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2年度
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296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南安市2012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文〔20121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37.591公顷(其中耕地31.1221公顷)、未利用地0.90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南安市官桥镇前梧村水田13.1404公顷、旱地3.209公顷、其他农用地3.362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3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522公顷;水头镇邦吟村水田14.7727公顷、其他农用地3.106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69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852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9.69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南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南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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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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