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
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1〕26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地征〔2011〕50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2010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0〕717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晋安区、台江区境内农用地1.2644公顷(其中耕地0.2134公顷)、未利用地0.21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鼓四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4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15公顷,连潘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0832公顷,六一村其他农用地0.040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639公顷,洋里村水浇地0.1226公顷、园地0.0568公顷、其他农用地0.781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8293公顷,洋里上岐经济合作社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56公顷,远东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549公顷,远西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9.861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107公顷,远中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47公顷,台江区瀛洲街道红星经济合作社水浇地0.0908公顷、其他农用地0.17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608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6.2458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0.188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6.434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经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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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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