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设区市海洋
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

闽政文〔2012〕22号

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将《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福州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我省“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特制定 2011~2015年福州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一、责任目标

  (一)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1.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达62%以上。

  2.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达72%以上。

  3.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分别达80%。

  (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4.闽江、敖江入海口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下降5%;龙江入海口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下降7.5%。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1.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沿海各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在省有关部门和技术单位的指导下,在罗源湾实施基于海洋环境容量的排污总量控制试点,实现入海污染物减排和有效控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4.完成海水养殖集中区科学规划,推广生态养殖,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完成水产养殖业污染物减排指标(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5.制定《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建立专业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切实防止船舶污染物排海和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考核责任单位: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

  6.完成重点渔村、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的海漂垃圾治理和主要渔港的废旧渔船清理,并建立长效治理和管理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1.完善现有海洋保护区和海岛特别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和制度。2015年,建成1~2个国家级海洋公园,新建或升级1~2个海洋保护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各类海洋保护区达全市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7%。滨海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达60%以上,闽江口等河口湿地得到有效保护(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

  3.对闽江口、罗源湾等受污染和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海域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4.在罗源湾和闽江河口开展外来物种互花米草整治工程,实施退草还林(红树林)和还滩(滩涂养殖)(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

  5.根据《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海砂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执法管理,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海砂资源(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6.加强近岸海域功能区生态廊道建设,建成一个县级以上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2015年,基本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海洋环保管理体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在市、县(市、区)两级基本建立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合督查与执法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加强沿海县级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到2015年重点县应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站。达到规定标准并通过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五)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开展罗源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逐步控制入海污染物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2.开展罗源湾海水养殖网箱的整治工作,完成重点区域网箱养殖的迁移(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3.完成连江县江湾海域浮筏式消波堤项目,为湾外养殖拓展空间(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4.开展罗源湾外来物种互花米草的整治和生态修复,完成重点区域的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统一到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再另行组织考核。考核办法体现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不再另行制定。省海洋与渔业厅具体负责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对责任目标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

  (二)沿海设区市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并对有关县(市、区)的抽查。


厦门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我省“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特制定 2011~2015年厦门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一、责任目标

  (一)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1.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达 30%以上。

  2.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达30%以上。

  3.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分别达75%。

  (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1.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沿海各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在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九龙江-厦门湾基于海洋环境容量的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4.制定《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建立专业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切实防止船舶污染物排海和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考核责任单位: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

  5.完成九龙江入海口、金门邻近海域、滨海沙滩与景区的海漂垃圾治理并建立长效治理和管理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1.完善现有海洋保护区和海岛特别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和制度。2015年,建成1~2个国家级海洋公园,(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各类海洋保护区达全市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10%。滨海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达7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3.开展对厦门西海域、同安湾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对外来物种的整治,大力种植红树林(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林业厅)。

  4.根据《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海砂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执法管理,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海砂资源。

  5.加强近岸海域功能区生态廊道建设,建成一个以上县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2015年,基本建立健市、区两级海洋环保管理体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在市、区两级基本建立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合督查与执法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五)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完成厦门西海域的污染控制、生态修复和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2.金门邻近海域海漂垃圾整治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统一到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再另行组织考核。考核办法体现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不再另行制定。省海洋与渔业厅具体负责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对责任目标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

  (二)沿海设区市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并对有关区的抽查。

漳州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我省“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特制定 2011~2015年漳州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一、责任目标

  (一)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1.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达70%以上。

  2.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达80%以上。

  3.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分别达85%。

  (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4.九龙江、漳江、东溪入海口河流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下降7.5%。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1.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沿海各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在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九龙江-厦门湾基于海洋环境容量的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4.完成海水养殖集中区科学规划,推广生态养殖,合理控制规模和密度,完成水产养殖业污染物减排指标(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5.制定《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建立专业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切实防止船舶污染物排海和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考核责任单位: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

