142万公顷天然阔叶用材林实行封禁。到2015年,重点江河流域一重山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重点江河、一重山水土流失治理率达90%以上。
三、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修复
加快实施闽江口、福清湾、平海湾、泉州湾、九龙江口等海洋生态保护恢复工程,建立一批重要渔业品种、珍稀鸟类、海洋珍稀与濒危生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区,加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漳江口红树林、长乐海蚌、东山珊瑚、官井洋大黄鱼等海洋自然保护区以及宁德海洋生态、平潭岛礁、湄洲岛生态等42个海洋保护区建设。加强对重点海湾、湿地、红树林和鸟类集中分布区及迁徙停歇地的保护,继续规划建设一批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实施种植红树林、投放人工鱼礁、放流增殖等生态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系统功能。加强海岛生态保护,推进无居民海岛有序利用和管理,对领海基点岛屿、具有特殊价值的岛屿及其周围海域实施严格的保护制度,建设福鼎鸳鸯岛、平潭山洲列岛等一批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加强海岸防护林带和湿地的建设与保护,提高海岸带生态环境质量。
四、推进土壤修复和水土流失治理
建立土壤污染状况数据库,制订土壤污染防治对策。抓好土壤污染修复,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督促搬迁的污染企业做好废弃厂区的土壤修复,重点治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用途。
严格执行各类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加快重点水土流失区的综合治理步伐,继续实施长汀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宁化等原中央苏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和以安溪为重点的崩岗治理工程,全面开展重要水源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水生态修复,加快实施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工程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完善水土保持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和水土保持科技推广。到2015年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750万亩,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初步建立,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
第三章 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新技术推广应用,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源头预防,综合推进,强化结构减排,落实工程减排,完善监管减排,发展低碳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第一节 强化污染减排源头控制
一、建立污染减排倒逼传导机制
建立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与新建项目相结合的机制,实施“等量淘汰(置换)”或“减量淘汰(置换)”,对电力、钢铁、造纸、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采取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要求,对超过总量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全面淘汰落后产能
淘汰皮革、造纸、印染、食品、化工和制药企业等废水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线;淘汰小火电、冶金、建材、有色、石化和焦化、小型燃煤锅炉等高能耗高废气污染排放的落后生产线。
三、着力降低资源能源消耗
加强能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建立健全新建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逐步推行和实施主要行业单位增加值或单位产品排污浓度评价制度。严格落实限制“两高一资”各项措施,强化项目“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遏制盲目重复建设。
第二节 大力实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污染减排
一、全面实施工业废水深度处理
2011年底前,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其他工业区,在2012年底前实现集中治理。全省造纸、印染、皮革(含毛皮)、化工、制药、石油加工、炼焦、农副食品、食品、饮料、有色等行业,实行全行业废水深度治理,提高工业废水回用率,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二、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十二五”时期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规模210万吨/日。全面推进“六江两溪”流域沿岸1公里范围内、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以及人口在3万人以上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分期分批在2015年前全面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新建、改造配套管网3300公里。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大力提高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能力。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三、切实抓好农业源减排
严格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开展畜禽养殖业禁养区、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规划调整,禁止在禁建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全面清理拆除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限期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六江两溪”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所在的湖库,禁止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其他流域和湖库减少围网养殖面积。
第三节 深入推进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减排
一、重点抓好电力行业减排
加强电力行业脱硫管理,并实施脱硝工程。新建燃煤机组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未脱硫的现役燃煤机组应全部安装脱硫设施,脱硫效率提高到95%以上。全省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实行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加强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已投运的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取消烟气旁路。改造未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低氮燃烧效率低的燃煤机组,确保稳定高效运作。
二、加快非电重点行业脱硫脱硝
全面实施钢铁行业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应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加强以石化行业为重点的工业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治理,现有石油炼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建材窑炉、炼焦炉等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大力开展水泥行业新型干法窑脱硝试点示范。
三、严格控制新上中小规模燃煤锅炉
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项目不予批准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范围外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原则上不再批准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规模小于20蒸吨的燃煤锅炉。
