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2011年度
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371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2011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安政地〔201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安溪县境内农用地34.2333公顷(其中耕地31.1631公顷)、未利用地2.79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泉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安溪县湖头镇高山村水田0.5017公顷、旱地0.2193公顷、园地1.1233公顷、林地0.1007公顷、其他草地0.9466公顷,横山村水田22.6925公顷、旱地0.0702公顷、园地1.5047公顷、林地0.186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219公顷、其他草地0.150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3678公顷,后溪村水田5.4444公顷、旱地0.1251公顷、园地0.0826公顷、林地0.07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28公顷,前山村水田1.6349公顷,前溪村水田0.47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7.2485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0.332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7.58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安溪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安溪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安溪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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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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