  6.完成重点渔村、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的海漂垃圾治理和主要渔港的废旧渔船清理,并建立长效治理和管理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1.完善现有海洋保护区和海岛特别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和制度。2015年,建成1~2个国家级海洋公园,新建或升级1~2个海洋保护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各类海洋保护区达全市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7%。滨海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达60%以上,九龙江、漳江河口湿地得到有效保护(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

  3.对九龙江河口、漳江口、东山八尺门海域及诏安城洲岛受污染和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海域和岛屿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4.在九龙江河口、漳江口开展外来物种互花米草整治,实施退草还林(红树林)和还滩(滩涂养殖)工程 (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5.根据《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海砂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执法管理,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海砂资源(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厅)。

  6.加强近岸海域功能区生态廊道建设,建成一个以上县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2015年,基本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海洋环保管理体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在市、县(市、区)两级基本建立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合督查与执法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加强县级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2015年重点县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站,应达到规定标准并通过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五)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完成东山八尺门退堤还海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2.开展九龙江、漳江口等海域外来物种互花米草的治理和生态修复,完成重点区域的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3.完成诏安城洲岛生态修复及保护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统一到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再另行组织考核。考核办法体现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不再另行制定。省海洋与渔业厅具体负责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对责任目标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

  (二)沿海设区市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并对有关县(市、区)的抽查。

泉州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我省“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特制定 2011~2015年泉州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一、责任目标

  (一)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1.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达65%以上。

  2.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达75%以上。

  3.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分别达80%。

  (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4.晋江入海口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下降7.5%。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1.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沿海各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在省有关部门和技术单位的指导下,在泉州湾实施基于海洋环境容量的排污总量控制试点,实现入海污染物减排和有效控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4.完成海水养殖集中区科学规划,推广生态养殖,合理控制规模和密度,完成水产养殖业污染物减排指标(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5.制定《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建立专业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切实防止船舶污染物排海和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考核责任单位: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

  6.完成重点渔村、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的海漂垃圾治理和主要渔港的废旧渔船清理,并建立长效治理和管理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1.加强辖区内现有海洋保护区的管理。2015年,建成1~2个国家级海洋公园,新建或升级1~2个海洋保护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各类海洋保护区达全市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7%。滨海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达60%以上,泉州湾等河口湿地得到有效保护(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3.对泉州湾、安海湾海岸带和滨海湿地及惠屿岛受污染和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区域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4.在泉州湾开展外来物种互花米草整治,实施退草还林(红树林)和还滩(滩涂养殖) (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5.根据《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海砂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执法管理,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海砂资源(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厅)。

  6.加强近岸海域功能区生态廊道建设,建成一个以上县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2015年,基本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海洋环保管理体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在市、县(市、区)两级基本建立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合督查与执法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加强县级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2015年重点县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站,应达到规定级标准并通过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五)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完成泉州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阶段性工作,逐步控制入海污染物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2.开展泉州湾外来物种互花米草的治理和生态修复,完成重点区域的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3.完成国家海域使用金返还支持海洋环境保护项目--泉州湾海岸带和滨海湿地及惠屿岛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统一到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再另行组织考核。考核办法体现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不再另行制定。省海洋与渔业厅具体负责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对责任目标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

  (二)沿海设区市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并对有关县(市、区)的抽查。

莆田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我省“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特制定 2011~2015年莆田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一、责任目标

  (一)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1.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达70%以上。

  2.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达80%以上。

  3.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分别达85%。

  (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4.木兰溪入海口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下降7.5%。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1.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沿海各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完成海水养殖集中区科学规划,推广生态养殖,合理控制规模和密度,完成水产养殖业污染物减排指标(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4.制定《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建立专业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切实防止船舶污染物排海和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考核责任单位: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

  5.完成重点渔村、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的海漂垃圾治理和主要渔港的废旧渔船清理,并建立长效治理和管理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1.完善现有海洋保护区和海岛特别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和制度。2015年,建成1个国家级海洋公园,新建或升级1~2个海洋保护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各类海洋保护区达全市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7%。滨海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达6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3.在木兰溪入海口对受污染和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海域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4.在南日岛邻近海域建立1个大型以建设人工鱼礁为主要内容的海洋牧场示范区,示范区生物和鱼类资源得到明显恢复(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5.根据《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海砂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执法管理,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海砂资源(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厅)。

