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
闽政文〔2011〕3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突出抓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转移避让
(一)完善各项预案。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逐项检查、修订,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变化情况,适时修订村(居)汛期地质灾害群众转移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确保转移路线明晰,避让场所安全,保障措施完善。
(二)做好预警预报。各级国土资源、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的监测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互联互通,无偿共享,并不断完善。地质灾害易发的市、县应在2012年上半年建立、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强降雨期间,各级、各部门要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加密监测、巡查,及时发现地灾险情。要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警示信息和地灾预报,及时组织转移避险。
(三)加强值班值守。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政府分管领导、地灾防治人员、村级协管员、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必须在岗在位,通讯方式、工作制度、职责分工等信息应上网上墙。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平台应与相关应急服务平台实现联动互通,确保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二、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
(一)着力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各级、各部门应在近年市、县(区)地质灾害调查区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详细调查、重大隐患点详细勘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逐点落实并公布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各地要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和“五到位”建设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监测、巡查制度。
(二)加强规划和评估。各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应在2012年6月前完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地质灾害易发区应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制度。经评估论证应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应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三)加快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二五”时期“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闽委〔2011〕47号),加快推进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搬迁避让。对适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大工程治理力度。通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百千万工程”,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消除全省重大地质灾害隐患。
三、努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应急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增加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应急装备,形成高效的地质灾害应急体系。要充分发挥驻地地勘单位和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科学防灾水平。
(二)落实职责分工。省政府将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对各设区市的国土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水利、交通、铁路、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安监、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重点组织做好水库、公路、铁路、临时工棚、施工工地、学校、尾矿库区、旅游景区等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排查,落实防灾责任人,做好监测、巡查和综合治理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各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市、县(区)财政保障范围,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级、各部门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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