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2〕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近期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逐项抓好落实,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
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改善安全环境,提升道路通行秩序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

  一、总体要求

  以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及较大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整治目标,突出源头性安全管理问题整治,突出重点车辆安全整治,突出道路通行安全条件改善,突出事故多发县(区)挂牌整治,突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坚持预防为主,从严治理源头性的安全问题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及管理工作。提高驾校准入门槛,严格审批,整合资源,进一步规范教学秩序。强化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质量监督,增加复杂条件道路白天和夜间(农机驾驶人增加乡村道路)路跑训练比重,增加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增加考试难度,严肃查处考试把关不严、违规办理驾驶证等行为。严格落实《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要求,区分专业运输驾驶人和普通驾驶人,实施有针对性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教育培训与考试。继续推行客运驾驶人“不适岗”名单公布制度,开展安全行车百万公里无伤亡事故客运驾驶人评选表彰活动。(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农业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增加高速和普通公路路面见警率。严厉打击超速、超载、超限以及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违规行车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积极开展交通秩序示范路创建活动。创新农村交通管理警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占用高速公路应急停车道行为。(省公安厅牵头,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推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建立并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等级评估制度,积极推动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2〕33号)要求,鼓励推动客运企业标绘班线沿线事故多发、人群密集等复杂路段的区位图,强化安全防范应对措施。严格控制超长途客运班线新增许可项目。(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重点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以客车、校车、危货车、重中型货车、出租车等客货运车辆为重点,强制安装动态监控装置,建立符合标准的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及省、市、县三级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或监控端)。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完善动态监控工作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牵头,省教育厅、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坚持落实责任,集中整治重点车辆安全隐患

  (一)强化客货运车辆安全整治。严把机动车年检、维修以及客运车辆日趟检的质量关。积极推行客运车辆座椅安装汽车安全带。研究制定货运车辆安全监管有效办法。加大高速公路治超工作力度,推行和完善超限车辆“黑名单”禁入制度。推进农村客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完善旅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旅游车辆安全监管。继续公布“四个一批”道路客运安全隐患。(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牵头,省质监局、旅游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校车和学生接送车辆安全整治。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扶持和鼓励校车、“周末学生班车”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推动组建专用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严把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招聘、管理关,继续抓好学生交通方式排查摸底、车辆备案登记等源头性工作。指导客运企业、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开展学生接送的安全保障工作,强制推行学生校车座椅安装汽车安全带。加强“黑校车”专项整治。净化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环境。(省教育厅、公安厅、各级政府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强化摩托车、私家车安全整治。增派上路执勤警力,加大对重要道口、路段、重点时段路面管控力度。建立健全摩托车专项整治效果科学有效评价考核体系。集中警力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地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开展摩托车、私家车等专项集中整治每月不少于2次。(省公安厅牵头,各级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渣土车安全整治。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渣土车安全整治的通知》(闽建城〔2011〕10号)要求。研究制定施工企业源头性管理渣土车的具体措施。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打击渣土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基础建设,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一)加大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试通车前安全设施联合排查整治机制。加快实施危病桥改造工程,严格落实尚未整改到位的通行管控措施。以山区、城乡结合部公路和农村道路为重点,全面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农村道路安全设施不健全的乡村道,建立基础信息台帐,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各级政府牵头,省预防办、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安监局等部门配合。其中:“危病桥改造工程”由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实施)

  (二)改进并完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进一步规范限速、指路标识标志,增加弯道隧道行车导向标志。加大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继续实施事故多发、行车条件差的隧道路面防滑处理。增设长下坡路段提示标志。(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进一步改善城乡结合部安全设施不健全状况。建立健全城区道路与公路安全设施管理衔接定期沟通机制。严格执行最新城区区域规划,及时办理公路转为城区道路路段的交接手续,适时增设与城区道路管理要求相配套的安全设施,调整城区执勤警力部署。(各级政府牵头,省预防办、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公路街道化”安全问题整治。严格执行《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建构筑物控制区法定间距要求,加强新建、改建公路两侧建构筑物控制区的划定工作。依法严肃处理公路两侧违法违规批建行为;鼓励引导群众对已建设的但不符合法定间距要求的建构筑物实施拆迁;加强对公路两侧建构筑物与公路间距暂时无法满足要求的公路的安全警示和防护工作。(各级政府牵头,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强化分析研判,重点整治交通安全突出问题

  (一)严格落实事故预防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定期召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判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找准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研究提出防范对策措施,抓好对策措施的分解落实、跟踪反馈工作。(省预防办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安监局等省预防办成员单位配合)

  (二)分级挂牌整治重点县(区)交通安全问题。认真分析研判去年及近期交通安全情势,筛选出道路交通事故实际死亡量多或同比上升幅度大的县(区),区分省、市两级重点整治县(区),实施挂牌整治。(省政府安办、预防办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一)强化全社会交通安全宣传。加大各级政府财政经费投入力度,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的优势,大力开展互动式、体验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动建立交通安全常态化社会公益宣传制度。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省委宣传部、文明办、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二)强化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以中小学生、农村群众、客货运驾驶人等群体为重点,扎实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动地区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教育基地对重点人群交通安全意识的感化教育功能。(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三)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农村广播、橱窗、标语和身边典型交通事故展板等手段,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志愿者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单、劝导交通不安全行为等活动,帮助群众逐步养成文明交通习惯。(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挑战性,感受到社会高期望值和事故死亡总量持续下降要求所带来的新压力,切实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今年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对本辖区本部门交通安全重点难点和薄弱问题的整治。各设区市、省直各有关牵头部门于4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三)抓好过程跟踪。各地区要针对实施方案进一步量化综合整治考核标准,加强过程管控,强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指标序时控制排名和督查情况的通报工作。原则上要求各地区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1次专项督查或考核,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省政府安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也要视情组织专项督导,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全省。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治工作不认真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或开展工作约谈;对工作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党政纪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从严实行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并从重追究事故的相关责任。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