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晋安区
2011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26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安区2011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榕政地征〔201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晋安区境内农用地38.1193公顷(其中耕地18.60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水田16.566公顷、旱地0.1081公顷、园地5.8591公顷、林地6.3278公顷、其他农用地7.175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827公顷,湖中村水田1.2185公顷,垅头村水田0.7111公顷、林地0.05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98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9.40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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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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