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新城城场路
(翔安南路-翔安东路段)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36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新城城场路(翔安南路-翔安东路段)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1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翔安区境内农用地29.3178公顷(其中耕地19.9442公顷)、未利用地2.570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厦门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水浇地3.9634公顷、水田0.3122公顷、园地0.3089公顷、其他农用地1.967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735公顷、未利用土地0.0065公顷,后村社区水浇地5.4382公顷、水田0.81公顷、其他农用地2.334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84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78公顷、其他土地0.0518公顷,浦边社区水浇地4.8937公顷、园地0.9307公顷、其他农用地1.397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93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574公顷、其他土地2.4921公顷,浦园社区水浇地0.277公顷、水田0.34公顷、园地0.2011公顷、其他农用地0.750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1603公顷、未利用土地0.0199公顷,钟宅社区水浇地3.9097公顷、园地0.6596公顷、其他农用地0.82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65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5.3503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19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375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7.345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翔安新城城场路(翔安南路-翔安东路段)建设用地。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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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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