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
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1〕31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请示》(榕政地征〔201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征收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东升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373公顷,盖山镇黎升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469公顷,晋安区鼓山镇上洋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3073公顷,远东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7125公顷,远西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5316公顷,远中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1039公顷,台江区宁化街道长汀经济合作社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833公顷,义洲街道红旗经济合作社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67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5.1906公顷;使用仓山区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992公顷,晋安区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09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3795公顷,台江区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39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9.618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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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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