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
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闽政〔2011〕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
2011年9月
前 言
建设生态省是省委、省政府立足省情,着眼长远,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2002年8月,经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福建成为生态省建设试点省份。2004年1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2010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建设生态省成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生态省建设启动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扎实推进,成效明显,福建成为全国唯一水、大气、生态环境全优的省份。
“十二五”时期,是福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在更高起点上推进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的关键时期。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把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创生态发展新优势作为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明确要求编制实施生态省建设新的五年规划,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率先建成“两型”社会、全面建成生态省、推动生态文明走在全国前列。
本规划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为编制依据,进一步明确“十二五”时期加强福建生态省建设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是引导和推进福建生态省建设的行动指南。
第一章 生态省建设的进展情况
一、生态省建设取得的成效
“十一五”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施《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围绕构建协调发展的生态效益型经济、永续利用的资源保障、自然和谐的城镇人居环境、良性循环的农村生态环境、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先进高效的科教支持和管理决策“六大体系”,稳步推进生态省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生态效益型经济体系基本建立,发展规模不断壮大。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壮大生态效益型产业。2010年,全省已有300多家重点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100多个组织通过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资源产出率、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全省单位GDP能耗降至0.783吨标准煤/万元,比2005年下降16.4%,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140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业灌溉水平均有效利用系数为0.5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2%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2%。
(二)资源保障体系得到加强,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十一五”期间全省共完成植树造林总面积75万公顷,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3.1%、继续保持全国第一;近岸海域Ⅰ、Ⅱ类水质面积所占比重达59.5%,位居全国前列;121.93万公顷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连续11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划定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625个,9个设区市、14个县级市、44个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为90.8%、97.9%、98.8%;“青山挂白”基本得到治理,金属类矿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均提高到80%左右;建成自然保护区93个、风景名胜区51个、地质公园12个、森林公园105个、国家湿地公园3个,受保护地区占全省国土面积比重达12%。
(三)城镇人居环境体系和农村生态环境体系建设持续推进,环境质量位居全国前列。2010年,全省SO2和COD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分别减排11.2%和5.44%,全面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12条主要水系水域功能达标率和Ⅰ~Ⅲ类水质比例分别为97.1%和95.6%;23个城市空气质量全部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9个设区市城市优良天数比例为96.9%;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分别达到40%和35.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0.8平方米;城市(含县城)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提高到77%和8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顺利启动;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00多万亩,水土流失面积占国土面积比重降至10%。拥有国际花园城市2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市3个、国家园林城市(县城)8个、国家级生态乡镇16个、省级生态乡镇127个,国家级生态村3个、省级生态村120个。
(四)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成,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凸显。到2010年底全省建成江海堤防总长达5800多公里,县级以上城区防洪格局基本形成,1000多座病险水库安全隐患基本消除,覆盖全省99%陆域面积的洪水预警报系统基本建成;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长达3037公里,沿海地区森林覆盖率提高到58.53%,4226万亩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管护,森林防火扑救体系基本建立;综合气象观测站布局实现由陆地向海洋拓展,气象预警信息覆盖率达90%以上;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建成;动植物疫病虫害预警和应急机制初步建成,农林水产疫病得到有效防治;建立了覆盖全省的数字地震台网,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报、紧急救援体系等逐步完善;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群测群防网络初步建成,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
(五)科教支持与管理决策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化建设成效明显。科技支撑生态省建设能力显著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网络更加完善。科学发展观得到深入贯彻落实,逐步成为引领各级各部门决策、执行、监督的重要指导方针。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整治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实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制度,每年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环保执法得到加强。全社会生态文化意识明显增强,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二、生态省建设存在的问题
“十一五”生态省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生态省建设与国家生态省标准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尚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经济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一些地方和行业经济发展仍存在高消耗、高污染等问题,节能减排面临较大压力;森林结构不尽合理,森林生态体系不够完备;资源开发不当造成的生态破坏现象在局部地区依然存在;流域性、区域性、农业面源污染以及部分近岸海域污染问题仍较突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有待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仍不适应,环保执法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生态省建设相关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自觉性还有待提高,等等。
表1:
福建生态省建设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及与国家生态省建设标准比较
指 标 名 称 |
单位 |
国家生态省标准 |
指标 属性 |
我省2010年指标值 |
完成 情况 |
||||||
经济 |
1、农民人均纯收入 |
元/人 |
≥8000 |
约束性 |
7427 |
92.8% |
|||||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元/人 |
≥16000 |
约束性 |
21781 |
完成 |
||||||
3、环保产业比重 |
% |
≥10 |
参考性 |
5.82 |
58.2% |
||||||
生态环境保护 |
4、森林覆盖率 |
% |
山区≥65 丘陵≥35 |
约束性 |
63.1 |
完成 |
|||||
5、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 |
≥15 |
约束性 |
12 |
80% |
||||||
6、退化土地恢复率 |
% |
≥90 |
参考性 |
|
|
||||||
7、物种保护指数 |
- |
≥0.9 |
参考性 |
|
|
||||||
8、主要河流年消耗量 省内河流 跨省河流 |
- |
<40% 不超过国家分配的水资源量 |
参考性 |
<40% 不超过国家分配的水资源量 |
完成 |
||||||
9、地下水超采率 |
% |
0 |
参考性 |
0 |
完成 |
||||||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SO2 C0D |
千克/万元(GDP) |
<6.0 <5.0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
约束性 |
3.43 |
完成 |
||||||
3.07 |
完成 |
||||||||||
11、降水pH值均值 酸雨频率 |
— |
≥5.0 |
约束性 |
4.92 |
98.4% |
||||||
<30% |
43% |
超出标准43.3% |
|||||||||
12、空气环境质量 |
- |
达到功能区标准 |
约束性 |
100% |
完成 |
||||||
13、水环境质量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
- |
达到功能区标准 |
约束性 |
97.1% |
97.1% |
||||||
48.1% |
48.1% |
||||||||||
14、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 |
≥3.5 |
约束性 |
|
|
||||||
社会 |
15、城市化水平 |
% |
≥50 |
参考性 |
52.6 |
完成 |
|||||
16、基尼系数 |
- |
0.3-0.4 |
参考性 |
城镇0.35 农村0.365 |
完成 |
||||||
注:环保产业包括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产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主线,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立足点,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加快推进生态示范创建步伐,全面推进节能减排,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增创福建生态发展新优势,为建设科学发展之区、改革开放之区、文明祥和之区、生态优美之区奠定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
二、基本要求
(一)把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为生态省建设的战略导向。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在保护中加快发展,在发展中加强保护,努力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和谐。
(二)把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作为生态省建设的工作重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发展生态效益型经济,全面提升全省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三)把提高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生态省建设的重要依托。按照《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实行差别化的开发和保护策略,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着力提高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支撑。
(四)把优化城乡人居环境作为生态省建设的出发点与落脚点。积极开展生态城市、生态村镇、绿色社区等创建工作,加快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住环境与配套基础设施,构建舒适安全的人居环境体系,打造具有福建特色的人居环境品牌。
三、建设目标
到2015年,生态省建设主要目标基本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成效显著,多数设区市达到或接近生态市创建标准,生态文明建设位居全国前列。
