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
2012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232号

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2012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浦政地〔2012〕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漳浦县境内农用地0.538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漳浦县古雷镇半湖村其他农用地0.122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79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002公顷, 坡内村其他农用地0.00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516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113公顷,油沃村其他农用地0.415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722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2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9.407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漳浦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浦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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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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