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海西高速公路网莆永线永春
至永定泉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2〕19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海西高速公路网莆永线永春至永定泉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80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海西高速公路网莆永线永春至永定泉州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春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6.9863公顷(其中耕地6.3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797公顷、未利用地0.7699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3426公顷、未利用地0.1594公顷;

  同意安溪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48.4226公顷(其中耕地75.20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4.5247公顷、未利用地16.2024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1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4382公顷、未利用地2.8704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07.53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海西高速公路网莆永线永春至永定泉州段工程建设用地。其中服务设施用地4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0.45公顷以有偿方式提供,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永春县、安溪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永春县、安溪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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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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