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
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2〕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全省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全省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有关要求,强化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省政府决定,即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全省继续开展“清剿火患”战役。方案如下。
一、战役目标
深入排查社会单位、社区、农村火灾隐患,已排查单位开展“回头看”活动,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出租屋、木屋毗连区、连片村寨、“三合一”场所、火灾高危单位等的消防监管,全面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和突出消防安全问题,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已排查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对“网格化”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尤其要对前期排查不到位或整治不彻底的区域、单位、场所开展新一轮排查,从严查处火灾隐患不整改、整改不彻底等消防违法行为,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的死角盲区。
(二)城乡结合部、出租屋、木屋毗连区、连片村寨、“三合一”场所。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工商、安监、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动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木屋毗连区、连片村寨的排查整治力度,突出治理小旅馆、餐馆、洗浴场所、商店、网吧、生产加工作坊,以及“三合一”、出租屋等场所,消除建筑耐火等级低、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火灾隐患。
(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供电企业负责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供电企业产权的建筑供配电设施。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维修、更换损坏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气象部门负责检查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解决市政消火栓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问题。安监部门负责组织负有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
(四)重大火灾隐患和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各级政府要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的区域和行业纳入重点整治范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大火灾隐患和突出消防安全问题的通报》(闽政办发明电〔2012〕25号)的46处重大火灾隐患、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和其他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定期跟踪落实并通报整改进展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指挥。省政府依托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立省“清剿火患”战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集中开展工作。各地也要成立“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政府分管领导为指挥长,公安机关领导为副指挥长,有关部门、行业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调度“清剿火患”战役,每天收集、每月通报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动员部署,细化措施,明确责任。要在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国庆等重大节假日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
(二)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职,对所属行业或系统的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定期通报整治信息,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大监督整改力度,对经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各类场所,原发证机关应依法撤销或注销相应行政许可或证照。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要采取跟踪督办、分片包干等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和帮扶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因监管不力、把关不严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请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时将工作情况报送省“清剿火患”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消防总队),2012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2013年1月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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