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4线建瓯东安口至
下垄公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337号
建瓯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省道204线建瓯东安口至下垄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瓯政〔201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建瓯市境内农用地26.1532公顷(其中耕地6.9725公顷)、未利用地2.15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建瓯市房道镇连地村水田0.4695公顷、旱地0.0333公顷、园地0.4489公顷、林地0.9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140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071公顷、未利用土地0.0019公顷,南科村水田0.0329公顷、园地0.6715公顷、林地0.15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97公顷、未利用土地0.0335公顷,七道村水田0.259公顷、园地0.3946公顷、林地0.6381公顷、其他农用地0.110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274公顷、未利用土地0.0586公顷、其他土地0.0045公顷,西氵示村水田0.2797公顷、旱地0.0097公顷、园地0.1712公顷、林地0.50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97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77公顷,尤墩村水田0.5246公顷、园地0.122公顷、林地1.0365公顷、其他农用地0.187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018公顷、未利用土地0.0739公顷、其他土地0.0785公顷,建安街道钟楼村园地1.0022公顷、林地1.105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15公顷,徐墩镇北津村林地0.0076公顷,桂美村水田0.1018公顷、园地0.2486公顷、林地0.38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83公顷、未利用土地0.008公顷、其他土地0.005公顷,芝山街道豪栋村水田2.5944公顷、旱地0.142公顷、园地4.805公顷、林地0.9661公顷、其他农用地0.647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62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898公顷、未利用土地0.2334公顷、其他土地0.0052公顷,马汶村水田2.2563公顷、旱地0.0635公顷、园地0.6898公顷、林地0.3292公顷、其他农用地0.499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2393公顷、未利用土地0.1673公顷、其他土地1.3103公顷,西大村水田0.2058公顷、园地2.7259公顷、林地0.0227公顷、其他农用地0.109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38公顷、未利用土地0.171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0.6775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10.686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1.364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省道204线建瓯东安口至下垄公路建设用地。
二、建瓯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建瓯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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