——绿色低碳产业结构基本建立。节能低碳的生态效益型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基本确立,国家下达的“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碳排放强度、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指标全面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在工业企业中普遍实行,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20%。
——环境质量保持全国先进水平。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机动车尾气污染基本得到治理,大气环境、水环境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国家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主要流域和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比例分别达90%和60%。
——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基本形成。生态示范创建取得重大进展,建成一批生态市、生态县、生态村镇,60%左右的设区市达到生态市创建标准并获命名。城市(含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污水处理率达83%,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达到11平方米以上,主要城市森林带基本形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成效显著,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的优美环境基本形成。
——生态安全保障更加坚实。“四绿”工程扎实推进,新增森林面积29万公顷,森林蓄积量达5.22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65.5%,林种树种结构优化,森林固碳、涵养水源等能力明显增强。陆域受保护地区占土地面积比重达14%,水土流失面积占土地面积比重控制在9%以内。防灾减灾体系基本形成。
——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生态文明教育不断加强,生态文化广泛普及,生态建设政策法规体系日趋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普遍增强,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基本形成。
表2:
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主要目标
及与国家生态省建设标准比较
指 标 名 称 |
单位 |
国家生态省标准 |
指标 属性 |
我省2015年目标值 |
|
经济发展 |
1、农民人均纯收入 |
元/人 |
≥8000 |
约束性 |
12515 |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元/人 |
≥16000 |
约束性 |
36702 |
|
3、环保产业比重 |
% |
≥10 |
参考性 |
8.32 |
|
生态环境保护 |
4、森林覆盖率 |
% |
山区≥65 丘陵≥35 |
约束性 |
65.5 |
5、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 |
≥15 |
约束性 |
14 |
|
6、退化土地恢复率 |
% |
≥90 |
参考性 |
|
|
7、物种保护指数 |
- |
≥0.9 |
参考性 |
|
|
8、主要河流年消耗量 省内河流 跨省河流 |
- |
<40% 不超过国家分配的水资源量 |
参考性 |
<40% 不超过国家分配的水资源量 |
|
9、地下水超采率 |
% |
0 |
参考性 |
0 |
|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
千克/万元(GDP) |
SO2<6.0 C0D<5.0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
约束性 |
<6.0 |
|
<5.0 |
|||||
|
NOx 氨氮 不超过国家控制总量指标 |
约束性 |
减排8.6% |
||
减排8.4% |
|||||
11、降水pH值均值 酸雨频率 |
— |
≥5.0 |
约束性 |
≥4.90 |
|
<30% |
<45% |
||||
12、空气环境质量 |
- |
达到功能区标准 |
约束性 |
100% |
|
13、水环境质量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
- |
达到功能区标准 |
约束性 |
90% |
|
60% |
|||||
14、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 |
≥3.5 |
约束性 |
|
|
社会进步 |
15、城市化水平 |
% |
≥50 |
参考性 |
60.1 |
16、基尼系数 |
- |
0.3-0.4 |
参考性 |
0.3-0.4 |
第三章 生态省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生态经济发展
以生态经济理念提升发展三次产业,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加快构建低消耗、少排放的绿色低碳产业体系。
(一)生态农业
1.加快发展安全农产品生产。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安全农产品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质量检测认证体系,逐步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继续推进一批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和示范乡(场)建设,加快建设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完善农产品生产、加工绿色认证体系。到2015年,全省开发建设安全食品基地1000万亩、有机食品基地10万亩,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标准完善、管理规范的安全食品生产体系,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推广生态农业模式。积极推广“粮-经-饲”、“牧-沼-果(茶、菜、草、鱼)”和“稻-萍-鱼”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大力发展粮经、粮肥轮作模式,优化品种配置和种植结构,推广立体种养、水旱轮作、间作套种、节水灌溉等技术。大力推广水面立体生态种养和浅海滩涂生态养殖模式。发挥山地资源优势,推进山地综合开发,积极推广农林复合型生态农业模式。
3.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扩大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控点的覆盖范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产地监测网。研制开发高效疫苗、动物疫病的快速诊断技术和安全无污染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完善动植物疫病诊断监测系统、农业有害生物预警和监控体系。研究制定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安全使用技术标准、规范和专项实施方案,大力发展微生物肥料等,开发生物有机肥料加工、生物防治与绿色控害技术,积极研发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生物农药。进一步规范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生物释放安全环境影响报告制度。
(二)生态效益型工业
1.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决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纺织、轻工、冶金、建材、林产、建筑等传统优势产业,加快技术装备更新、工艺优化和新产品开发,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技术能力和水平,降低产品综合能耗、物耗。坚决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产品和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2.培育壮大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育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海洋高新产业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力争2015年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0%以上。加大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研究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化示范工程,培育扶持一批具有福建特色和优势的企业、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产业集群,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产值达2080亿元,建成5个省级节能环保产业基地。
3.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认真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立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和实施机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五个100工程”,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5年,全省高能耗、高物耗和高污染的行业以及漂染、电镀等重污染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
(三)现代服务业
1.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突出“海峡旅游”主题,整合、保护和开发滨海、生态、文化、红色四大优势旅游资源,形成大旅游发展格局。加快建设四个十大精品旅游项目,积极发展乡村旅游、温泉旅游、森林旅游、体育休闲旅游和海上旅游,打造山林氧吧、蓝色海洋、绿色农业等生态旅游品牌。积极开展生态旅游示范创建活动,规划、设计并推出一批生态旅游线路,倡导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旅游方式,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创建绿色环保企业,推广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三年内星级饭店、A级景区的单位GDP用水用电量降低20%。
2.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业。将低能耗、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物流业置于优先发展的位置,依托中心城市、产业集聚区、货物集散地、综合运输枢纽与港口资源,完善物流基础设施配套,推进厦门、福州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和其他设区市区域性物流基地建设。着力培育现代物流企业,加快推进物流信息化、标准化进程,建设连接两岸的现代物流中心。大力发展甩挂运输、集装箱、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实现节能降耗。力争2015年物流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8%以上。
3.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立足我省丰富的文化资源和良好的发展基础,做大做强“十大”文化产业,大力实施文化艺术精品工程,培育壮大一批文化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带动效应强的文化产业园区,形成一批浓郁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集群。深化闽台文化创意产业合作对接,打造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合作基地。争取到201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8%。
(四)循环经济
1.加快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重点在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循环型产业链和共生产业模式。加快建设以城市社区和乡村分类回收站点为基地、集散市场为枢纽、分类加工利用相衔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废旧机电产品、废弃包装物等的回收和循环利用,加强共伴生矿及尾矿综合利用,推进工业固废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建设,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工业过程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等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继续抓好“限塑”工作,全面治理“白色污染”。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综合治理,促进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
2.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发挥国家级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到2015年,建成25家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工业园区、150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推进厦门市全国循环型综合示范城市,三明市全国清洁生产示范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厦门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和莆田、泉州市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福州、三明市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福州市和武平县、永安市、华安县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示范县),龙岩市全国资源型城市,以及福建华闽再生资源产业园全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等建设。
3.建立完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研究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重点行业的指标评价和监测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财税、金融、价格、投资等支持政策。依法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法定义务。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应用和科技创新,围绕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零排放”技术、回收处理和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绿色建筑技术、农村污水治理技术等,组织实施一批科技重点项目,实现科技创新促循环经济发展。
