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
招银疏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293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漳州市招银疏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545号),漳州市招银疏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海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74.0725公顷(其中耕地64.6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4.9733公顷、未利用地4.8981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5.2929公顷、未利用地0.87公顷。

  同意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4348公顷(其中耕地0.31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0.0007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3773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92.919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漳州市招银疏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当地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六、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切实落实对该工程用地未批先用的查处意见,加强土地执法和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建设依法依规用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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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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