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环保目标责任书
(2011~2015年)的通知

闽政〔2011〕9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现将《环保目标责任书(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福州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11~2015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制定2011~2015年福州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福州、福清、长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闽江福州段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龙江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80%以上;敖江花园溪浊度达标率每年提高10%以上,2015年前达到50%以上;敖江兰水溪浊度达标率每年提高10%以上,2015年前达到70%以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52%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福州市区内河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60%以上;西湖水质每年达到规定的标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全市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环境正常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目标。(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工业危险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医疗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环保厅)每年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每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5%(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3.2015年,城市(含县城)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88%、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其中福州市区污水处理率达9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所有污泥按规范化处理处置。(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开展机动车尾气专项整治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所有在路行驶的机动车每年均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警总队)

  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2015年前按规定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三)生态保护目标

  1.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完成永泰南区水厂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和规划工作,并对乡镇级水源地水质开展定期监测,每年至少一次;省或设区市政府确定的流域整治年度重点项目完成率超过95%。(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2015年,建成国家生态市1个、国家生态县(市、区)8个(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115个,设区市级以上生态村1755个;辖区内6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全面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都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未能在期限内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由地方政府负责拆除。(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4.按时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任务。2015年前,所有乡镇均有承担环保职责的机构或确定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企业责任制,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矿山年检指标。2015年前,所有开采矿山都能严格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完成依法行政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环境违法信息。(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将环保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中央、省级项目的配套资金按承诺落实;每年市、县政府的环保投入(按“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核算)不低于上年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全面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2012年前,设区市和核电站所在的福清市要达到《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各县(市)级环保部门应有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 福清核电厂首次装料前,应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做好各项核事故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成立福州市核应急指挥中心,完成福清市核应急前沿指挥所建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按规定完成年度环境应急工作任务;2015年前,达到《全国环境应急工作标准化建设》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2012年前,全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中部地区相应标准;2015年前,按照国家东部地区标准,全面完成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6.按全省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任务;2015年前,福州市环境监测站应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东部地区二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达到东部地区三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7.加快推进城市供排水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专业化管理机构,完善监测设施设备,提高行业监管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完成闽清县陶瓷业、长乐市纺织印染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完成闽侯县、福清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3.完成罗源县、连江县石板材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监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交警总队等部门负责,考核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以上各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对责任书中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并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

  (二)市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进行对市政府的检查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的抽查。

  

  


  厦门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11~2015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制定2011~2015年厦门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4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筼筜湖水质每年达到规定的标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全市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环境正常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目标。(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工业危险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医疗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环保厅)每年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每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5%。(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3.2015年,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92%、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所有污泥按规范化处理处置。(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开展机动车尾气专项整治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所有在路行驶的机动车每年均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警总队)

  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2015年前按规定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三)生态保护目标

  1.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完成汀溪水库和石兜-坂头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和规划工作,并对乡镇级水源地水质开展定期监测,每年至少一次;省或设区市政府确定的流域整治年度重点项目完成率超过95%。(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2013年,建成国家生态市1个、国家生态县(市、区)4个(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11个,设区市级以上生态村125个;辖区内6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全面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都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未能在期限内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由地方政府负责拆除。(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4.按时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任务。2015年前,所有乡镇均有承担环保职责的机构或确定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企业责任制,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矿山年检指标。2015年前,所有开采矿山都能严格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完成依法行政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环境违法信息。(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将环保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中央、省级项目的配套资金按承诺落实;每年市、县政府的环保投入(按“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核算)不低于上年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全面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2012年前,设区市要达到《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有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按规定完成年度环境应急工作任务;2015年前,达到《全国环境应急工作标准化建设》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2012年前,全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中部地区相应标准;2015年前,按照国家东部地区标准,全面完成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6.按全省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任务;2015年前,厦门市环境监测站应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东部地区二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东部地区三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五)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完成列入国控涉及重金属企业和集美区涉及重金属企业的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完成同安、翔安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监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交警总队等部门负责,考核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以上各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对责任书中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并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

