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军区司令部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11〕2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警备区、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征兵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征兵任务,经省政府、省军区研究,提出五条意见:
一、加强征兵工作机构建设。各级应加强征兵工作机构建设,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征兵工作,所需经费从同级财政安排高校的正常预算拨款中列支。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每年10月份为全省“征兵宣传月”,由兵役机关会同宣传、教育等部门,以及各级各类院校,集中开展征兵宣传活动。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每学期安排不少于3课时的兵役法规学习。
三、完善优待安置政策。进藏兵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增发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专科毕业生增发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按规定享受笔试加分政策。应征入伍的外省籍在校大学生,退伍后回高等院校复学毕业且在福建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四、强化征兵执法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加大对各类违反征兵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适龄公民以及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宣传贯彻征兵政策法规、规范征兵工作、落实优待安置政策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兵役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实行征兵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征兵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征兵工作情况纳入其任职考评。对超额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及领导,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征兵任务、出现责任性退兵、优抚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取消参评“双拥模范城(县)”、“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资格。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军区司令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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