四、切实抓好机动车尾气减排
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淘汰制度,加大淘汰黄标车力度,推动国四油品的推广使用。加快车用燃料清洁化进程,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率先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LNG)环保型公共交通车辆。
第四节 大力发展低碳产业
一、继续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和清洁生产
各地要围绕本区域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开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和示范,积极开展生产、消费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循环经济探索,建设2~3个循环经济试点。继续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到2015年全省高能耗、高物耗和高污染的行业以及漂染、电镀等重污染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二、加大新能源开发利用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成投建宁德、福清核电站,积极参与国家核电前沿技术研发和示范。加快陆上风能的规模化开发和管理,积极推进莆田平海湾、宁德霞浦、漳州六鳌等海上风电示范项目,启动建设海上风电基地。逐步降低碳素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实现能源结构低碳化。
三、发展壮大环保产业
把环保产业建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新兴绿色产业,力争环保产业2015年产值达到750亿元。建设福州、厦门、泉州、龙岩4个省级重点新兴环保产业基地或环保工业园区。巩固和发展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快福建省危险废物处置研发中心建设;建设嘉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5个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和一批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和工程试验室。加快环保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重点建造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防治设备及环境监测仪器与监控系统设备。大力推进环保工程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等服务业发展。
第四章 深化以饮水安全为重点的水环境整治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突出抓好“六江两溪”流域水环境整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防控,重点抓好面源污染尤其是养殖业污染整治,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第一节 优先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
落实全省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优先解决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问题,坚持治管并重,增强突发污染事故的风险防御能力。确保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
全面部署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环境调查及年度评估工作,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完善一级保护区围网、隔离设施建设,推行封闭式管理。有规划、有组织地安排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外迁,一时难以搬迁的,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居民集中区域污水截污和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对农村人口聚居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依法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保部门会同卫生、水利等部门,对镇、村的集中式、分散式饮用水源种类、环境质量状况、保护区划分等进行详查,制订应急预案、编制保护规划。
二、加强水源地周边及上游污染防治
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性活动。加强水源保护区上游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严格控制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漂染、冶炼以及矿山采选、石板材加工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
三、完善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机制
构建完善水源监测体系,建设重点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在2015年底前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建立饮用水源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完善水源地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适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指挥、协调和综合处置能力。加强水电站下泄流量监管和水体富营养化防治工作。完善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设施。
第二节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整治
将流域整治工作向纵深推进,确保重点流域污染物排放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内。将流域整治向支流和小流域延伸,逐条支流查清污染来源,分析污染构成,制定整治计划,逐年整治到位,提高支流汇入口水质达标率。通过五年努力,实现市、县交界断面水质达标。
加强重点河段污染整治,以闽江三明水汾桥段和九龙江北溪龙岩雁石桥段、西溪漳州南靖段、南溪龙海段,以及闽江南平安丰沟、连城文川溪、沙县东溪和九龙江新罗区小溪河、长泰龙津溪、马洋溪等河段作为整治重点,进一步明确整治责任,落实整治任务。对区域内所有污水排放不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工矿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水质常年超标、环境容量有限的区域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三节 完善流域监管机制
坚持流域统筹,水陆结合,建立控制分区,明确优先单元,进一步完善全面控源的污染防控体系。完善整治考评、上下游联合交叉执法等制度,加强执法监管和监测监控,探索完善分段管理、分段负责的“河长”制,将各项整治任务和整治责任落到实处。构建流域上下游水质水量综合监管系统,加快流域交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加强跨区、跨部门水质信息沟通,构建上下游乃至河口近海间的水环境综合预警预报系统,加强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水量水质综合调度,提高水污染风险预警能力和防控水平。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实现生态补偿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和法制化。
第五章 提升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水平
推进城镇环境保护,加强城镇生态建设,重点解决好大气、噪声、内河、生活垃圾污染等环境扰民问题,提高城乡环境质量。
第一节 统筹推进城镇环境保护
一、提升城市生态建设水平
控制城市人口密度、建筑物密度,鼓励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城市各类公园、中心绿地和重要地段、江河湖海沿岸绿化建设,适度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净化绿化美化城市环境,把我省城市群建设为经济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国家示范城市群。福州、厦门、泉州3座城市在环保模范城市的基础上继续提升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
二、加强城镇建设环境保护