  (二)市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进行对市政府的检查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的抽查。

  

  

  

    


  漳州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11~2015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制定2011~2015年漳州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漳州、龙海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九龙江(漳州段)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90%以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52%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漳州市区内河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6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全市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环境正常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目标。(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工业危险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医疗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环保厅)每年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每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5%。(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3.2015年,城市(含县城)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83%、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其中漳州市区污水处理率达86%、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所有污泥按规范化处理处置。(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开展机动车尾气专项整治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所有在路行驶的机动车每年均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警总队)

  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2015年前按规定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三)生态保护目标

  1.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完成漳州市区第二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和规划工作,并对乡镇级水源地水质开展定期监测,每年至少一次;省或设区市政府确定的流域整治年度重点项目完成率超过95%。(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2015年,建成国家生态市1个、国家生态县(市、区)9个(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95个,设区市级以上生态村1333个;辖区内6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全面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都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未能在期限内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由地方政府负责拆除。(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4.按时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任务。2015年前,所有乡镇均有承担环保职责的机构或确定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企业责任制,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矿山年检指标。2015年前,所有开采矿山都能严格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完成依法行政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环境违法信息。(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将环保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中央、省级项目的配套资金按承诺落实;每年市、县政府的环保投入(按“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核算)不低于上年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全面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2012年前,各县(市)级环保部门应有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2015年前,设区市要达到环保部《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按规定完成年度环境应急工作任务;2015年前,达到《全国环境应急工作标准化建设》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2012年前,全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中部地区相应标准;2015年前,按照国家东部地区标准,全面完成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6.2012年前,全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中部地区相应标准;2015年前,按照国家东部地区标准,增加人员编制、配齐执法装备,全面完成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7.按全省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任务;2015年前,漳州市环境监测站应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东部地区二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达到东部地区三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五)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完成列入国控涉及重金属企业和龙海市涉及重金属企业的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完成龙海、南靖再生纸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完成芗城区、平和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监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交警总队等部门负责,考核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以上各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对责任书中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并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

  (二)市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进行对市政府的检查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的抽查。

  

  


  泉州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11~2015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制定2011~2015年泉州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泉州、晋江、石狮、南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晋江、大樟溪(泉州段)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5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泉州市区内河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6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全市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环境正常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目标。(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工业危险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医疗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环保厅)每年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每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5%。(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3.2015年,城市(含县城)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8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其中泉州市区污水处理率达9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所有污泥按规范化处理处置。(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开展机动车尾气专项整治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所有在路行驶的机动车每年均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警总队)

  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2015年前按规定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三)生态保护目标

  1.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完成南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环境隐患整治工作;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和规划工作,并对乡镇级水源地水质开展定期监测,每年至少一次;省或设区市政府确定的流域整治年度重点项目完成率超过95%。(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2014年,建成国家生态市1个、国家生态县(市、区)8个(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110个,设区市级以上生态村1647个;辖区内6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全面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都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未能在期限内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由地方政府负责拆除。(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4.按时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任务。2015年前,全市所有乡镇均有承担环保职责的机构或确定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企业责任制,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矿山年检指标。2015年前,所有开采矿山都能严格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完成依法行政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环境违法信息。(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将环保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中央、省级项目的配套资金按承诺落实;每年市、县政府的环保投入(按“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核算)不低于上年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全面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2012年前,各县(市)级环保部门应有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2015年前,设区市要达到环保部《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按规定完成年度环境应急工作任务;2015年前,达到《全国环境应急工作标准化建设》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2012年前,全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中部地区相应标准;2015年前,按照国家东部地区标准,全面完成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6.按全省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任务;2015年前,泉州市环境监测站应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东部地区二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达到东部地区三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五)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完成晋江印染、制革、陶瓷、电镀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完成石狮纺织印染、制革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完成列入国控涉及重金属企业和南安市涉及重金属企业的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完成北溪上游安溪等地采选矿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