  6.加强近岸海域功能区生态廊道建设,建成一个以上县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2015年,基本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海洋环保管理体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编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在市、县(市、区)两级基本建立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合督查与执法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加强县级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2015年重点县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站,达到规定标准并通过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五)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在湄洲湾、兴化湾、特别是湄洲岛和南日岛邻近海域根本遏制乱采海砂资源的违法行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2.在南日岛邻近海域建立1个以人工鱼礁为主要内容的海洋牧场示范区,示范区生物和鱼类资源得到明显恢复(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统一到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再另行组织考核。考核办法体现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不再另行制定。省海洋与渔业厅具体负责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对责任目标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

  (二)沿海设区市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并对有关县(市、区)的抽查。

宁德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我省“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特制定 2011~2015年宁德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一、责任目标

  (一)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1.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达60%以上。

  2.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达70%以上。

  3.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分别达75%。

  (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4.杯溪、交溪、霍童溪入海口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下降5%。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1.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沿海各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完成海水养殖集中区科学规划,推广生态养殖,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完成水产养殖业污染物减排指标(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4.制定《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建立专业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切实防止船舶污染物排海和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考核责任单位: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

  5.完成重点渔村、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的海漂垃圾治理和主要渔港的废旧渔船清理,并建立长效治理和管理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1.完善现有海洋保护区和海岛特别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和制度。2015年,建成1~2个国家级海洋公园,新建或升级1~2个海洋保护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各类海洋保护区达全市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7%。滨海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达6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3.在沙埕港八尺门、白马港、三都澳海域对受污染和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海域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4.在三沙湾东吾洋、沙埕港开展外来物种互花米草整治,实施退草还林(红树林)和还滩(滩涂养殖) (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

  5.根据《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海砂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执法管理,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海砂资源(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厅)。

  6.加强近岸海域功能区生态廊道建设,建成一个以上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2015年,基本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海洋环保管理体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编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在市、县(市、区)两级基本建立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合督查与执法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加强县级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2015年重点县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站,达到规定标准并通过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五)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继续开展福安市白马港修造船业污染海洋环境整治,减少修造船业排污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考核责任单位:福建海事局、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开展环三都澳区域水产和网箱养殖影响航道、养殖污染整治,保证航道畅通和科学、规范养殖及减排(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3.完成闽东滨海湿地外来物种互花米草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统一到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再另行组织考核。考核办法体现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不再另行制定。省海洋与渔业厅具体负责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对责任目标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

  (二)沿海设区市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并对有关县(市、区)的抽查。

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我省“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特制定 2011~2015年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一、责任目标

  (一)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1.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达85%以上。

  2.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达85%以上。

  3.近岸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分别达90%。

  (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1.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沿海各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制定《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建立专业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切实防止船舶污染物排海和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考核责任单位: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

  4.完成重点渔村、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的海漂垃圾治理和主要渔港的废旧渔船清理,并建立长效治理和管理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1.完善现有海洋保护区和海岛特别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和制度。2015年,新建或升级1~2个海洋保护区,建成1个国家级海洋公园(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各类海洋保护区达全市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7%。滨海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达6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3.对海岸带、滨海沙滩受污染和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区域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4.制定和完善海砂资源保护利用管理规定或办法,加强管理和执法,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海砂资源(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厅)。

  5.加强近岸海域功能区生态廊道建设,建成一个以上乡镇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2015年,基本建立健全实验区海洋环保管理体制和资金投入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实验区基本建立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合督查与执法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五)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落实平潭岛礁海洋市级特别保护区管理措施(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2.落实滨海沙滩与景区环境保护和保洁措施(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3.完成流水镇海岸侵蚀及码头沙滩整治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统一到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再另行组织考核。考核办法体现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不再另行制定。省海洋与渔业厅具体负责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对责任目标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

  (二)沿海设区市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并对有关县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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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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