山区城镇要立足当地资源环境实际,妥善处理城镇建设空间与周边山体的关系,控制山前地带建设,注重挖山造地过程的环境保护。位于水源涵养区的城镇应严格产业准入,确保区域水源安全。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城镇适度控制发展规模,在保护前提下发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
第二节 联防联控大气污染
一、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围绕建设海峡西岸城市群,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环保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企业名单,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减少酸雨、灰霾污染等区域性大气污染出现的频次。
二、解决工业大气污染的布局问题
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
三、分级管理城市空气质量
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要制订实施达标方案,确保按期实现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空气质量已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要制订实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防止空气质量下降。
第三节 整治城市噪声污染
一、合理规划城市声环境布局
合理规划声学环境布局,禁止在居民楼和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新(扩、改)建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行业,对混杂在居民区、文教区中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单位实行搬迁。各城市在编制城市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等专项规划时,要严格开展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改善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改善路面和道路结构,新(扩、改)建城区道路时应选用低噪声的沥青材料,减轻车辆行驶噪声。声环境严重超标的交通路段两侧安装隔声屏障。加强建设项目土方施工、结构施工阶段的噪声监督管理。文化娱乐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隔声与减震措施。
二、完善城市噪声监控区域
积极开展创建噪声达标区工作,逐步扩大城市建成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国家噪声布点规范要求,优化调整城区噪声监测点位。
第四节 明显改善内河水质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分区域实施截污纳管工程,加快沿河小区雨污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切断排入内河污染源,加大污水泵房建设和管理,保证生活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二、治理修复河道生态
利用微生物投放、水生植物栽培、水生动物培育、生态型护岸整治等生物生态技术净化河道水体,改善河道的整体景观形象,改善城区范围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对主干河道实施综合整治,突出生态性、景观性,新建生态型护堤、河道疏浚、沿河绿地、水生植物种植等。
第五节 综合治理生活垃圾污染
一、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在居民住宅区完善干湿垃圾收集和清运设施,鼓励居民对家庭生活垃圾实施干湿分类,将餐厨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分离后分别投放。本着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成本经济的原则,合理选择卫生填埋、清洁焚烧、生物处理等垃圾处理方式。
二、加强餐饮业餐厨垃圾管理
建立餐厨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餐厨垃圾登记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垃圾专业化处理单位分别记录餐厨垃圾的产生及处理的时间、数量和处理情况台账。
第六章 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落实统筹城乡,大力开展农村连片整治和家园清洁行动,推动环保投入向农村倾斜,环保设施向农村延伸,环保监测执法向农村覆盖,推动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均衡发展。
第一节 深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全面落实农村环境“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2011~2013年全省综合整治片区90个,受益人口270多万人。实施以保护农村饮用水源为重点的“水源清洁”工程,以整治集中连片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为重点的“家园清洁”示范工程,以整治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和面源污染为重点的“田园清洁”示范工程。争取到2013年示范区内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整治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率达到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二节 提高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平
严防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将乡镇工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优化工业发展布局,引导企业适当集中,实行污染源集中控制。加强对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和家庭作坊的整治,开展农村地区化工、电镀等企业搬迁和关停之后的遗留污染治理。
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因地制宜推广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工艺,鼓励建设乡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开发应用适合农村垃圾处理新技术,加快推进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农户分类堆放、村庄集中收集、乡镇中转、县级处理为主的垃圾收集清运与处理体系。
第三节 增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村庄河流(水库)水质监测,建设农村背景站或区域站,加强流动监测能力建设,统筹城乡,提高农村环境监测覆盖率。启动农村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到2015年,全省所有乡镇都要明确承担环保职责的机构或确定专(兼)职环保员。
第七章 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把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切实提高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水平,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实施《福建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节 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
一、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环保部门要加强辐射监管机构队伍建设,调整充实加强核与辐射监管力量。建设先进、安全的辐射环境监测体系,重点建设核电厂外围监督性监测、全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监控、在用放射源监控四大系统,形成覆盖全省的核与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和应对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能力。2012年前完成核电厂外围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形成监测能力,及时掌握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定期编制全省辐射环境质量报告及核电监测月报、季报、年报。