  5.完成南安、晋江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监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交警总队等部门负责,考核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以上各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对责任书中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并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

  (二)市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进行对市政府的检查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的抽查。

  

  


  莆田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11~2015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制定2011~2015年莆田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木兰溪、秋芦溪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90%以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5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莆田市区内河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6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全市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环境正常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目标。(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工业危险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医疗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环保厅)每年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每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5%。(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3.2015年,城市(含县城)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83%、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其中莆田市区污水处理率达86%、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所有污泥按规范化处理处置。(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开展机动车尾气专项整治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所有在路行驶的机动车每年均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警总队)

  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2015年前按规定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三)生态保护目标

  1.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完成东圳水库及外度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和规划工作,并对乡镇级水源地水质开展定期监测,每年至少一次;省或设区市政府确定的流域整治年度重点项目完成率超过95%。(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2015年,建成国家生态市1个、国家生态县(市、区)4个(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43个,设区市级以上生态村705个;辖区内5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全面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都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未能在期限内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由地方政府负责拆除。(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4.按时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任务。2015年前,所有乡镇均有承担环保职责的机构或确定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企业责任制,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矿山年检指标。2015年前,所有开采矿山都能严格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完成依法行政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环境违法信息。(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将环保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中央、省级项目的配套资金按承诺落实;每年市、县政府的环保投入(按“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核算)不低于上年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全面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2012年前,各县(市)级环保部门应有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2015年前,设区市要达到环保部《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按规定完成年度环境应急工作任务;2015年前,达到《全国环境应急工作标准化建设》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2012年前,全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中部地区相应标准;2015年前,按照国家东部地区标准,全面完成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6.按全省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任务;2015年前,莆田市环境监测站应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东部地区二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达到东部地区三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7.加快推进城市供排水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专业化管理机构,完善监测设施设备,提高行业监管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完成列入国控涉及重金属企业的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监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交警总队等部门负责,考核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以上各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对责任书中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并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

  (二)市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进行对市政府的检查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的抽查。

  

  

    


  三明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11~2015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制定2011~2015年三明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三明、永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闽江(三明段)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其中沙溪段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全市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环境正常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目标。(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工业危险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医疗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环保厅)每年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每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5%(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3.2015年,城市(含县城)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8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其中三明市区污水处理率达86%、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所有污泥按规范化处理处置。(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开展机动车尾气专项整治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所有在路行驶的机动车每年均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警总队)

  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2015年前按规定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三)生态保护目标

  1.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完成清流县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和规划工作,并对乡镇级水源地水质开展定期监测,每年至少一次;省或设区市政府确定的流域整治年度重点项目完成率超过95%。(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2015年,建成国家生态市1个、国家生态县(市、区)10个(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84个,设区市级以上生态村976个;辖区内5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全面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都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未能在期限内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由地方政府负责拆除。(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4.按时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任务。2015年前,所有乡镇均有承担环保职责的机构或确定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企业责任制,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矿山年检指标。2015年前,所有开采矿山都能严格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完成依法行政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环境违法信息。(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将环保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中央、省级项目的配套资金按承诺落实;每年市、县政府的环保投入(按“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核算)不低于上年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全面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2012年前,各县(市)级环保部门应有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2015年前,设区市要达到环保部《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按规定完成年度环境应急工作任务;2015年前,达到《全国环境应急工作标准化建设》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2012年前,全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中部地区相应标准;2015年前,按照国家东部地区标准,全面完成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6.按全省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任务;2015年前,三明市环境监测站应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东部地区二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达到东部地区三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7.加快推进城市供排水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专业化管理机构,完善监测设施设备,提高行业监管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完成尤溪铅锌矿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

  2.完成列入国控涉及重金属企业和大田涉及重金属企业的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完成沙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监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交警总队等部门负责,考核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以上各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对责任书中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并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

