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交通干线两侧“青山挂白”
治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1〕2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青山挂白”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12年起开展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等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青山挂白”治理,至2015年底,全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青山挂白”治理率达95%以上。
二、职责分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青山挂白”治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责任单位,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责任单位扎实推进治理工作。有明确项目业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按照治理方案按期完成治理。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治理,县级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其中重大项目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设区市主管部门予以指导。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类型的“青山挂白”治理工作。
因公路、铁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的“青山挂白”,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业主恢复治理;
因房地产等开发建设造成的建筑边坡挂白,按所在小区的环境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做好相应的美化、绿化;
因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林木采伐及洪灾滑坡引发的无林木迹地,由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植树造林修复;
因水土流失引发的“青山挂白”,由水土保持部门落实水土保持措施进行修复;
因坟墓造成的“青山挂白”,由民政部门督促治理;
因矿山开采引发的“青山挂白”,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恢复治理。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调查。2012年1月底,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完成本行政区域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青山挂白”专项调查。
(二)编制治理规划。2012年3月底,各县(市、区)完成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青山挂白”治理规划编制,并经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报省绿委会备案。
(三)完成绿色通道建设既定目标。2012年12月底,完成“四绿工程”绿色通道建设规划目标,交通干线一公里范围一重山“青山挂白”治理率达95%以上。
(四)现有交通干线两侧实现全面治理。2014年12月底,对2011年底前已通车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青山挂白”治理率达95%以上,对2012年之后新开通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青山挂白”治理率达80%以上。
(五)全省交通干线两侧实现全面治理。2015年12月底,全省已开通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青山挂白”治理率达95%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把“青山挂白”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治理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到实处。各级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和绿化委员会上报治理实施情况,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度滞后的市、县(区),当地政府要向上一级政府作出说明。
(二)拓展治理思路。各地应根据挂白点的治理条件及其所处环境,开拓创新、因地制宜开展治理。要结合土地出让、绿色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等政策,试点开展开发性治理、综合性治理等手段,实现全面复绿。
(三)多方筹措资金。各级要加大对“青山挂白”治理的支持力度。各地要统筹使用各类与“青山挂白”治理相关的基金、保证金、收费,积极筹措资金,集中用于治理工作。责任主体尚未灭失的,要责令责任主体负责承担相应治理费用。进行开发性治理的,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治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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