二、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构建省、市、县(区)三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开展组织建设、预案制定、设施配套、演习培训等一系列核应急准备工作,在宁德、福清核电厂投料发电前组织完成场内、场外核应急联合演习,做好核电厂运营后的核应急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省级核应急指挥中心,搭建快捷方便、形象直观的核应急评价系统,建立性能稳定可靠的通信、网络和视频系统,并与国家核应急指挥中心、核电厂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地方前沿指挥所保持互联互通。健全辐射事故应急体系,省和设区市政府要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实施程序,定期开展省、市辐射事故联动应急演习,环保、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节 强化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日常监管
一、抓好核电厂运行监督管理
协助国家环保部对在建的宁德、福清核电厂的建造质量加强监管,及时跟踪在建核电厂建造情况,做好核电厂周边环境放射性本底辐射水平调查工作。监督和检查核电厂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审批核电厂放射性年流出物排放量管理目标值,依法征收排污费。
二、加强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监管,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核技术应用单位日常运行中的安全隐患,提高核技术应用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水平。层层落实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责任,形成责任明细的工作机制。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率达100%,废旧放射源收贮率达100%。2012年前,国家核技术应用安全监管系统推广到县、区级环保部门使用,在全省实现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动态管理。
三、严格辐射项目“三同时”管理
对辖区内的辐射项目依法严把环评审批关和“三同时”验收关,从源头控制污染,实施全过程管理。对输变电、广播电视、通信基站等公众敏感的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审核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以及公众意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代表性、针对性,切实保障公众环境权益,解决好电磁辐射项目的公众投诉和信访事件。
第八章 切实加强环境风险管理
狠抓源头,加强防控,重点加强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处置,完善政策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建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快速监测和快速报告机制,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到人,保障环境安全。
第一节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保障体系
一、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与能力建设
构建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协调有力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和处置后评估制度;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处置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开展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队伍培训。2015年前,各设区市及环境监管重点地区要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工作机制,力争达到《全国环境应急工作标准化建设》要求。重点加强省级监测站和设区市监测站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具备对有毒有害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现场定性、定量的监测能力和信息传送能力,作为全省应急监测体系的主要节点。
二、全面加强企业防范突发环境事件能力
全省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行业、医药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皮革制品业、重金属企业以及涉及含有尾矿库的所有采选业、橡胶制品业等企业,要制定完善企业环境应急管理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对于危险化学物品等高环境风险物资的存储、运输、使用,实施全过程监控。
三、建立环境风险源信息数据库
定期对全省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进行全面调查与综合评估,摸清环境风险的高发区域和敏感行业。对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等企业,进行深入调查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分类管理。
第二节 治旧控新防治重金属污染
一、削减重点行业和区域的重金属排放
以铅、铬为重点减排目标,以列入国家“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的厦门集美区、泉州晋江市、漳州龙海市、三明尤溪县和大田县为重点区域,以列入国控的涉及重金属企业为重点监控对象,深入开展皮革、电镀、氟化工、涉铅电池加工等行业综合整治,着重防控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电镀)业、皮革鞣制加工业、铅锌矿采选业等行业的重金属排放。强化对重金属污泥、废铅酸蓄电池等固废的综合利用。到2015年,列入国家规划的全省5个重点区域的重点监控企业重金属排放量应比2007年减排15%,其他地区的重金属排放量应保持在2007年水平。
二、建立完善重金属监控体系
排查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加密重点规划单元监控,逐步将耕地、农田、食品等易受重金属污染影响的敏感区域和领域纳入常规监测体系。加大对重点排放源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建立全省重金属排放和风险源清单。试点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第三节 积极推进工业固废污染防治
一、加快危废医废处置设施建设
完成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改扩建工程。建成投运宁德、莆田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改造漳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提高全省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快国家危险废物处置技术研发(福建)中心建设,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技术水平。
二、提高固废污染防治水平
对固体废物产生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采取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消除固体废物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建立企业内部多层次、多渠道的资源再利用和深加工系统,控制固体废物最终产生量。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发展高新技术,减少固废产生量。
第四节 加大力度防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一、控制二恶英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
以冶金行业、废弃物焚烧企业为重点,开展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因子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采用有利于二恶英削减的技术工艺与污染控制技术,逐步淘汰企业自备的二恶英排放强度大的小型焚烧炉(包括一般工业废物和医疗废物),推进废弃物焚烧的集中处置。完善二恶英排放源的除尘设备,加强废水、飞灰以及废渣处理处置的监管。到2015年基本控制二恶英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增长趋势,重点行业单位产量(或者处理量)二恶英排放比2008年减少10%以上。
二、有效管理其它类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电力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我省已识别的含多氯联苯的在用及废弃电力装置,进行规范化封存、管理和维护,将其转移到有资质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对暂存场所污染场地进行采样、分析和评估。加强杀虫剂类有机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新增受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调查,并实施监管。