  (二)市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进行对市政府的检查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的抽查。

  

  

    


  南平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11~2015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制定2011~2015年南平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南平、邵武、建瓯、建阳、武夷山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闽江(南平段)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全市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环境正常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目标。(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工业危险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医疗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环保厅)每年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每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5%(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3.2015年,城市(含县城)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8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其中南平市区污水处理率达86%、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所有污泥按规范化处理处置。(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开展机动车尾气专项整治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所有在路行驶的机动车每年均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警总队)

  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2015年前按规定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三)生态保护目标

  1.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完成新建水厂水源保护区环境隐患整治工作;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和规划工作,并对乡镇级水源地水质开展定期监测,每年至少一次;省或设区市政府确定的流域整治年度重点项目完成率超过95%。(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2015年,建成国家生态市1个、国家生态县(市、区)8个(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104个,设区市级以上生态村1303个;辖区内5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全面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都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未能在期限内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由地方政府负责拆除。(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4.按时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任务。2015年前,所有乡镇均有承担环保职责的机构或确定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企业责任制,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矿山年检指标。2015年前,所有开采矿山都能严格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完成依法行政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环境违法信息。(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将环保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中央、省级项目的配套资金按承诺落实;每年市、县政府的环保投入(按“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核算)不低于上年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全面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2012年前,各县(市)级环保部门应有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2015年前,设区市要达到环保部《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按规定完成年度环境应急工作任务;2015年前,达到《全国环境应急工作标准化建设》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2012年前,全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中部地区相应标准;2015年前,按照国家东部地区标准,全面完成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6.按全省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任务;2015年前,南平市环境监测站应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东部地区二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达到东部地区三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7.加快推进城市供排水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专业化管理机构,完善监测设施设备,提高行业监管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完成列入国控涉及重金属企业的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完成延平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监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交警总队等部门负责,考核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以上各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对责任书中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并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

  (二)市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进行对市政府的检查和对有关县(市、区)政府的抽查。

  

  

   


  龙岩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11~2015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制定2011~2015年龙岩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龙岩、漳平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闽江(龙岩段)、九龙江(龙岩段)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90%以上,汀江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龙岩市区内河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6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全市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环境正常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目标。(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工业危险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医疗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环保厅)每年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每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5%(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3.2015年,城市(含县城)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8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其中龙岩市区污水处理率达9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6%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所有污泥按规范化处理处置。(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开展机动车尾气专项整治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所有在路行驶的机动车每年均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警总队)

  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2015年前按规定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三)生态保护目标

  1.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完成黄岗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和规划工作,并对乡镇级水源地水质开展定期监测,每年至少一次;省或设区市政府确定的流域整治年度重点项目完成率超过95%。(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2015年,建成国家生态市1个、国家生态县(市、区)6个(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103个,设区市级以上生态村1427个;辖区内5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全面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都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未能在期限内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由地方政府负责拆除。(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4.按时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任务。2015年前,所有乡镇均有承担环保职责的机构或确定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企业责任制,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矿山年检指标。2015年前,所有开采矿山都能严格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完成依法行政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环境违法信息。(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将环保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中央、省级项目的配套资金按承诺落实;每年市、县政府的环保投入(按“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核算)不低于上年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全面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2012年前,各县(市)级环保部门应有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2015年前,设区市要达到环保部《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按规定完成年度环境应急工作任务;2015年前,达到《全国环境应急工作标准化建设》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2012年前,全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中部地区相应标准;2015年前,按照国家东部地区标准,全面完成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6.按全省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任务;2015年前,龙岩市环境监测站应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东部地区二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达到东部地区三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五)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完成上杭紫金矿业污染整治和汀江生态恢复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

  2.完成新罗区、武平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3.完成新罗区、漳平市铁锡矿采选企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监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交警总队等部门负责,考核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以上各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对责任书中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并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