(五)低碳产业
1.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落实碳强度下降目标责任制,综合运用调整经济结构、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和增加森林碳汇等手段,降低碳排放强度。逐步形成有利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政策体系。加快低碳技术和气候友好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支持工业等生产过程领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开展甲烷气体回收利用。积极发展低碳建筑,在建筑材料与设备制造、施工建造和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加强生态建设,有效增加森林碳汇和海洋碳汇。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监测制度。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建设。探索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2.推进清洁低碳能源发展。进一步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到2015年清洁能源比重提高到47.8%。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宁德、福清核电站建设,适时开展后备核电厂址的前期工作。推进仙游、同安、永泰、周宁等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继续加快陆上风能的规模化开发和管理,积极推进宁德霞浦、莆田平海湾、漳浦六鳌、平潭等海上风电示范项目,启动建设海上风电基地,到2015年全省风电装机容量达250万千瓦。推动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可再生能的开发利用研究和项目建设。推进南靖、屏南、德化等绿色能源县建设。加快完善天然气接收站和全省主干网,加强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建设,增强天然气储备调峰能力,延伸天然气产业链,建设冷热电联供、冷能利用、汽车加汽等示范项目,积极推进与周边地区天然气输气主干线对接。
3.积极开展低碳试点。推进厦门全国低碳试点城市建设,继续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园区申报争取国家低碳试点。积极支持平潭两岸合作的低碳科技示范区建设。研究制定《福建省低碳试点工作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开展省级低碳试点,为全省提供示范借鉴。
二、建设协调和谐人居环境
加强主体功能区建设,推进生态城市、生态村镇(街道、社区)、绿色创建工作,构建和谐宜居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一)推进形成科学合理的主体功能区
坚持优化生产力布局与落实主体功能区定位有机衔接,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城镇化格局和国土利用。推进福州大都市区、厦漳泉大都市区的优化开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参与全球、全国分工与竞争的层次,建设成为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推进沿海城镇密集带和内陆产业集中区的重点开发,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成为支撑未来全省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增长极;推进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限制开发区域的适度开发,以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及农业功能为重要任务,加快发展特色生态产业,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推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强制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按照区域主体功能定位,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环境等政策,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主体功能区新布局。
(二)推进生态城市建设
结合城市自身实际,编制实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生态城市,到2015年全省60%以上的市(县)达到生态市(县)标准并获命名。合理控制城市人口密度、建筑物密度,保护并适当扩大城市绿地、水域、山体等开放空间,加快构建城市景观体系。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环境设施建设,构建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加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充分发挥世界遗产、国家遗产、风景名胜资源优势,打造一批海湾生态城市、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森林城市等新型生态城市。健全完善生态市县创建机制和考核办法,抓紧推进生态市县创建和验收工作。
(三)推进生态村镇建设
大力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引导和推动一批经济基础和生态环境较好的乡镇、村率先达到生态乡镇、生态村标准。加强村镇规划编制管理,突出生态建设的内容,做到村镇建设与生态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合理规划和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保护农村自然风貌。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加快村庄整治步伐,突出抓好溪河、水沟的污染治理,推进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省60%以上的乡镇(村)达到生态乡镇(村)创建标准并获命名。
(四)推进绿色创建工作
扎实推进以“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为重要载体的绿色创建工作,强化对社区、学校环境质量专项治理,做好社区和学校的绿化、美化、净化、静化工作,逐步建立环境优美、舒适安宁、生态高效的社区、学校环境。到2015年,全省创建各级绿色学校达学校总数(包括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中专和高等院校)的25%以上;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6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5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
表3:
福建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总体计划
序号 |
设区市 |
完成 时间 |
国家 生态市 |
国家生态县(市、区) |
国家级 生态乡镇 |
市级以上 生态村 |
|
1 |
福州市【含7个县(市)、3个涉农区,129个乡镇、14个涉农街道,2193个村】 |
2015 |
1 |
8 |
115 |
1755 |
|
2 |
厦门市【含4个涉农区,13个乡镇,156个村】 |
2013 |
1 |
4 |
11 |
125 |
|
3 |
漳州市【含9个县(市)、2个涉农区,113个乡镇、5个涉农街道,1666个村】 |
2015 |
1 |
9 |
95 |
1333 |
|
4 |
泉州市【含7个县(市)、2个涉农区,133个乡镇、4个涉农街道,2058个村】 |
2014 |
1 |
8 |
110 |
1647 |
|
5 |
三明市【含10个县(市)、2个涉农区,129个乡镇、9个涉农街道,1735个村】 |
2015 |
1 |
10 |
111 |
1388 |
|
6 |
莆田市【含1个县、4个涉农区,46个乡镇、7个涉农街道,881个村】 |
2015 |
1 |
4 |
43 |
705 |
|
7 |
南平市【含9个县(市)、1个涉农区,115个乡镇、15个涉农街道,1628个村】 |
2015 |
1 |
8 |
104 |
1303 |
|
8 |
龙岩市【含6县(市)、1个涉农区,122个乡镇、6个涉农街道,1783个村】 |
2015 |
1 |
6 |
103 |
1427 |
|
9 |
宁德市【含8县(市)、1个涉农区,112个乡镇、7个涉农街道,2135个村】 |
2015 |
0 |
5 |
60 |
1000 |
|
2016 |
1 |
8 |
96 |
1708 |
|||
10 |
平潭综合实验区【含15个乡镇,192个村】 |
2015 |
1 |
/ |
12 |
154 |
三、全面推进节能减排
注重源头控制,合理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一)构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
1.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制定实施《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把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和重点企业,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企业节能减排主体责任、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充分发挥省节能减排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部门之间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健全节能减排奖惩机制,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替代发电、以奖代补、区域限批等政策,健全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强化节能减排源头控制。严把新上项目的资源消耗关和环境保护关,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设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制定实施重点耗能设备的能效限定标准、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督促和引导生产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相关标准。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新建项目,要求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具体来源;对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求通过“以新带老”,做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制定实施水泥、铁合金、火电、造纸、皮革、印染等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分年度落实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已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省经贸、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二)深入推进节能降耗
1.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工作。工业方面,以火电、冶金、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加大科研和技改投入力度,推广应用节能潜力大、应用范围的重大节能技术。建筑方面,推进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发展绿色低碳建筑,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加快推进农村散装水泥发展。交通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车辆淘汰制度,组织推广甩挂运输等交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推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共机构方面,组织开展商贸行业及政府机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机构空调、电梯和照明等用能设备的节能改造,建设一批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
2.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落实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加强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监督。督促重点耗能企业制定“十二五”分年度能耗下降目标,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用能检验监测和审计制度、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制度。重点耗能企业要强化节能基础工作,加强对企业节能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能源利用和管理水平。选择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四个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强制实施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3.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加快实施燃煤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推动工业锅炉和窑炉实施锅炉房系统、燃烧系统及窑炉高效燃烧、窑体全保温等节能改造。大力推进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省内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面推广纯低温余热发电,建筑陶瓷、玻璃炉窑、化工、轻纺企业等余热回收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积极推进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实施水煤浆代油、天然气代油工程。加快推进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程,推进高效节能电机替代落后低效电机。加快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采用能量梯级利用、高效能量管理系统等技术对能量系统进行优化。组织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支持推广使用LED等高效照明产品,依托福州、厦门等市实施“十城万盏”LED路灯示范工程建设,在建筑、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隧道、地铁、广场等实施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十二五”期间实施重大节能工程1000项以上,形成400万吨标准煤节能量。
