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
海沧区2010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30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10年度第5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10〕4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海沧区境内农用地27.6192公顷(其中耕地18.653公顷)、未利用地1.44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厦门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山边村园地0.095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4公顷,寨后村水田18.6027公顷、水浇地0.0503公顷、园地5.3652公顷、其他农用地3.50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16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42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440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0.619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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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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