  (二)市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进行对市政府的检查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的抽查。

  

    

  


  宁德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11~2015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制定2011~2015年宁德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宁德、福安、福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闽江宁德段、敖江宁德段(含浊度)、交溪、霍童溪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49%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宁德市区内河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6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全市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环境正常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目标。(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工业危险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医疗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环保厅)每年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每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5%(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3.2015年,城市(含县城)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7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其中宁德市区污水处理率达86%、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所有污泥按规范化处理处置。(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开展机动车尾气专项整治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所有在路行驶的机动车每年均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警总队)

  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2015年前按规定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三)生态保护目标

  1.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完成南溪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程;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和规划工作,并对乡镇级水源地水质开展定期监测,每年至少一次;省或设区市政府确定的流域整治年度重点项目完成率超过95%。(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2015年,建成国家生态县(市、区)5个、国家级生态乡镇60个(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建成设区市级以上生态村1000个;辖区内5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全面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都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未能在期限内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由地方政府负责拆除。(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4.按时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任务。2015年前,所有乡镇均有承担环保职责的机构或确定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企业责任制,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矿山年检指标。2015年前,所有开采矿山都能严格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完成依法行政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环境违法信息。(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将环保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中央、省级项目的配套资金按承诺落实;每年市、县政府的环保投入(按“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核算)不低于上年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全面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2012年前,设区市和核电站所在的福鼎市要达到环保部《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各县(市)级环保部门应有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宁德核电厂首次装料前,应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做好各项核事故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并完成宁德市核应急指挥中心和福鼎市核应急前沿指挥所建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按规定完成年度环境应急工作任务;2015年前,达到《全国环境应急工作标准化建设》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2012年前,全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中部地区相应标准;2015年前,按照国家东部地区标准,全面完成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6.按全省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任务;2015年前,宁德市环境监测站应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东部地区二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达到东部地区三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7.加快推进城市供排水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专业化管理机构,完善监测设施设备,提高行业监管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完成古田石板材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

  2.完成福鼎、霞浦合成革行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完成福安修造船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监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交警总队等部门负责,考核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以上各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对责任书中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并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

  (二)市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进行对市政府的检查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的抽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11~2015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制定2011~2015年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任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地表水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90%以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55%。(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全区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环境正常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目标。(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工业危险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医疗废物(考核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环保厅)每年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每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5%(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3.2015年,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83%、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所有污泥按规范化处理处置。(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开展机动车尾气专项整治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所有在路行驶的机动车每年均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警总队)

  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2015年前按规定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

  (三)生态保护目标

  1.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和规划工作,并对乡镇级水源地水质开展定期监测,每年至少一次;省或设区市政府确定的流域整治年度重点项目完成率超过95%。(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2015年,建成国家生态市1个(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家级生态乡镇12个,设区市级以上生态村154个;辖区内5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全面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都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未能在期限内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由地方政府负责拆除。(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4.按时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任务。2015年前,所有乡镇均有承担环保职责的机构或确定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企业责任制,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矿山年检指标。2015年前,所有开采矿山都能严格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完成依法行政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环境违法信息。(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将环保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中央、省级项目的配套资金按承诺落实;每年市、县政府的环保投入(按“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核算)不低于上年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全面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2012年前,应有专职的核与辐射监管人员,2015年前,要配备必要的核与辐射监测用房和监测仪器设备。(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按规定完成年度环境应急工作任务;2015年前,应设立环境应急机构,并配备固定的工作人员。(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2012年前,开发区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中部地区相应标准;2015年前,按照国家东部地区标准,全面完成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6.按全省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任务;2015年前,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环境监测站应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东部地区二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东部地区三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7.加快推进城市供排水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专业化管理机构,完善监测设施设备,提高行业监管水平。(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完成修造船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监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交警总队等部门负责,考核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以上各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对责任书中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并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进行对实验区管委会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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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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