4.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对能效等级1级或2级以上的高效照明产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十大类高效节能产品进行推广应用。加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使用高效节能产品。
(三)全面加强污染减排
1.推进重点行业及区域脱硫脱硝。加强现有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玻璃炉窑脱硫设施改造及管理,稳定提高脱硫效率;督促燃煤电厂、热电厂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并建设脱硝设施,降低氮氧化物排放量;新建燃煤机组同步配套建设并运行脱硫脱硝设施。推进钢铁、建材等非电重点行业脱硝试点,建设一批示范工程。推进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锅炉实施脱硫脱硝。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鼓励老旧汽车和黄标车提前报废。加快车用燃料清洁化进程,限期改用国四油品。
2.加强生活污水和重点工业企业废水处理。继续扩建、增建市、县污水处理厂,完善配套管网和雨污分流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抓好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推进“六江两溪”沿岸乡镇和人口数量较大的乡镇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工业集控区污染治理力度,对已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染集控区,要进一步配套管网,完善清污分流系统,实现园区废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已将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区内企业排放符合接管标准;未实行集中治理的要抓紧完成集中治理工作,确保2011年底前建成集中治理设施或者将工业园区污水经排水许可论证后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持续强化减排监管。严格执行《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对全省各地污染减排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通报,落实“问责制”。继续深化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在线监控管理手段,认真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控比对、强制检定,促进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按照“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要求,加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一)林业资源
1.调整优化林业结构。加大科学造林力度,充分依托种苗科技攻关平台和林业科研创新成果,不断优化树种、林种、林分结构,着力营造阔叶林、针阔混交林、复层林,重点选用优良乡土树种和珍贵树种,改变因树种单一引起的林地退化、病虫害加重、生态功能降低状况。加快发展油茶等木本粮油、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丰产竹林、花卉苗木、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等绿色富民产业和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2.加强森林经营。全面启动森林抚育经营,重点加强中幼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完成中幼林抚育44.1万公顷,低质低效林改造6.9万公顷,封山育林15.2万公顷。优化森林结构,形成树种多样、层次复杂、结构稳定、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加大中幼林抚育、封山管护和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森林抚育经营力度,增强公益林的生态功能。
3.推进十大林业资源基地建设。加快速生丰产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丰产竹林、珍贵树种、大径材、森林药材、森林食品、生物质能源林、油茶、林木种苗、花卉等基地建设,新建各类森林资源基地41.2万公顷,改造(培)26.7万公顷。到2015年,森林植被碳储量达3.06亿吨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持在全省林地面积的30%以上,森林旅游产值达200亿元以上。
(二)海洋资源
1.加快实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以开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为契机,着力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集聚发展以港口群为依托的船舶、装备制造等新型高端临港产业,加快培育壮大海洋生物医药、邮轮游艇、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海洋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滨海旅游、海洋文化创意等海洋服务业,提升发展现代海洋渔业,提升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完善沿海基础设施和海洋公共服务,推进海洋经济对内对外开放,创新海洋科学开发和有效保护的体制机制,建设具有区域特色和竞争力的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力争到2015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达到7300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28%以上,基本建成海洋经济强省。
2.提高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科学编制填海造地规划,充分利用全省主要海湾数模成果,合理安排填海项目,严格控制海湾内填海造地,有序引导项目向湾外转移。加强港口和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科学规划海湾布局,合理安排海湾用海。根据浅海滩涂养殖容量调查成果,制定养殖规划,确定合理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苗种工程建设,提高水产养殖良种率。推广生态和健康养殖模式,发展大型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天然围网养殖、增殖放流。减少近海捕捞强度,继续实行伏季休渔制度,保护近海渔业资源,积极发展远洋渔业。
3.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快实施闽江口、福清湾、平海湾、泉州湾、九龙江口等海洋生态保护恢复工程,建立一批重要渔业品种、珍稀鸟类、海洋珍稀与濒危生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区。加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晋江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漳江口红树林、长乐海蚌、东山珊瑚、官井洋大黄鱼等海洋自然保护区以及宁德海洋生态、平潭岛礁、湄洲岛生态等海洋保护区建设。加强对重点海湾、湿地、红树林和鸟类集中分布区及迁徙停歇地的保护,继续规划建设一批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实施种植红树林、投放人工鱼礁、放流增殖等生态修复工程。加强海岛生态保护,推进无居民海岛有序利用和管理,对领海基点岛屿、具有特殊价值的岛屿及其周围海域实施严格的保护制度,建设福鼎鸳鸯岛、平潭山洲列岛等一批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
(三)土地资源
1.切实保护耕地。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各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加大受灾耕地复垦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2015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国家下达指标。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全省114万公顷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2.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评价体系,引导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加强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实行工业项目用地的产业类型、用地定额、建筑容积率与地价挂钩的办法,通过价格杠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科学利用低丘缓坡地,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提高土地开发的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和产出效率。鼓励和规范城镇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土地的立体开发和充分利用。
3.统筹保障科学发展用地。强化建设用地总量规模和时序控制,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使用土地,优先保障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产业调整振兴方案的项目用地需求;切实加大民生领域建设用地供应力度,积极支持十大新增长区域、台商投资区及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安排小城市、小城镇建设用地,重点保障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的用地需求,有效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住宅建设必要的建设用地。“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8.5万公顷以内。
(四)水资源
1.加强水资源管理。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健全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到2015年全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到120立方米,大、中型灌区渠道防渗率分别达到40%、50%以上,渠系水利用系数分别不低于0.55、0.65,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53。
2.优化水资源配置。实施闽东南沿海供水工程、闽西北蓄水工程,推进长泰枋洋等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和厦门莲花水库、龙岩何家陂水库、明溪黄砂坑水库等蓄水工程建设。加强城市第二水源工程建设,科学论证、合理规划跨区域、跨流域调节功能的水资源配置工程,建成一批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综合水利枢纽。
3.加强水源地保护。落实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限期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对河流型水源地,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加强水电站下泄流量监管;对湖库型水源地,加强水体富营养化防治;对农村人口聚居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依法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监测体系建设,2015年前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年均能完成一次以上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月进行一次水质分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半年进行一次水质分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健全和完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五)矿产资源
1.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开展规划环评,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对符合规划的小矿进行联合改造,实现矿山经营规模化和集约化。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市场与资源开发秩序,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基本形成管理有规、市场有序、开发有责、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局面。
2.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大力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到2015年,开展综合利用的矿山比例提高到75%以上,采区回采率与选矿回收率在2010年基础上各提高1-3%,综合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1-3%。对国家、省规定的重要优势矿种调控开采总量,其中煤炭年开采总量原则上控制在2500万吨左右,钨精矿(65%)年开采总量2150吨,稀土氧化物(REO)年开采总量1000吨,钨、稀土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指标内。