三、加强防控能力建设
完善现有监测网络体系,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纳入监测指标。每年对全省17家排放二恶英的重点企业开展定期监督监测,为治理控制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全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源动态变化信息收集、上报机制,组织建立我省重点行业二恶英动态数据库系统,动态反映贮存、排放变化情况。
第五节 加强化学品风险防控
定期开展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物处理处置领域的环境监察执法。完善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开展重大化工产业布局的规划环评,进一步优化化学品产业布局。新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集中布置,现有企业应逐步向化工园区集中。从严控制新上石油、化工、冶金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确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严格限制在环境敏感地区新增涉及高风险化学品的项目,逐步搬迁改造或关停并转环境敏感区内的现有企业。
第九章 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着眼于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保障均衡发展,建设先进的监测预警体系、完备的执法监管体系和高效的科技支撑体系。
第一节 建设先进的监测预警体系
一、健全完善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
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总体要求,以准确、及时掌握全省污染源排放情况为目标,构建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核心,设区市监测站为骨干,由县级环境监测站、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测站及行业环境监测站组成的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立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年度计划制定与执行机制,逐步加强污染源全指标监测能力,全面完善重点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测网络。规范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和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建成全省各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
二、分阶段配齐环境监测站基本装备
到“十二五”末,力争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仪器装备、监测站用房要基本达到东部地区标准化监测站的要求。配强省级监测站,配备一流的仪器装备和技术人才,成为全省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信息中心和培训中心;设区市环境监测站应具备全面的监测能力,其中福州、厦门、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要按高标准建设,成为省级环境监测网的分析实验中心;充实县级站,着重加强其在污染源监测和环境管理需要的监测能力,发挥其在环境监测中的基础作用。
三、完善环境自动监测网络
全省23个城市国(省)控点位上再建17个空气自动站,在重点城区或县城分批建设16个空气站,共计再建33个空气站。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上分批建设31个水站,在一些省界和重点监控的控制断面上分批建设41个水站,共计再建72座水站。启动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管理平台的建设,实时向社会发布最新的环境质量状况。
四、强化专项环境监测
加快天地一体化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重点推进区域空气污染、水体富营养化等预警监测,福州、厦门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全指标监测示范站建设,全省建成2~3个具备基本的遥感数据处理和解译能力的生态监测实验室。全省各级监测站都要建设水质富营养化监测和研究的技术队伍,装备能对富营养化相关指标进行现场监测的便携式仪器,建立藻毒素等大分子有机物的定性、定量分析能力。加强省、沿海6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12个主要县(市、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完善湄洲湾海洋监测站的仪器装备,加强近岸海域监测技术队伍,启动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初步建立覆盖全省沿海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预警网络。进一步完善武夷山大气背景值监测站建设,重点建设大气背景值、温室气体监测综合楼及其附属楼、大气背景值监测平台。
第二节 建设完备的执法监管体系
一、分阶段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2012年前,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中部地区相应标准。到2015年,按照国家东部地区标准,完成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
二、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扩大监控范围,除实时监控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外,其他新建、扩建、改建的重点排污单位也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增加重点污染源监控项目,在已有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监控因子的基础上,增加监控氨氮、重金属、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实施视频监控,逐步推广安装视频装置,实时监控掌握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排污情况。加强国控、省控、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节 建设高效的科技支撑体系
一、提升环境科研服务能力
开展“闽江、九龙江、汀江流域综合整治与环境安全”、“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等课题研究,提升我省环境基础性问题研究的层次和深度。进一步改善环保科研基础条件,加大对福建省环境重点实验室的投入,充实完善必须的仪器设备,维护与改建科研用房,鼓励企业在省环境重点实验室开展小试、中试,新建省环保设计院环境工程中试及示范基地。
二、提升环境信息支撑能力
建立适应新时期环境管理需要的环境信息化体系。按照《全国地方环保系统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加快推进环保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全省环境信息的基础支撑能力,理顺环境信息的建设和管理机制。2012年建成覆盖全省三级的环境信息传输专网,各级环保部门信息化和信息安全保障和运维体系相对健全,全面实现环境保护业务信息化,环境信息资源得到较有效开发与共享。
第十章 健全完善政策措施
第一节 实施严格的环保准入
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建立实施相关程序和制度,保障环境保护参与审议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在制定产业政策和进行产业结构、产业布局调整时,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参与,充分考虑环保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各类重点发展区域和专项规划时,要开展规划环评,根据资源和环境承载力,合理空间布局,明确主导产业,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布局性和结构性风险。强化对化工石化、皮革、氟化工等行业的环评管理。高度重视卫生防护距离的划定和搬迁落实工作,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重点行业环境后评估的指导,对生态型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项目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开展环境监理试点。
