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2012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
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2〕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2012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2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2〕1号)要求,为深入开展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制定2012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落实工作措施为重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使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得到及时排查消除,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得到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一)深化食品安全源头治理
治理指标:全省县城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6%,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抽检合格率达到99.5%,禽类(鸡、鸭)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及鲜牛奶抗生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9%,产销环节蔬菜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主要水果和主产区茶叶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主要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市、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主要任务与工作分工:
1.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和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开展重金属监测。抓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工作。(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2.加强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检测,定期开展生猪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生鲜乳三聚氰胺和青霉素、禽类恩诺沙星等兽药残留例行监测和抽检,依法严厉查处畜禽养殖违法行为。(省农业厅负责)
3.加强对养殖环节病死猪处置的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生猪规模养殖场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病死畜禽违法违规处理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病死猪销售行为的查处,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省农业厅负责)
4.加大新农药示范推广力度,建立新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核心示范区和样板田,开展新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培训,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农药品种。在对蔬菜、水果、茶叶、蘑菇开展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监督抽查和流动监测的密度,实行检打联动,查处违规使用农药和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省农业厅负责)
5.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强化育苗及成品养殖单位用药培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抓好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县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建设。(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6.严格实施食品生产加工许可,完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查处无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定期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和监督抽查。(省质监局负责)
7.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酒类治理整顿,加强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打击惩处非法生产乳品行为;加强对食用油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油源进货查验制度,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及在生产中掺杂掺假的违法行为;严格肉制品加工企业原料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严厉查处肉制品加工企业采购、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特别是病死肉的违法行为。(省质监局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8.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城市供水运行考核评估和水质督查,开展供水水质检测和运行关键岗位技能培训。加强供水安全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对水源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县城以上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状况检查,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卫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强化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监管
1.食品流通环节
治理指标:食品批发市场全面实行电子台账管理,建立电子台账率达到100%,县级以上大中型市场、超市、商场建立电子台账率达到99%。
主要任务与工作分工:
(1)加强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把好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查处食品流通领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结合企业诚信建设,实行食品流通领域经营者退出机制。(省工商局负责)
(2)抓好全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及时发布质量信息和消费警示。指导和督促经营食品的大中型超市、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自检体系,把好食品进货质量关。(省工商局负责)
(3)加强流通环节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对大型商场、超市和洋餐饮店进口食品专项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省工商局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4)加强肉品市场监管,严格实行城区主要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肉品销售“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公示制度,禁止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上市销售。(省工商局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配合)
2.餐饮服务环节
治理指标: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本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集中消毒服务企业餐饮具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主要任务与工作分工:
(1)加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健全餐饮许可、行政监管和处罚等相关配套制度,指导餐饮服务单位改善经营条件,查处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加强农村餐饮业监管,提高食品安全卫生水平。(省卫生厅负责)
(2)加强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开展教育培训,严格规范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提高全省A、B级餐饮服务单位比例(省卫生厅负责)。继续推动餐饮服务示范街和示范店创建活动。(省卫生厅负责,省经贸委配合)
(3)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监督,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监督人员培训,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学校和托幼机构无证经营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隐患监管,保障学生营养餐质量安全。(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三)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集中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加大产品监督抽查力度,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严厉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省质监局、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2.开展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加强执法监管,强化检打联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严厉打击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苏丹红、砷等违禁化工物品和超剂量添加铜等矿物元素的违法行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省农业厅负责)
3.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以生猪养殖场、屠宰场、集贸市场、学校、建筑工地食堂、小餐馆、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和肉品加工、冷藏、运输等单位为重点单位,以农村、城乡结合部、生猪私屠滥宰等行为比较集中的区域为重点区域,依法取缔非法屠宰窝点和经营网络,严厉查处私屠滥宰特别是制售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省经贸委牵头,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配合)
4.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福州市水产批发市场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水产品已烯雌酚、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监督抽检,依法处理问题产品经营者,督促批发市场严格落实入场经营者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省食安办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局配合)。组织重点水产苗种和产品药物残留监督抽查,清缴禁用药物,从严打击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的违法行为。(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5.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乡(村)镇、农村旅游景点、长途汽车站等为重点区域,以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品种,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杂)店为重点单位,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农村食品市场销售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和假冒、仿冒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食品流通领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省工商局负责)
6.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严格实行调味品生产许可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加大对重点品种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调味品的黑窝点。(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
7.开展餐具和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效果是否符合要求,依法取缔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开展餐饮具卫生抽检,查处使用不合格餐饮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食品用纸及包装塑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查处不按照标准生产食品包装材料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省质监局负责)
8.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强化监督抽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违规行为监测和查处,整治夸大产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负责)
三、加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建设
1.制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整治重点、政策措施、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省食安办负责)
2.修订《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制定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经贸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配合)。
(二)推进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
1.推进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在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外的8个设区市各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使县级试点实现从生猪养殖到肉品零售终端各环节信息可正向跟踪、肉品零售终端到生猪养殖各环节信息可逆向溯源,扩展延伸我省现有的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覆盖面。(省经贸委负责)
2.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升级改造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系统,扩大可追溯县(区)到20个,将茶叶纳入可追溯体系建设,新增10家试点企业。新增5家以上大黄鱼、鲍鱼、对虾的养殖企业开展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扩大可追溯产品销售门店。(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三)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预警体系建设
1.继续完善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制定实施全省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构建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通报风险监测评估结果,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省卫生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2.加大资金投入,从2012年开始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市、县级检测机构整合,扶持第三方检测机构建设,提升检测能力,逐步建设以省级检测机构为龙头、市级检测机构为基础、县级检测机构为辅助的三级检测网络。(省食安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质监局配合)
(四)推进食品安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加工、进出口、流通和餐饮服务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惩处力度。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分别负责)
2.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在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率先全部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省经贸委负责)
(五)推进餐厨废弃物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制定《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建立相关制度,推广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一体化模式。三明市继续做好国家餐厨垃圾处置试点工作,福州、厦门、泉州三市加快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其他设区市开展前期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卫生厅、省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
四、认真落实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综合协调机构建设,完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防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工作经费,改善监管执法装备。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重点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职责,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
(三)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互相协调配合,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
(四)认真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各地、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金操作办法,明确奖励举报范围和举报受理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奖励资金及时兑现,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五)加强考核评价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对下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绩效考评,促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工作。省食安办负责组织开展对各市、县(市、区)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专项督查和统计评价。
各市、县(区)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安排工作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实施方案请及时报省食安办备案。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