3.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保护。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设计方案,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和企业责任机制,加强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方案实施的核查,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健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排放监测体系,运用网络、遥感等先进技术,加强对开采金、铅、锌等易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矿种以及其他大中型矿山企业排污的实时监测,保证矿山企业的“三废”达标排放。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到2015年,新(扩)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开采破坏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利用;历史遗留的矿山(闭坑、无主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0%,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40%。
五、强化生态建设与保护
严格落实生态功能区划,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加快实施“四绿”工程,使生态环境质量满足功能区要求,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一)落实生态功能区划
1.实施分区保护战略。各市(县、区)应根据生态功能区划,结合各地生态敏感性、资源环境承载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强度和潜力等因素,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适度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环境管理要求,制定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为生态保护与监管提供依据。沿海各市(县、区)应把生态功能区划分与重点海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相结合,编制相应的海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加强海洋环境与生态功能保护。
2.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管理和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对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生物多样性丰富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监督区、风沙与石漠化控制区、重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特大型水库水环境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应建立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并按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各市(县、区)应根据本辖区生态功能区划所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逐年分期分批建立市、县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并进行建设和管理。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现有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严加保护,严禁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对已经破坏的生态系统,组织重建与恢复,实现生态功能的健康和稳定。
3.强化对生态功能区划的实施和管理。区域规划、产业结构调整与建设项目布局应遵循生态功能区划区定位要求。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拟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划和功能定位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应以生态功能区规定的生态功能为依据;对在建或已建成的与功能区定位不一致的或可能导致生态功能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限期取缔或搬迁,并限期恢复生态环境原状。在加快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布局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态功能划分和生态环境容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四绿”工程
1.大力推进绿色城市建设。结合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快城市片林、城边林带、城郊与城区森林公园建设和开发区、军营、校园等绿化美化,扩大城市森林面积,建设森林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3个、国家森林城市3个、省级园林城市5个、省级森林城市30个,建设绿色开发区(工业园区)100个、绿色军营200个、绿色校园1000个。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森林覆盖率新城区达30%以上、旧城区达20%以上,县城建成区森林覆盖率新城区达25%以上、旧城区达15%以上。
2.大力推进绿色村镇建设。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村镇道路、庭院、房前屋后绿化美化,引导农民广泛种植优良乡土树种、特色经济树种,将农村居住环境改善与农民增收相结合。到2015年,创建绿色乡镇300个、绿色村庄3000个,绿色乡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提高到18.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提高到5.5平方米以上。
3.大力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加快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等交通干线两侧及一重山造林绿化美化,建设绿化通道9500公里、面积0.87万公顷,沿线两侧一重山造林绿化面积5.24万公顷,对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建设景观丰富、层次分明、生态环境优美的森林通道。到2015年,国省道和铁路沿线两侧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95%以上,一重山一面坡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
4.大力推进绿色屏障建设。在沿海50个县(市、区)重点建设以红树林为主的消浪林带、海岸基干林带和纵深防护林,建起带、网、片相结合,林种、树种结构合理,生态结构稳定,防灾减灾功能完善的森林综合防御体系,建设基干林带3.23万公顷、红树林867公顷、纵深防护林17.18万公顷,形成沿海绿色屏障;进一步强化对3037公里沿海基干林带的保护,严格限制对沿海基干林带林地的开发利用。到2015年,沿海基干林带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
(三)实施江河流域生态修复及天然林保护工程
加强“六江两溪”干流、一级支流为主的江河两侧及库区周围一重山的造林、补植等,将其纳入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完成造林3.7万公顷。加快流域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修复,加强重点水土流失区、易灾地区的生态治理,实施江河流域及库区周围天然林保护工程,对142万公顷天然阔叶用材林实行封禁,优化区域林分结构,提升区域森林生态功能。到2015年,重点江河流域一重山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建设与保护
大力实施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强化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抢救性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重点完善自然保护区群网,形成武夷山脉自然保护区群、鹫峰山-戴云山-博平岭自然保护区群、沿海湿地自然保护区群和闽江流域自然保护区群的“三纵一横”自然保护区网络。进一步优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布局,重点实施对江河源头森林植被、典型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等关键区域的抢救性保护,逐步将重点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列为自然保护区、小区。加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提高保护和监测能力。重点实施华南虎等20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福建柏等23种(科、属)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的保护救护,强化对旗舰物种和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的拯救。加强天然湿地保护与恢复,维护天然湿地重要生态功能,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划定湿地多功能用途区或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对重要湿地实施严格保护。到2015年,新(扩)建自然保护区31个(新增国家级4个)、自然保护小区(点)300个,新增国际重要湿地1处、国家重要湿地2处,新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处以上、省级风景名胜区3处以上。
(五)加强水土流失治理
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各类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加快重点水土流失区的综合治理步伐,继续实施长汀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宁化等原中央苏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和以安溪为重点的崩岗治理工程,全面开展重点流域、重要水源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水生态修复,加快实施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工程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完善水土保持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和水土保持科技推广。到2015年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750万亩,重点江河流域水土流失治理率达90%以上。
六、加强环境综合整治
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依法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着力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一)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排放。闽江、九龙江等“六江两溪”重点流域沿岸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对废水排放量较大的制浆造纸、制革、农药、染料、纺织、酿造、石化、黑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业等行业及高耗水行业要依法严格审批。推进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开展污水集中治理和废渣废料综合加工利用,促进集约发展和污染集中控制。加强流域涉水重点排污单位持证排污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督促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2.加强畜禽养殖业等污染整治。开展畜禽养殖业禁养区、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规划调整,制(修)定重点流域“三区”划分方案。开展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工作,促进禁养区外畜禽养殖场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强化执法监督,对禁养区内出现的养殖反弹现象坚决予以取缔,对禁养区外已通过环评验收的养殖户,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在确保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及提高处理负荷率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沿江重点集镇和污染敏感区域乡村生活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生活污染的入河负荷。
3.探索完善流域监管机制。完善流域整治考评、上下游联合交叉执法等制度,探索完善分段管理、分段负责的“河长”制,加强执法监管和监测监控。构建流域上下游水质水量综合监管系统,加快流域交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加强跨区、跨部门水质信息沟通,构建上下游乃至河口近海间的水环境综合预警预报系统,加强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水量水质综合调度,提高水污染风险预警能力和防控水平。
(二)推进海岸带和近岸海域环境整治
1.落实陆源污染物排海控制和治理责任。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制定重点河口、重点海湾各类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确定氮磷营养盐、COD、石油类和其他特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目标,加强流域面源污染的治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皮革、漂染、纺织等污染严重的小企业,实施关、停、并、转。加快排污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负荷率。加快推进罗源湾、泉州湾排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削减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积极推进沿海乡镇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减少近岸海域海漂垃圾。