第二节 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
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的责任。一是强化领导干部环保“一岗双责”责任,对没有完成年度环保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并在干部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强化环保部门责任,环保部门是环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是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发改、经贸、监察、国土、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外经贸等相关部门要对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环保监管工作负责。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建立案件移送和联合执法制度,对不及时移送和移送后处理不及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专栏5:一岗双责 各级政府负责人除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外,还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对环保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
第三节 健全环境法规标准体系
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与标准。加强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完善我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重点做好《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城市服务业污染防治办法》、《福建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订和修编我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完善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完善内部信息交流和沟通协调制度、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上下互动、部门联动,建立和完善巡查、稽查、后督察和年度考核制度,加强相关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配合与协作。扩大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监督渠道。
第四节 推进环境政策创新
健全环境管理政策。一是生态补偿政策,完善受益地区财政补偿办法,探索建立跨区域污染赔付补偿机制。二是绿色信贷政策,优先为环保升级改造企业发放贷款,对违法企业停发贷款。三是绿色保险政策,利用保险机制和市场手段转移污染事故风险,缓解污染事故纠纷引发的矛盾。四是重污染行业退出机制,支持污染企业治理、改造、搬迁、转产或关闭。五是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鼓励环保型产品开发、有机肥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废弃物综合利用。六是环保前置审批制度,将违反环保法律的项目作为工商登记的重点审查对象。
完善环保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各类资金,加大环境保护的投入。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各地应逐年增加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并安排一定比例的排污费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制定出台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资金补助机制。对于能够产生较大的污染减排效益、使用清洁生产技术、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等方面的项目优先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完善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提高下游对上游生态建设的补偿标准。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五节 扩大环保对外交流合作
拓展环保国际交流合作。巩固与已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国家和部门的友好关系,邀请境外环保学者、专家来闽举行环保技术交流会,继续举办福建省“绿色世界”少年儿童艺术创作大赛。开展环保招商活动,积极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推动项目对接。进一步开展国际履约活动,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项目。
加强与港澳台环保交流合作,推动闽港澳环保产业合作。突出地域优势,构建海峡两岸环保交流合作前沿平台,重点推进闽台环保学术交流、人员培训、重大环保科技研究与环保产业的对接。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将其作为闽台环保交流与合作的重点地区,优先安排交流合作与试点示范项目。
第六节 建设高素质环保干部队伍
提高管理干部队伍素质。办好环保局长培训班,选派环保干部参加在职培训,重点提高管理干部依法行政素质、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公众能力。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和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人才充实到管理机关,突出培养重点,注重提高环境法律、规划、标准、科技、宣传等方面的素质。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采取选拔引进、承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课题等形式,在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等领域分别培养1至2名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对全省环保工作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学术带头人。不断调整优化高层次人才队伍的专业结构,针对新时期环境保护需求,加强湖库富营养化、自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监管等领域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第七节 营造生态文明建设社会氛围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推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决策机制,以生态文明的理念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生态文明的法律法规,建立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环保宣传和教育。落实《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标准》,力争到2015年全省宣教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的理念,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环保有效机制,不断提高全民环境意识,让公众更加注重环保、认识环保、支持和参与环保。
附表
福建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
建设专项规划重大项目汇总表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及内容 |
项目牵头单位 |
预期效益 |
|
生态保护与修复建设工程 |
生态城市、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项目 |
生态城市创建 |
60%以上的市(县)达到生态市(县)创建标准 |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发展,改善城市污染现状 |
生态村镇建设 |
60%以上的乡镇(村)达到生态乡镇(村)创建标准 |
省环保厅 |
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
||
绿色创建项目 |
推进 “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全省创建各级绿色学校达学校总数(包括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中专和高等院校)的25%以上 |
省环保厅、省教育厅 |
改善环境质量,引导广大公众自觉参与环境保护 |
||
重要生态功能区和 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 |
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工程 |
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建设一批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等 |
各级地方政府 |
形成科学合理的主体功能区 |
|
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建设与保护工程 |
新(扩)建自然保护区31个(新增国家级4个)、自然保护小区(点)300个;新建国际重要湿地1处、国家重要湿地2处。救护繁育华南虎等20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拯救保护福建柏等23种(科、属)珍贵濒危野生植物,改善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的生境等 |
省林业厅、当地人民政府 |
提高野生动植物、湿地等保护能力 |
||
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 |
生物多样性调查和福建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系统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价研究工作。明确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优先领域、行动计划和保障措施 |
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 |
明确福建省生物多样性现状及其空间分布,评估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程度,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和方向 |
|
生态修复建设项目 |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
包括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工程,实施重点矿区生态修复工程等 |
省国土资源厅、当地人民政府 |
到2015年,新(扩)建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开采破坏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利用;历史遗留的矿山土地复垦率达到40%,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40% |
|
海洋生态修复建设项目 |
5处人工鱼礁建设、5处海洋公园建设、10个海湾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海岛保护与修复,并在主要流域和海湾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 |
省海洋与渔业厅、当地人民政府 |
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增加海洋生物多样性 |
||
江河流域生态修复及天然林保护工程 |
对“六江两溪”(闽江、九龙江、敖江、汀江、晋江、龙江、木兰溪、交溪)干流、一级支流为主的江河两侧及库区周围一重山实施造林绿化,修复流域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实施江河流域及库区周围天然林保护。规划完成流域一重山造林3. |
省林业厅、当地人民政府 |
提高江河流域生态防护水平 |
||
绿色城市、绿色村镇、绿色通道和绿色屏障“四绿”工程 |
建设绿色城市、绿色村镇、绿色通道和绿色屏障 |
省林业厅等部门、当地人民政府 |
提高城乡绿化美化水平,增强森林生态防护功能 |
||
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
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50万亩,治理124条小流域 |
省水利厅、当地人民政府 |
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初步建立,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 |
||
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 |
水污染物减排工程 |
淘汰落后产能及重污染中小企业 |
关闭造纸、以及食品加工等重污染企业 |
省经贸委、当地人民政府 |
削减COD2.2万吨 |
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 |
全省造纸、印染、皮革(含毛皮)、化工、制药、石油加工、炼焦、农副食品、食品、饮料、有色等行业的工业企业进行工业废水深度达标处理改造,实行全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提高水回用率 |
省环保厅、省经贸委、当地人民政府 |
削减COD1.4万吨,削减氨氮0.18万吨 |
||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
对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污染进行治理 |
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当地人民政府 |
削减COD7万吨,削减氨氮2.4万吨 |
||
大气污染减排工程 |
脱硝工程 |
华电可门电厂、国电福州发电公司、华能国际福州电厂、大唐宁德发电、太平洋电力公司、国电泉州发电公司、华阳电业公司脱硝工程 |
省环保厅、省经贸委 |
削减NOx 9万吨 |
|
脱硫工程 |
119家企业脱硫工程 |
省环保厅、省经贸委 |
削减SO2 9万吨 |
||
淘汰落后产能、工艺、设备 |
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淘汰小火电、钢铁、建材、有色、焦炭等落后产能 |
省经贸委、当地人民政府 |
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
||
工业园区、重点行业污染防治项目 |
重点节能工程 |
燃煤工业锅炉和窑炉改造,工业锅炉改造150台、窑炉改造100台;电机系统改造容量100万千瓦;能量系统优化100项;热电联产和余热利用100项 |
省经贸委 |
形成年节能量210万吨标准煤 |
|
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
推广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试点,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五个100工程”,全省高能耗、高物耗和高污染的行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 |
省经贸委、省环保厅 |
提高资源与产品循环利用和废物资源化水平 |
||
工业固废利用项目 |
重点发展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化工渣、石材废渣等在制造水泥以及新型建筑材料方面的应用,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
省经贸委 |
年利用煤矸石200万吨、粉煤灰300万吨、废渣200万吨,实现全省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80% |
||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
30个工业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以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所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在2011年底前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其他由市、县自行设立的工业区,要在2012年底前实现集中治理 |
省外经贸厅、省环保厅 |
削减COD0.7万吨,削减氨氮0.13万吨 |
||
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工程 |
饮用水源保护项目 |
水源保护区保护工程 |
水源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标志牌、警示牌、宣传牌和隔离围网等水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级水源保护区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和视频监控网络;建设县级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拆除工程;水源地周边生态修复和污染综合整治项目等 |
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当地人民政府 |
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
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 |
控制工业污染排放、推进畜禽养殖业、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完善流域监管机制 |
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当地人民政府 |