2.严格控制海上污染源。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落实企业污染应急处置责任,港口应集中建设专用油品、化学品码头,并建设污染应急设备库,建立应急队伍。加强对入港船舶压载水的排放管理,防止外来生物入侵。推广实施渔船配置油污和垃圾回收“两桶”,加强对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垃圾打捞、收集、处理的监督。对新改扩建涉海工程和海上废弃物倾倒等行为,实施监测监视、动态跟踪。鼓励和支持海洋工程疏浚物资源化利用。对非法开采海砂、违规倾废等破坏污染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加强临海工业项目管理,强化滨海旅游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禁止宾馆、饭店等旅游场所各类污水和废弃物入海。
3.开展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监视。重点对全省13个主要海湾及11条主要江河入海口进行监测,创新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机制,强化对涉海工程的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加大对风暴潮、海浪、赤潮等海洋灾害和外来生物入侵的预警预报力度,建立海洋生态敏感区、污染整治区等重点区域的自动和可视监测系统,进一步加强对填海造地工程、临海工业集中区和重点企业排污口邻近海域、海洋倾废区的环境监视监测。
(三)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处理率。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执行机动车辆销售环保准入制度,强制淘汰超标排放车辆,加快车用燃料清洁化进程,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率先推广使用LNG环保型公共交通车辆,减轻汽车尾气污染;加强城市交通运输和工程施工过程的防尘、抑尘管理,控制餐饮业油烟污染,到2015年90%城市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占全年比例提高到90%。防治城市道路交通噪声,严格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制度,强化饮食服务、娱乐场所等生活噪声的控制。实施城市内河整治,建设生态河道。加快城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完成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改扩建并争取建成全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示范中心,加快宁德、莆田医疗废弃处置设施建设,改造漳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提高全省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危险废物研发体系,加快国家危险废物处置技术研发(福建)中心建设,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技术水平。
(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加快形成污染土壤修复机制。控制农药、化肥和农膜等面源污染。开发应用适合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新技术,逐步建立村庄集中收集、乡镇中转、县级处理为主的垃圾收集清运与处理体系。将乡镇工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引导企业适当集中,实行污染源集中控制。严格农村工业项目环境准入,防止落后产能向农村转移。加强对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和家庭作坊的整治,开展农村地区化工、电镀等企业搬迁和关停之后的遗留污染治理。深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争取到2012年示范区内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整治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率和处理率达到9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继续实施“新农村试点示范”、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行动和生态家园富民工程。
七、增强维护生态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着眼于保障生态安全,加强防灾减灾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管理水平,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一)环境监管体系
1.先进的监测预警能力。优化配置监测资源,分阶段配齐各级环境监测站基本装备,提升污染源监测能力,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仪器装备、监测站用房等基本达到东部地区标准化监测站的要求。完善全省环境空气、重点流域地表水和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网络能力建设。强化生态监测、水质富营养化、近岸海域、大气背景值等专项监测能力。建立较为完整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监测体系。
2.完备的执法监管能力。分阶段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东部地区标准。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扩大监控范围,实施视频监控,强化基层环保队伍建设和管理。
3.高效的风险管理能力。制定实施《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和预案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值守制度和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络,加强信息报送和信息发布。抓好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处置后评估制度,以及预防、处置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加强温室气体、臭氧、重金属、POPS、土壤监测和物联网等能力建设。
4.规范的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省和设区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达到《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形成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分析能力、核与辐射监督监测能力和突发事故应急监测能力。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福州、宁德站应在福清、宁德核电厂投产前完成核电厂外围放射性环境监督监测系统建设。
(二)灾害性天气预警体系
1.加强公共气象服务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决策气象服务体系,优化决策气象服务。完善公众气象信息发布系统,扩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公众覆盖面。健全重大气象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响应体系,加快行业气象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信息、装备等保障系统建设,实现气象信息实时共享和技术装备保障资源共享。
2.加强气象预报预测系统建设。推进数值天气预报产品应用,提高气象要素预报产品精细化水平。建立比较完善的天气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系统,提高中尺度天气分析业务能力和水平。强化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报业务,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和雷电预报水平。逐步完善气候预测业务系统,提高气候变化预估水平。
3.加强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建设。优化地面气象站网布局,完善海洋气象观测网,建设区域气象观测站、无人高山自动站、海岛自动站、船载自动站等,增强对农村和海上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完善新一代天气雷达网,增强对中小尺度强对流、暴雨云团和台风等监测能力。新增太阳辐射观测站和内陆山区强风观测站,优化调整测风塔布局,加强和完善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的气候资源观测。加强城市环境气象观测站和应急移动观测系统建设,增强对城市积涝和环境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监测能力。建立生态农业气象监测站,为农业发展提供气象保障。
(三)海洋灾害防御体系
1.全面提升海洋观测监测和预警预报水平。不断完善海洋灾害监测和立体观测网络,提高精细化在线观测、灾害应急移动观测能力。建立和完善精细化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高分辨率的海难救助辅助决策系统,构建多渠道、多形式的海洋与渔业灾害信息服务体系,不断增强海难、溢油、危险品泄漏、赤潮等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技术服务水平。
2.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和风险区划。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建立省、市、县、镇、村等五级联动的海洋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高分辨率的海洋防灾减灾地理支持平台,建立福建沿海精细化风暴潮漫滩数值预报模式和精细化近岸海浪数值预报模式,开展风暴潮和近岸海浪灾害评估和风险区划。加强开展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定期发布海洋灾害公报。
3.加快渔港和渔船安全系统建设。实施海洋防灾减灾“百个渔港建设、千里海岸减灾、万艘渔船安全应急系统”工程,建成20个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90个二三级渔港及避风锚地,到2015年全省渔船就近避风率达到85%以上。启动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建设,加强渔业救助辅助队伍建设,形成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合力,打造安全和谐海区。
(四)洪涝干旱灾害防御体系
1.加强洪涝灾害防御。推进“六江两溪”及重要支流的重点河段防洪治理、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加强重点县级城区防洪排涝工程、乡镇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实施病险水闸(库)除险加固和海堤强化加固工程,做好主要江河上游防洪水库项目规划建设。加强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建设,推进预警监测自动化、指挥决策精细化、工程调度可视化、应急保障规范化以及基础能力标准化建设等。到2015年,“六江两溪”及重要支流的重点河段堤防达到规范标准,重点海堤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潮标准。福州城区可防御200年一遇洪水,其他设区市城区可防御50~100年一遇洪水,县级城区可防御20~50年一遇洪水,重点乡镇、重点中小河流和山洪灾害防治区的防洪能力得到明显提升。粮食主产区基本达到5~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36小时排至耐淹水深的设计标准。初步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洪水管理制度,完善防汛指挥决策系统和“预警到乡、预案到村、责任到人”的防洪减灾机制。
2.加强干旱灾害防御。推进抗旱设施建设,通过开发新水源点、改造灌区配套、治理旱片、推行节水灌溉、发展节水农业,逐步解决沿海岛屿、突出部和山区干旱问题。到2015年,干旱易发区、粮食主产区及重要城市的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得到全面加强,应急抗旱能力显著提高,抗旱调度及应急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五)森林火灾防控体系
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体系,提高生物防火林带密度,完成森林防火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指挥系统升级改造,逐步开展森林航空消防,提高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装备水平、快速反应与火灾扑救能力,形成比较完善的森林防火预防、扑救、保障三大体系。到2015年,全省森林火灾受害率稳定控制在1‰以下,瞭望监测覆盖率达到90%以上,重点治理区域森林防火语音通讯平均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一般治理区域达到90%以上。
(六)农林水产疫病防治体系
1.加强农业疫病防治。加快建设省级农业有害生物监控信息系统和44个县市级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控制区域站,全省农作物病虫监测与灾害性病虫防控网点覆盖60%以上的县,乡镇村级农作物有害生物预警监测点达300个。建立农作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控体系,在20个县设立阻截带疫情监测点200个。实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绿色防控,建立20-40个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县。完善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健全和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系统,充实应急物资贮备,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县级应对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重点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预警监测、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应急反应和防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松材线虫病等外来有害生物的检疫防范和除治力度。到2015年,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准确率达86%以上,有效防治率88%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100%,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