全省十二条主要水系水质功能达标率达95%以上 |
|
近岸海域水环境整治和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
开展陆源污染物排海控制和治理工作,严格控制海上污染源,加强临海工业项目管理,定期清理渔港废旧渔船,海漂垃圾等,并为渔船配置“两桶”。建立完善的近岸环境监测和信息系统,成立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及近岸海域海峡分站,增加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力争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建设海峡分站环境监测中心大楼;完善监测仪器设备 |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
提高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
||
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
综合整治 |
完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试点;加强大气污染、噪声防治;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城市内河整治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当地人民政府 |
建设环保宜居城市,提高城市整体环境 |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
污水处理厂 |
建设112个污水处理设施,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其中设区城市要达到95%以上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当地人民政府 |
减排COD68165吨,污水处理率达83% |
|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
到2015年底,全省9个设区市城市建成堆肥、干化、焚烧、综合利用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其他县(市)要建成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当地人民政府 |
解决市县污泥处理处置资源化、无害化 |
||
城镇垃圾处理项目 |
生活垃圾处理场 |
建设30个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完善垃圾收运设施建设,2015年市县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设区城市垃圾处理率达98%以上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当地人民政府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 |
|
农村环保惠民工程 |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 |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
以保护农村饮用水源为重点的“水源清洁”示范工程;以整治集中连片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为重点的“家园清洁”示范工程;以整治农村畜禽养殖和面源污染为重点的“田园清洁”示范工程 |
省环保厅、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库区移民局,当地人民政府 |
解决重点区域农村环境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十二五”全面完成乡镇、建制村垃圾治理任务 |
农村家园清洁行动 |
开展以农村垃圾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家园清洁行动 |
||||
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工程 |
核与辐射安全体系建设项目 |
建立完善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核安全信息系统能力建设 |
县(市)级环保部门加强辐射环境监管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力争达到《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配备环境电磁辐射巡测系统(车辆及装备)、制订辐射环境质量和辐射污染源数据库、应急监测数据转输系统等方面 |
省环保厅、当地人民政府、 |
形成核与辐射监管能力、环境质量监测分析能力、监督能力和突发事故应急监测能力 |
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
设区市加强辐射环境监督工作,完成核电厂外围放射性环境监督监测系统建设。加强福清、宁德核电站监督管理 |
省环保厅、当地人民政府 |
|||
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 |
重金属污染重点企业治理 |
以厦门集美区、泉州晋江市、漳州龙海市、三明尤溪县和大田县为重点区域,着重防控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电镀)业、皮革鞣制加工业、铅锌矿采选业等企业 |
省环保厅、省经贸委 |
到2015年,全省5个重点区域重金属放总量比2007年削减15%,其它地区维持2007年水平 |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项目 |
企业性有机污染物治理 |
对51家企业有机污染物排放进行综合治理 |
省环保厅 |
提升二恶英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范能力 |
|
危险废物处置研发工程、医疗废物处置项目 |
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改扩建工程 |
完成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改扩建工程,扩建至总处理规模4.9 万吨/年 |
省环保厅 |
提高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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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
建成投运宁德、莆田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改造漳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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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工程 |
环境监测预警体系项目 |
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
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地表水自动监测站(72座)、空气自动站(33座)建设,建设1~2个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超级站。市、县环境监测用房建设,加强省、市、县(区)专项监测能力建设(遥感监测、农村监测、海洋监测、水体富营养化监测、核与辐射监测),强化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
省环保厅、当地人民政府 |
保证准确、及时地获取环境监测信息,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有效防御自然灾害,加强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
环境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
构建环境安全危机防范系统(建立环境预警体系、环境应急响应体系、环境修复体系等);县区环境突发应急能力建设 |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当地人民政府 |
建立较为完整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监测体系,完善应急监测能力 |
||
环境管理支撑体系项目 |
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
按照国家东部地区标准,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增加人员编制、配齐执法装备 |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当地人民政府 |
全面完成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 |
|
环境科研能力、信息能力和宣教能力建设 |
改善环境科研基础能力、加强环境信息化、环境宣教业务等方面建设,从人员编制与构成、经费、设备配置和业务用房等方面逐步加强标准建设 |
省环保厅 |
形成高效的环境科技支撑能力,达到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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