3.加强水产疫病防治。加快建设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高水生动物疫病诊断、疫情信息处理、预警预报能力。逐步启动8个地市级、51个县级水生动物常规病防实验室工作,加强市、县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建设。建立健全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信息网络,构建水产养殖病害远程诊断和防治平台,提高病害诊断水平和对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七)地震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1.加强防震减灾工作。进一步优化地震前兆观测台网,建设地震流动观测台网。建设完善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网络系统和震害防御信息服务系统。强化抗震设防管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实施农居地震安全工程,进一步提高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的抗震设防要求。强化地震应急准备,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建设指挥平台,健全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与预警预报系统,推进省、市、县、乡四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数据叠加,形成“一张图、一体化”。加强群测群防网络、专业骨干网络、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和应急反应系统等建设,提升地质灾害危险区(点)的监测水平。强化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建成规模适度、装备齐全、训练有素的地质灾害专业技术支撑队伍。治理百处以上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完成千处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村(居)民搬迁任务,提升万个以上受地质灾害影响行政村的群测群防建设水平。
八、积极培育生态文化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导向,树立生态文化理念,创建生态文化载体,提高全民生态文化意识。
(一)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大力倡导生态伦理道德。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生态文明有关知识和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世界住房日”、“世界湿地日”、“全国土地日”、“保护母亲河日”、“海洋宣传日”、“四五”普法等活动,积极开展群众性生态科普专题教育活动,普及生态文明知识。把生态文明创建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工作,鼓励各地创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开展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村庄、绿色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加强环保志愿者队伍建设,形成生态文明社会新风尚。
(二)建设生态文化载体
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阵地,弘扬和传播生态文化。加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遗址公园、海洋公园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建设和管理,使其成为承载生态文化的重要平台。大力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程,整修一批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古民居、文物等,加强闽南文化、妈祖文化、客家文化、畲族文化等生态保护区以及闽越王城、万寿岩等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开发生态文化资源,维护生态文化多样化。结合生态城市、生态村镇建设,加快建设并形成一批以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生态村为主体的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三)推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倡导绿色消费,提倡健康节约的饮食文化,抵制高能耗、高排放产品和过度包装商品,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大力开展节能减排进家庭社区活动,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广泛使用节能型电器、节水型设备,选择公共交通、非机动车交通工具出行。抓紧开展垃圾分类处理试点并逐步在全省推广。继续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及优生优育方针,合理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良性发展。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推进全民健身,加强疾病防控,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第四章 生态省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生态省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成立以省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生态省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落实本地区生态建设的各项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围绕生态省建设目标任务,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生态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将生态省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制定实施生态省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完善生态省建设年度考核检查制度。将生态省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以此作为考核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地方编制生态市、县(区)建设规划,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牵头做好生态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和上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与国家环保部的日常工作衔接,牵头指导和协调推进生态示范创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抓好污染综合整治和减排等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生态省建设相关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积极促进生态环保、节能减排等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工业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行清洁生产和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相关专项资金的整合协调,集中财力支持生态省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努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抓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加强公路界内绿化的管理工作和水上交通运输船舶的污染防治。
农业部门负责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及其污染治理规划,指导监督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在内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生态农业、无公害绿色食品基地建设。
国土资源、海洋、林业、水利负责国土、矿产、海洋、林业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宣传、教育、文化部门负责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生态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旅游部门负责生态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开展A级生态旅游区等创建工作,指导并监督旅游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计生、统计、气象、地震、测绘、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生态省建设相关任务的落实。
二、法制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福建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福建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办法》、《福建省海洋污染溯源追究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服务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组织修订《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加强人大、司法机关、行政监督机关对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形成经常性的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三、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生态省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政府公共投资结构,加强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相关专项资金的协调、整合,积极争取中央资金,集中财力用于支持生态省建设。
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省建设。进一步探索和推广水权转让、排污权交易、海域资源有偿使用等办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积极支持生态项目申请银行信贷、设备租赁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通过政府财政贴息补助、股权收益适度让利、延长项目经营权期限、减免税收等政策,进一步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探索经营生态项目的企业将特许经营权,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权,林地、矿山、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
按照“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跨界断面河流水量水质目标考核与生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提高源头地区保护水源的积极性和受益水平。建立健全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探索建立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财政专项补助政策。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扶持力度,重大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实行省市县联合共建。
四、项目带动
按照项目带动的要求,筛选汇总了生态省建设“十二五”重点启动或推进的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示范创建、节能减排、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建设与保护、环境综合整治、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以及生态文化建设等八大类项目(见附表)。各级、各部门要分年度分阶段落实目标责任制,细化项目建设方案,在制定实施年度投资计划时,把生态省建设重大工程优先列入重点投资领域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证用地,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扎实有力地推进项目建设;要加强项目的策划生成和储备管理,使生态省建设有持续不断的项目支撑。
五、技术支撑
加大对生态建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调动和鼓励省内外相关科研力量,开展生态建设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研发一批代表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生态建设技术,建立一批具有代表性和辐射性的生态建设示范工程。推进中科院海西研究院和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生态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平台,以平台建设凝聚人才,推进高水平生态建设创新团队的建设,依托“6?18”等创新平台,加快推进一批生态建设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六、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新闻媒体,广泛持久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省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先进典型的总结和推广,形成推进生态省建设的良好氛围。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对为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作出突出贡献的媒体和个人给予奖励。进一步加强民间环保组织建设,推进生态省志愿者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其在环保专项行动、环保监督、环保宣传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投身生态省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对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资源开发等重大项目,采取公示、听证等形式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生态省建设的强大合力。
附表:
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重大项目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分类名称 |
主要建设内容 |
项目牵头单位 |
|
一、绿色低碳产业发展项目 |
||||
1 |
生态农业 |
包括农业“三品”拓展工程,畜禽生态养殖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工程等。 |
省农业厅 |
|
2 |
生态效益型工业 |
包括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工程,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工程,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工程,清洁生产推广工程等。 |
省经贸委 省发改委 |
|
3 |
生态旅游 |
包括旅游基础设施提升,生态旅游景区建设,以及泰宁丹霞景区、湄洲岛度假区、泉州清源山风景区等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 |
省旅游局 |
|
4 |
循环经济 |
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建材,利用粉煤灰生产新型建材、提纯等,利用冶炼渣、化工渣生产新型建材、提炼贵重金属等。 |
省经贸委 |
|
5 |
清洁低碳能源 |
包括宁德、福清核电站,仙游、同安、永泰、周宁抽水蓄能电站,以及风能、生物质能、LNG等能源发展项目。 |
省发改委 省经贸委 |
|
6 |
低碳发展试点 |
包括推进厦门全国低碳试点、平潭等省级低碳试点。 |
省发改委 |
|
二、生态示范创建项目 |
||||
1 |
生态城市创建 |
60%以上的市(县)达到生态市(县)创建标准。 |
省环保厅 |
|
2 |
生态村镇建设 |
60%以上的乡镇(村)达到生态乡镇(村)创建标准。 |
省环保厅 |
|
三、节能减排项目 |
||||
1 |
重点节能工程 |
燃煤工业锅炉和窑炉改造,工业锅炉改造150台、窑炉改造100台,电机系统改造容量100万千瓦,能量系统优化100项,热电联产和余热利用100项。 |
省经贸委 |
|
2 |
脱硫脱硝工程 |
电力行业脱硫工程管理、低氮燃烧改造及脱硝工程。 |
省环保厅 |
|
3 |
城镇污水处理 |
建设112个污水处理设施。 |
省住建厅 |
|
4 |
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 |
建设30个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
省住建厅 |
|
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项目 |
||||
1 |
林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
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丰产竹林、珍贵树种、大径材、种苗和花卉、名特优经济林(茶、果)、森林食品、森林药材、生物质原料林等十大森林资源培育基地,实施森林经营工程等。 |
省林业厅 |
|
2 |
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
包括2处潮流能开发试点、5处人工鱼礁建设、5处海洋公园建设、10个海湾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海岛保护与修复,并在主要流域和海湾开展渔业资源增值放流。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
3 |
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
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宜耕后备资源开发,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3.32万公顷。 |
省国土资源厅 |
|
4 |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
包括龙岩何家陂水库、明溪黄沙坑水库等蓄水工程以及跨流域调水、平潭综合实验区引调水等工程,长泰枋洋、福安上白石等水利枢纽工程,20座县级以上重要水库水源地保护工程,大中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等。 |
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 |
|
5 |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
包括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工程,重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等。 |
省国土资源厅 |
|
五、生态建设与保护项目 |
||||
1 |
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工程 |
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建设一批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等。 |
省环保厅 |
|
2 |
“四绿”工程 |
建设绿色城市、绿色村镇、绿色通道和绿色屏障。 |
省林业厅 |
|
3 |
江河流域生态修复及天然林保护工程 |
对“六江两溪”干流、一级支流为主的江河两侧及库区周围一重山实施造林绿化,实施江河流域及库区周围天然林保护。规划完成流域一重山造林3.7万公顷,对142万公顷天然阔叶用材林实行封禁等。 |
省林业厅 |
|
4 |
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建设与保护工程 |
新(扩)建自然保护区31个(新增国家级4个)、自然保护区小区(点)300个;新建国际重要湿地1处、国家重要湿地2处。救护繁育华南虎等20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拯救保护福建柏等23种(科、属)珍贵濒危野生植物,改善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的生境等。 |
省林业厅 |
|
5 |
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
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387平方公里,治理124条小流域,整治290万亩坡耕地,治理崩岗13559处,防治面积238平方公里。 |
省水利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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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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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 |
控制工业污染排放、推进畜禽养殖业、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完善流域监管机制等。 |
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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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近岸海域水环境整治 |
开展陆源污染物排海控制和治理工作,严格控制海上污染源,加强临海工业项目管理,定期清理渔港废旧渔船、海漂垃圾等,并为渔船配置“两桶”。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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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
加强大气污染、噪声防治,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试点,以及城市内河整治、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等。 |
省环保厅 省住建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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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土壤污染防,控制农药、化肥和农膜等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整治,农村水源保护,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等。 |
省环保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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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防灾减灾能力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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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
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地表水自动监测站(70座)、空气自动站(40座)建设,市、县环境监测用房建设,省、市、县专项监测能力建设,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 |
省环保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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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气象预警预报体系建设 |
建设多要素自动站网,新建437套自动站,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包括省、市、县发布中心;建设海西气象监测预警体系,新建4部新一代天气雷达及全省城乡气象防灾服务工程;新建省气象防灾中心及高空探测站等。 |
省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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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
建设8个中心渔港、24个一级渔港、62个二级渔港、91个三级渔港、16个避风锚地,进一步完善台湾海峡及毗邻海域海洋环境立体观测系统,建设精细化的风暴潮、海浪和海上突发事件等业务化数值预报系统等。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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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洪涝干旱防御体系建设 |
包括“五江一溪”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堤防2548公里),重要支流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堤防356公里),列入全国规划的168条小河流治理工程,海堤除险加固工程(长300公里),16座大中型水库、354座小(一)型水库、650座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72条山洪沟治理工程以及77个县非工程措施建设等。 |
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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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森林火灾防控体系建设 |
建设省级森林火险预警系统、森林防火通信系统、森林防火信息指挥中心体系、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库体系、森林消防应急队伍体系等。 |
省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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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林水产疫病防治体系建设 |
建设省级二级和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安全实验室,沿海6个设区市和光泽县共7个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10个国家级、40个省级动物疫情测报站实验室改扩建,以及动物防疫冷链系统设施建设。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预警监测、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应急反应和防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水生动物常规病防实验室及疫病防治站。 |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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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震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
地震监测预警与社会服务系统工程,新建4个重力观测台和20个地壳形变GPS基准站,具有8台GPS流动观测设备、1台流动重力和20台地震流动设备的流动监测台网等。84个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编,完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省、市、县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平台,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 |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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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态文化载体项目建设 |
包括中国闽台自然历史博物馆,闽东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土楼文化生态园,城村汉城遗址考古遗址公园,万寿岩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以及全省61个中国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编制、文化遗产保护等。 |
省文化厅 省住建厅 |
注:1、本表所选的是对“十二五”生态省建设起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2、本表所列类项目是以具体项目为基础,归类整合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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